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执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在执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举动需要,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执行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类资产损益,进而真实反应企业的资产价值和从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执行改制,但仍未执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执行评估的,应按《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下发以前已执行整体资产评估,顾虑到企业事实工作量及时间困难,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由政务院,后由国务院领导,在全国共执行过四次大范围的清产核资工作。①1951~1952年。1949年建国后,政府面对着通胀、家底不清的情况,为此执行首次清产核资。这次清产核资查清国营企业(不包含文委、军委、军工及地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原为15亿元,经核定,1952年定额计划为8.6亿元。②1962~1964年。在三年调整期间,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升”的方针,针对当时一面物资提供不足,一面又有大批物资分散在各企业、事业,没有发挥作用的情形,开展了第二次清产核资,全国共清查积存物资173.7亿元,收购处理了157.2亿元,核销了185亿元。③1971~1974年执行第三次清产核资。目的是为了处理很多单位存在的设备闲置,物资积存,帐物不符,家底不清等困难,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进生产建设的成长。但是受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仍未能有效地贯彻实施。④1979~1981年。执行第四次清产核资。清查出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100亿元,划出了超储积存物资,处理了一部分多余设备和物资,将其用于基本建设;核销了工业、交通、物资、供销企业流动资金55亿元,固定资产损失105亿元。 中国每次清产核资的基本目的是:摸清家底、核实资金;清仓利库,提升国有资金的运用效率;为国营工、交、商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
内容
清产核资首要包含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种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形执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类内部资金往来执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吻合,账证吻合,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精准和真实。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执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事实价值背离较大的首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执行从新估价。
损益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类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执行认证。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执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从新核定企业事实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完善制度是指完善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等制度。
程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该依照下列程序执行:企业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答应立项;企业制订工作实行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执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相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数据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数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执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执行批复;企业依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企业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企业实行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执行: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订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行方案;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行各类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组织
清产核资工作依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依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执行调账。
参考资料
[1]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9/18/content_1087793.htm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03/n259565/n259580/1592379.html
[3]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labour-law/show-16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