什么是会计假帐1
会计假帐是指财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违背会计契约义务产生会计信息显现经济业务与原始凭证不符、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合、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脱节、会计账薄与会计数据无关、会计帐表与实物资产脱离的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规定的法律状态。
会计假帐存在的原因 1
分析事物要从其内部原因开始,内部原因是主导原因,诚然客观原因也难以忽略,那么,在企业做假帐这个困难上,内部原因是什么,客观原因又是什么。
1、内部原因
我们知道,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任何企业均为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利益是趋势上市公司造假的最根本的原因。
一面,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成长,有着优胜劣汰的规则,跟不上时代发展的公司必将被淘汰,最终的结果是企业失去原有的市场,被新兴的公司所代替。此时,就有一部分企业为了保住公司的名誉,不去改革企业,不去学习先进技术,跟上时代潮流,却不惜花大力气,通过造假,隐瞒亏损情形,虚报公司利润,以此高达维持“优势”发展的地位。
另一面,工作人士本身素质不高也是一原因,一部分会计人士工作能力不高,我国的会计教材广泛陈旧,教学模式也跟不上形式,往往产生了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只注重理论知识,而无法与事实情形结合在一起在工作中,一旦遇到特殊情形,就不能随机作出正确的分析和最佳的处理方案;而且,会计人士在学习中缺少法律意识的教育,以至于很多会计工作人士未把合法放在第一名,作出违法的事情,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结果。
2、外部原因
(1)公司本身的结构、管理不合理
公司本身的原因也是客观存在的首要原因,首先是公司的外部治理接管不健全,这首要是受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即使是在当前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形下,我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依然缺乏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其次,从公司内部结构来说,经理人的权利过大,会计人士的利益完全取决于经理人。
(2)上市公司会计准则体系的不完善
同世界先进国家对比,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十分的落后,会计法规之间也不能很好的相互协调。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的不仅是经济的腾飞,也有很多新的困难与之同期显现,假使没有一个具体的、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将令给会计工作导致很大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有关的证实、计量、数据。
(3)社会监督强度不够
正由于上文所论述的,我国企业内部结构不健全,一面,公司的经理人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监管自己的工作、举动,另一面,注册会计师的报酬又直接由公司来决定。不难看出,这两方面稍微冲突,受于注册会计师的根本利益掌握在管理层的手中,就在决策上会有所偏袒,损坏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诚然,该种现象是和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素质不高,法律意识的淡薄分不开的,但其结果是致使了公司有机可趁,会计信息失真。
除会计师监督强度不够,仍有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纪检、检察、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都有适当的责任,但在这些部门中,存在设置不规范,监督不严的困难。
会计假帐的状况形式 1
由于上文对假帐的初步了解,假帐是信息失真的状况,做假帐的手段也具有综合性,
一般常见的包含 少提少转成本 费用挂帐 缩减合并规模 具体可以概括为: 利用对开升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 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 利用相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 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规模,虚增收入。从本质上来看,均为与收入和利润紧密结合的。
会计假帐的识别方法1
通过对假帐手段的分析,可以解析到识别假帐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要求我们工作人士即要目睹表面的困难,又要从暗处挖掘隐藏的弄虚作假,只有在掌握假帐的手法和形式的基础上,才可熟练的找出假帐的痕迹,揭开假帐的面纱,依法处置做假帐的不法人士。
对于识别假帐的手段,可以归纳为下方几点:
1、 检查法,概括的讲是从最表面的检查,即查看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对其执行仔细的审阅,检查有无人为的涂改、刮擦、伪造等困难,这是最初步的检查,通过查看,可以解析该会计信息资料能否真实、合法、合理的反应了企业的经济举动。
2、 在对有关的会计资料执行审查后,仍需要用复核或核对的办法来检查以前的会计记录和报告有没有困难,能否存在计算错误等困难。
3、 除了上面的两种首要的识别方法外,仍有一部分其余手段,比如询问法、盘存法、分析法、鉴定法等等。
询问法一般是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执行,通过向该企业有关的经手人、参与人、知情人执行口头或书面上的询问和调查,而且也得到有关人士口头或书面形式上的回答,给予确认,执行纪录。
盘存法也称为实物盘点法,这是一种对被查企业所需要鉴定的实物财产执行实地盘点核对的方法。通过该种方法,可以解析货币资金、商品、材料、固定资产以及其余物品的实存数额与帐存数额能否相统一,进而可以避免侵吞、挪用公款、物等违法犯罪举动的发生。
比较分析法,简称为分析法,在运用会计学原理的基础上,利用账户和报表中的同类数字或关系报告执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困难,首要分析业务往来能否正常、合理,业务费用支出能否合理、真实,可以揭露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弄虚作假困难。
鉴定法,鉴定法是需要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士运用专门技术和器具对财务执行检验确认,这发生在当查帐人士对需要确认的经济业务、书面资料及实物多出自己的专业规模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专业的技术人士执行有关原始凭证真伪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质量价值的鉴定等。
其实,除了这些识别方法,仍有很多其余的方法,但无论是哪种方法,均为为了提升识别假帐的效率,及时有效的获得造假的凭证,进而执行法律的制裁,保护国家的利益。
会计假帐的危害
