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估值核算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拟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应该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间依法执行核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该签署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责义务执行清晰约定。委托协议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下方事项: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业务实行方案(包含过渡期安排、报告传送方式等)、人为或自然原因产生系统故障或瘫痪等情形下维持业务接连性的计划、保密义务、信息报送及特殊事项数据、业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应该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管理与保密制度,增强对业务人士证券投资等有关活动的管理,对受托基金财产投资运转的有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及从业人士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信息管理与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背相关规定向外部机构以及机构内部其余部门与人士传递与基金财产运转有关的未公开信息。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该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与实行情形,开展有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数据。业务经营过程中,因基金估值核算机构违法违规、违背基金合同与委托协议约定、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受赔偿责任,再与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依照委托协议约定执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基金估值核算机构赔偿不足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赔偿。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条件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有效,近期1年未发生巨大风险事件;(二)运营运转规范,近期1年无巨大违法违规记录;(三)财务情况不错,近期1个会计年度未处在亏损状态;(四)设有专门的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经营部门, 部门设置能够保证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经营的完整与独立;(五)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经营部门有满足运营需要的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并配备门禁系统与安全监控系统;(六)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经营部门配备独立的业务技术系统,包含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报告备份系统;(七)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经营部门主管应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基金估值、核算等有关工作历经,部门雇员中具有基金估值、核算有关经验且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差于部门总雇员人数的1/2;(八)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经营部门不得从事与估值核算业务存在潜在巨大利益矛盾的其余业务;(九)具备完善的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规章制度,包含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职位设置与职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稽核监控、应急处理、系统管理、信息保密、档案管理及其余履行估值核算业务活动所需的规章制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余条件。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职责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从事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应该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类规定开展基金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报表编制及有关信息披露工作;(二)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负责与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相关的报告报送与数据工作;(三)基金会计报告与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四)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余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会计审计工作;(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余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