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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一控

外汇网2021-06-21 00:08:20 47
一参一控

2002年7月1号,中国证监会制订并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简称《规则》)正式实行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事实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胜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胜过一家。”这就是业界简称的“一参一控”。这是为“一参一控”的由来,市场俗称为“1+1原则”。定义

“一参一控”是保证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如何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是一个事关普通投资人利益和社会安定和谐的大困难。而“一参一控”是保证基金公司不去私下侵犯持有人利益的重要基石。特点

表面看,老百姓买入基金后,基金资产由托管行保管,基金公司并没有能直接挪用持有人资产。但是,单一的第三方托管措施并没有能防止基金公司通过操纵股价、合谋做庄等隐蔽方式,间接盗窃持有人的资产。

所以,基金法规明文规定,单只基金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能胜过流通股的10%,旗下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能胜过总股本的10%。而“一参一控”政策就是为了防止一部分机构通过控股两家基金公司,从而通过控制投资决策来高达控制基金资产的机会。假使一旦发生如此的情形,两个“10%”的制约就会因同一个事实控制人或许执行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而令其效力大减。有关法规

2004年, 《基金法》及一连串管理办法基本定型。“一参一控”的提法,被明文规定于2004年10月1号开始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中。

证监会清晰的有关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共包含五个方面:

提示一:2010年12月31号前达标

证券公司的股东、事实控制人、股权的事实控制人应在2010年12月31号前高达《意见》的要求。《意见》下发前,证券公司的股东、事实控制人、股权的事实控制人对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已有退出约定或整合允诺,且约定或允诺完成股权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于2010年12月31号的,仍应该按期履行约定和允诺。

提示二:2009年12月31号前提交整改计划

证券公司的股东、事实控制人、股权的事实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应该在2009年12月31号前,提交措施可行、时限清晰的规范整改计划,允诺依照规定时限高达监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号还没有提交规范整改计划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给予特别关注,采取询问、谈话警示等方式,增强监督指导,督促其及时提交规范整改计划,落实监管要求。

提示三:逾期将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到期仍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从到期之日起,到证券公司的股东、事实控制人、股权的事实控制人高达监管要求前,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冷淡对待的审慎监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提示四:有关汇金及建银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经国务院准许的汇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银投资重组证券公司的方案对股权退出有清晰时限规定的,继续依照重组方案实施;重组方案没有清晰退出时限的,可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五年内(即2013年5月31号前)高达“一参一控”的要求。

提示五:有关券商上市

为了维护上市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降低规范整改过程的复杂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后显现巨大变更事项,凡股东、事实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要求的证券公司不能申请上市,如证券公司拟在上述期限前申请上市的,应该在申请上市前高达“一参一控”的要求。

据业内专家介绍,新近上市的光大证券(27.60,0.28,1.02%),就是在处理了“一参一控”困难后,才达到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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