会计假帐无论在宏观上依旧在微观上都危害极深,首要体当下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方面,其中:对经济危害是直接的且程度最深、对社会和政治危害是间接的但不可轻视。
1、经济危害
首先,很大程度上致使微观决策失误;二、很大程度上形成宏观调控错位;三、很大程度上障碍市场体制完善。
2、社会危害
一、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不平稳原因;
二、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信用危机;
三、很大程度上影响职业道德建设。
3、政治危害
会计假帐会间接地对国家政治运行造成损害后果:
(1)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威信;
(2)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政治平稳;
(3)一定程度上障碍达到法治国家。
会计假帐法律责任的承受
法律责任如何承受,事实上就是对违法举动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困难,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背法定义务的违法举动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弥补和救助承受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
1、过失与欺诈的处罚原则
依照过错人的主观立场,虚假陈述举动首要分为过失与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能否有有意,假使是,则显示虚假信息的显现是有意而为之,违法举动属于欺诈。反之,则虚假信息是受于过失而显现的。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不同程度首要是为确定制裁强度的需要,在制裁强度乃至制裁形式上,过失和有意具有很大的区别。
(1)过失的处罚原则
从惩戒的作用来说,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仍未预料到自己举动会遭受惩戒,所以也不会去衡量举动的预期效用。所以,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造成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诚然,对于过失也不能完全没有惩戒,否则举动人将对其举动采取不负责任的立场,但是,只要维持一定限度的惩戒,致使过失人感承受过失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就足够起到督促民众审慎举动的作用了。
从弥补的作用来说,弥补的意义与违法者的主观立场无关。就是说,无论违法者在主观上是有意依旧过失,对于违法举动所产生的外部性都应该给予清除。所以过失人应该承受违法所导致的成本。
(2)欺诈的处罚原则
欺诈具有明显的特点:
①欺诈是有意的举动。
②欺诈人在举动时就已预料到或许遭受惩戒的后果,所以会考虑遭受惩戒的机会性,而且会掩饰其罪行。所以,对于欺诈举动来看,惩戒务必考虑几率的原因。
③受于举动人期望目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举动效用为负,而是应该使违法人感承受违法举动对社会产生的损害。
基于欺诈的以上特点,对于会计报表欺诈来看,应该区分两种情形来确定处罚强度。
第一种情形:违法举动的所得与产生的社会损失对比大于或等于违法举动的惩戒率。在这一情形下,处罚的首要目标是致使欺诈人不因欺诈而获利。
第二种情形:违法举动的所得与产生的社会损失对比差于违法举动的惩戒率。
之所以考虑该种情形,是由于很多违法举动的收益与社会成本极不相称,违法举动的收益很低,但社会成本却极大。诚如前述,对于有意的举动来看,惩戒的目的不仅仅是让举动人感觉到不利,而是要让他体会到其举动对社会产生的损害,如此才可约束好自己的举动。会计上的虚假陈述举动很或许属于该种情形,对于该种情形,制裁强度应该怎样确定呢?事实上,该种情形下只需要由欺诈人承受与欺诈所产生的社会损失相当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强度
依据上小节相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举动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
①首先来说过失的情形。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强度根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产生的损失为根据。所以,依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下方几种:
轻微过失
轻微过失是指产生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说,不值得去起步制裁程序。
一般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所产生的损害好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产生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看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该种情形下,法律的制裁应该是由过失人承受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产生的危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或者受害人无法确定时,应该予以适当的行政制裁,比如警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制裁的目的首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弥补的作用。
严重过失
严重过失是指在严重过失情形下,过失产生的损失金额重大,已经多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规模。这时,过失人首先应该承受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出于警示的目的应该同期施以行政制裁,比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注册会计师来看,还可以处以暂停执业的处罚。甚至取消其有关从业资格。总的说来,对于过失举动的行政制裁的强度应该是比较轻的,它毕竟是起到一个督促民众审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么,对于产生重大损失的严重过失能否应该承受刑事责任?作者觉得,这要看该种情形能否广泛,假使该种过失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则不消除有欺诈人隐瞒欺诈证据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就应该考虑施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当前对于虚假陈述的情形没有规定过失的刑事责任。
②再来说欺诈,欺诈可依据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来确定制裁强度。依照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两种标准,我们可以将欺诈分下方几种情形来讨论其处罚:
