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基金基金知识文章详细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外汇网2021-06-21 00:09:20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31

《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号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基 金 会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国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发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下方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基金会、国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基金会、国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发布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发布义务人发布的信息资料应该真实、精准、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巨大遗漏。

信息发布义务人应该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发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信息发布义务人应该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包含:

(一)基金会、国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数据;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国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发布许多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发布义务人应该在每年3月31号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数据。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间,信息发布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年度工作数据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发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数据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发布。

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该发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运用计划。在募捐活动连续阶段内,应该及时发布募捐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开支情形。募捐活动终结后,应该发布募捐活动获得的总收入及其运用情形。

第七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该发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终结后,应该发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该发布相关的资金运用情形。事后对项目执行评估的,应该同期发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对于公共媒体上显现的对信息发布义务人产生或者或许产生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发布义务人应该公开表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除年度工作数据外,信息发布义务人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发布信息的媒体。

第十条信息发布所运用的媒体应该能够覆盖信息发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发布的信息内容中应该注明信息发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形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义务人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发布活动的相关事务。对于已经发布的信息,应该制作信息发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义务人发布相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该连续至活动终结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发布,信息发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该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从新发布,并表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义务人应该将信息发布活动的情形如实反应在年度工作数据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发布活动执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发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信息发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发布义务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年度工作数据的信息发布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策划。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