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我们指的甲供材就是首要指以前的3大材,当下的4大材,以前是:水泥钢筋木材,当下增长燃料油.操作步骤是甲方提供到现场,乙方负责验收,不合格有权退货,只要你收下了,以后的什么事情均为乙方承受,不合格也是乙方的事情,这是特别要注意的.优点是值得降低投资,避免因不熟悉地方行情高价买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供应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举动,也可以指此种方式供应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供应“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举动,减弱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优点
对于施工方来说,优点就是值得降低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阻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风险。对于甲方来说,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首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
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执行检查的义务,假使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受相应的责任。
从工程计算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务必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清单招标后甲供材料的优缺点
权限:完全公开
困难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也为了节约工程造价,当下有很多建设单位都采取材料甲方提供的方式,即由甲方自行采购提供。如此做的确对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保障,但同期也导致了不少困难。:
(1)甲方提供工程材料有效的避免了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相关材料方面的扯皮困难。假使在招标前甲方就各种材料未做价位表明或未指明品牌,那么中标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阶段假使材料价格上涨,或是甲方通过市场考察后所定材料的价位好于中标单位中标价,或是材料的施工事实用量多出了预算量自此而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扯皮。第一种情形较易处理,依据约定程度给乙方补材差,第二种情形就有一部分麻烦,该种情形自身就存在冲突,既然甲方没有定品牌,那么说乙方自行采购即可,但在乙方采购材料时一般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考察后指定材料,乙方才可买入,所以该种情形最后的处理办法只能是甲乙双方各自承受一部分费用,具体双方商量。后一种情形尤其在实施清单招标后,工程量的风险由甲方承受,那么多出预算量部分的单价很难确定,由于一般情形下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将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加之有一部分材料价格波动相当大。所以多出预算量的单价虽说有市场这个主导原因,但仍很难确定,有好多中标企业自身的报价就没有多少利润,所以一旦显现该种情形,谈价时一再的抬高,谈不下来,和甲方扯皮,最后致使工期拖延等情形的发生。
(2)甲方提供工程材料避免乙方在甲方确定了材料品牌后,采取以此代彼或其中掺假的困难。由于当前的建筑市场假冒伪劣很多,仍有一部分材料自身并无厂家标记,所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只能根据资料来确定材料的真伪,尽管规范要求所有材料到工地后施工方都要执行复检,但一般产品复检后均为合格的,同是合格产品运用起来差异依旧挺大的,比如同是合格的电缆,同样均为在接连运用了十几个小时之后,汉中某企业生产的电缆温度很高,电缆已变软,而甘肃产长通电缆差不多和刚开始运用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甲方供材保障了材料的质量,进而也就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3)甲供材料并没有是在投标报价中扣除,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实行办法中清晰的表明: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列出相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估算材料的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项目的拦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时招标人扣回所供材料价款的根据。就是说尽管材料是甲方提供,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的价款依然要在报价中体现,不能觉得既然材料是甲方提供,那么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就不用报价了。由于材料尽管由甲方提供,但施工仍是由土建单位施工。所以,土建施工单位应该计取相关材料的各类费用,譬如人工费,运杂费、采保费等费用。
(4)在清单招标中清单材料预算量往往和事实用量相差甚远,在供应数量清单上,乙方往往不能精准的供应,而且乙方经常会不负责任的仅仅依据清单量供应。为何说乙方不能精准供应呢?由于在施工时有很多预想不足的原因,而清单量导致按图纸计算,假使材料是一次发包给乙方的,那么在报价时,他们应当依据自己的施工实力,计算损耗量,将损耗量计算到所报单价中,既事实报单价=(清单量+损耗量)×材料单价÷清单量所以要想特别精准根本不或许,而且仍有种情形,尽管工程量由乙方供应,但最后工程量的确定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而施工时该材料数量不够,如此差额究竟应当由甲乙双方谁来承受,理论上应当由乙方自行负责,由于确定数量时乙方已介入。假使数量少比较容易处理,假使数量比较大,那就只能甲乙双方再一次核量或是请咨询公司(做该工程清单的咨询公司)来核量,以使困难最终得以处理。即使这样,甲供材料依然会产生很大浪费,这对乙方来看不会想着怎么样节省材料,而是供多用多,供少用少。
(5)甲供材料在供货时会显现集中供货。假使甲方在买入材料时请供货方需依据工地施工情形,间断性供货,一般很难高达。譬如像钢筋、水泥,一幢25000mz的框架结构的建筑,主题施工一般要用去8~10个月,那么请供货商间断性的在这8~10个月内给工地按同一价格供货,那差不多是不或许的。即便高达也是建立在费用更改的基础上的,由于市场是波动的,不是平稳的,尤其像今年的钢材和电缆等,一天一个价,一旦遇到涨价,供货方一定会提出补差价。但是甲方假使为了省钱,请供货方将材料一次性供完,首先施工现场没有充足的仓储条件,那么甲方就务必供应存货库房,如此就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士,以保证出库、入库的正确性,而且工地上需要材料时,要执行二次倒运等,材料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甲供材在量大的情形下,也有很多预想不足的原因,如我校2006年修建的几幢楼水泥均为甲方提供,可供到中途水泥厂的轮窑显现困难,材料一连40多天都不能按需提供,而中途又不能随便更换,致使工期拖延了一个多月,施工单位还要向甲方执行工期索赔,
(6)甲方购材,乙方在配合供货方上是消极的,会用种种托词加以阻拦。而且还没到运用该材料的时机,他会提早要求甲方买入,而真正甲方购回材料时,他们又会找出各种托词不予接收,譬如说现场没场地存放或货物拉到后无人接收,产生供货方的极不方便,假使是二次分包的部分,分包方在施工时无论在场地上依旧时间上,都有机会承受土建方的消极不配合,比如某工程甲方分包的铝合金项目,分包方要进场施工时,土建方说自己还要用架子,分包方临时不能进场施工,而且要求分包方予以适当的配合费,而分包方为了赶紧施工只能忍气吞声,其实对于建设单位分包的项目,甲方已经给土建施工单位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了。所谓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工程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管理和材料采购保管所需的费用。
(7)甲方购材,有时也会购得高价产品,由于甲方购材毕竟从数量上是有限的,而施工单位受于自身所从事的工作,一般在当地与一部分供货厂家建立起长期、牢固、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供货商从长远利益考虑,同一种材料施工单位买入往往会比甲方要便宜一部分。诚然这导致指建设单位为学校等事、企业单位的情形,假使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那情形就不同了,由于开发公司自身和施工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均为环绕着建筑而执行的,导致角度不同,所以开发公司实施材料甲供,对节约投资是很有益的。
(8)甲供材料在接受审计时,存在逃避建筑运营税困难。我校2006年开工的几个项目,学校为了省钱,材料多部分实施甲供。甲供材料的单价均为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严格的通过招标或是议价等环节定的,受于其中的量和材料品种在供货的过程中或许发生改变,所以在材恐供完后,务必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付款。但是在接受审计局审计时,提出我们的甲供工程材料存在漏税困难,由于依据有关规定,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应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意在不能由于材料的买入主体发生了改变而更改建筑运营税的计税根据和其经济实质,致使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最后学校补上了漏掉的建筑运营税。