社会危害小:对于该种情形。对其的制裁首先应该是承受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情形,可以不再施以其余制裁。而对于不易发现的情形则应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社会危害大,且社会危害与违法所得相差数倍在内:除承受民事赔偿责任外,应该承受刑事责任。而刑事制裁应首要依据违法所得与发现几率来量刑。诚然,既然触犯了刑律,应该处以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对虚假陈述在各种违法情节下的适当法律制裁执行了探讨。诚然,对违法举动的处罚自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困难,其中的变量包含社会损害、处罚强度等不一定是值得直接量化的指标。而且,法律决定处罚强度与方式有很多法学上的考量,不是单纯用效用就能解释的困难。所以,本小节所作的讨论是简单化和理论化的,以上讨论的目的仅仅是从总的上来解释法律现象或作出理论推导。
3、民事责任的分担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部分情形下有多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或许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困难。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说,各责任方的违法举动应该承受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所以,应该依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确定各方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而不存在责任分担的困难。但从弥补的作用来说,各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谁来对受害人执行赔偿并没有影响弥补的效果。对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困难,应依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执行,事实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则而执行,即:谁的举动越没有效率,谁就应该承受越多的责任。运用此原则,我们来分析各种情形下的责任分担方法。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说,主观上存在有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举动均为欺诈得以实行的必要条件,所以,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举动均为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情形下,首先应依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假使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余责任人按比例承受。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维持合乎法律要求的审慎立场就可以降低侵权发生的机会性,所以,任何责任方都应该承受适当的责任。所以,在共同过失情形下,应依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受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受较少的责任。受于过失责任人的举动不像欺诈那样是完全无效率的,所以过失的民事责任应只限定在过失人按相对过错原则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规模内,即按份责任或比例责任。就是说,对于多方过失不宜适用连带责任。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假使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该由欺诈责任人承受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受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受,但以过失责任人应该承受的惩戒强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受连带责任。依照前面两种情形下的原则,欺诈责任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过失责任人内部,依照相对过错原则分配责任。
如何处理会计假帐困难 1
如今,做假帐已经形成不再导致会计领域的现象,而形成一个社会困难,正在被逐渐增多的民众所关注。在第一部分,本人已经对假帐做了简要的论述,失真的会计信息,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了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务必对其执行有效的治理和冲击。
1、增强法律建设,加深法律意识
我个人觉得,无论是对于公司的经理人、会计人士,依旧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士,在处理这方面困难时,首先务必具备的是强烈的法律意识,明白什么是违法之事,什么不该做,坚决不能做。然而,这要依靠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只有在国家策划了一套客观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后,才可有法可依,在这个前提下,一面,要开展有关的工作人士执行法律意识培训,另一面,工作人士要在工作中坚决依法行事,进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保证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对会计师审计的监督
受于注册会计师的利益与公司管理层紧密有关,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处在劣势地位,审计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报酬,所以,要加深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才可保证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时,执行深入的调查和揭露,进而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要加深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就要从公司管理结构做起,更改以往的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委托和准许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管理层对会计信息的操纵,以及对会计师的“不当委托”。
3、提升会计人士的素质
会计人士直接接触会计信息,他们的素质紧密关系着信息真实性,一面,要树立持续学习新知识的旗帜,为会计工作人士创立一个不错的学习氛围,提升会计业务技能,增强财务管理,保证整支队伍新鲜、动力,知识不落后;另一面,要培养会计工作人士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升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 1.01.11.21.31.4 张学龙.假帐之我见J 《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2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