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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外汇网2021-06-21 01:34:04 63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依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情形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依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收到的仍未满足保费收入证实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5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执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执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达到时,按达到的收入和应交的升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达到的运营收入,贷记“主运营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升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应企业应由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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