(9)甲供材料在工程完工后会留下很多隐患,当工程某部位显现困难需要维修时,乙方立刻会提出是材料的困难。譬如像防水工程显现渗漏水时,很难分析是材料自身的困难依旧施工原因产生的。假使确是材料困难致使的检验维修,这时甲方仍得去买入材料,而检验维修的困难部位用材往往会很少,如此最后报帐会很麻烦,致使基础设施建设财务很难管理。建议:甲供材料要有选择性的甲方提供,像品牌难以易定的材料可以甲供;在招标时最好是指定品牌,可以指定2~3个品牌,不要指定单一的品牌,以防前面所述的水泥一样的情形发生;甲供材料比较适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甲方招标定材料,最后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增长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后,由乙方提供。
缺点
施工方不能赚到材料和合同之间的价差,而甲方前期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大。
纳税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含甲供材料600万元。如果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统一,建设单位事实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恐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运营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余物资和活力价款以内。所以,施工单位尽管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务必依照1000万元的运营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运营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如果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如果条件下,施工企业对依照1000万元的运营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运营税是没有疑问的。当下我们在此如果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执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之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执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恐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长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故意见,不是由于税负增长了,而是由于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可能,而该种利益并没有是正值的。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运营税条例和其实行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运营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觉得,施工企业要依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依照事实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举动发生,减轻“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形,值得肯定推广。
困难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或许让人十分满意的。假使出了困难,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由于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形执行检查。 2006年12月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运营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值得多地税务机关在“甲供材料”纳税征管中借鉴参考。该通知规定,“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间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供应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数据之日起30日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等项目执行核实确定,同期清缴税款,在项目清算终结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但上述规定依然不能对“甲供材料”纳税执行最有效的管理。受于很多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仍以上例为例,假使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给予了400万元建安发票而没有缴清1000万元对应的税金,建设单位是无法查知的,税务机关事后获知情形后再去追缴税款是很麻烦的。所以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应该撰文清晰:“建设单位在同施工单位结算尾款时,除获得施工单位供应的建安发票外,务必获得税务机关出具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方准支付工程款。”受于《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是在施工单位结清项目税款后税务机关出具的,作出上述规定就可有效堵塞施工单位逃避“甲供材料”税款的漏洞。而且,有了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建设单位也可得到协助税务机关监督施工单位全额缴税的权力,厘清“甲供材料”纳税征管各方的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依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清包工形式供应的装饰劳务,依照其向客户事实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包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证实计税运营额,“甲供材料”不再纳入施工企业的运营额。此规定是对从事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并非是对运营税实行细则的否定。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假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如果这是一项桩基工程,建设单位应该依据材恐供应商供应的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600万元;贷:预付账款-××材恐供应商600万元。”依据施工企业供应的建安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400万元;贷:预付账款-××施工企业400万元。”基层税务机关存在的不规范举动
一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是很不规范的。仍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他们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材料款时用获得的发票复印件入材料账,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时作为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最后要求施工企业供应全额工程发票,建设单位据此出成本。施工企业以材恐供应商供应给建设单位的发票原件作为成本,以全额工程款作为收入。
首先,材恐供应商供应给建设单位的发票是以建设单位为抬头的,施工单位据此列支成本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其次,“甲供材料”施工单位列为成本后,将造成对应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再有,施工单位以全额发票列为收入后,将造成“甲供材料”对应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收取。 正是受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会造成上述困难,所以我们说它时很不规范的。恐怕有人觉得施工单位可以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冲来处理难题,但困难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发生时就不能得到对方单位的证实,对冲也不能处理源头缺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