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危机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货币危机与特定的汇率制度(一般是固定汇率制)相对应,其含义是,实施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在非常被动的情形下(如在经济基本分析恶化的情形下,或者在遭遇强大的投机攻击情形下),对本国的汇率制度执行调整,转而实施浮动汇率制,而由市场决定的汇率水平远远好于原本所刻意维护的水准(即官方汇率),该种汇率变动的影响很难控制、很难容忍,这一现象就是货币危机。广义的货币危机泛指汇率的变动程度多出了一国可承受的规模这一现象。
简介
在世界化时代,受于国民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而汇率是这一联系的“纽带”,所以,如何选择合适的汇率制度,实行相配套的经济政策,已形成经济放开条件下,制定人务必考虑的重要课题。
伴随市场经济的成长与世界化的增速,经济上涨的停滞已不再是致使货币危机的首要原因。经济专家的大批研究显示:定值过高的汇率、经常项目巨额赤字、出口下滑和经济活动减缓等均为发生货币危机的先兆。就事实运行来说,货币危机一般由泡沫经济破灭、银行呆坏账增多、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外债过于庞大、财政危机、政治动荡、对政府的不信任等导致。受于各国国情以及政治、经济以及外部环境不同,应对危机的方法与手段则有较大差异。但是,经济世界化下货币危机的暴发有着显著的共性,突出的状况就是“传染性”,所以一部分有效的应对危机的措施对他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发生原因
(一)汇率政策不当
大量经济专家广泛认同如此一个结论:固定汇率制在国际资本大范围、迅速流动的条件下是不可行的。固定汇率制名义上可以减弱汇率波动的未知性,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货币危机常常发生在那些实施固定汇率的国家。正因这样,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国家放弃了曾经实行的固定汇率制,比如巴西、哥伦比亚、南韩、俄罗斯、泰国和土耳其等。但是,这些国家大多是受于金融危机的暴发而被逼放弃固定汇率,汇率的调整往往伴伴随自信心的丧失、金融系统的恶化、经济上涨的减慢以及政局的动荡。也有一部分国家从固定汇率制成功转轨到浮动汇率制,如波兰、以色列、智利和新加坡等。
(二)外汇储备不足
研究显示,低收入国家维持的理想外汇储备额是“足够抵付三个月进口”。受于汇率政策不当,长期锁定某一首要货币将致使本币币值高估,竞争力减弱。货币危机发生前夜,往往显现经常项目顺差连续降低,甚至显现巨额逆差。当国外投资人意识到投资国“资不抵债”(外汇储备不足够偿还所欠外债)时,清偿危机会跟随显现。在其它大量不平稳原因诱导下,极易导致撤资举动,进而致使货币危机。拉美等地发生的货币危机首要是受于经常项目逆差致使外汇储备降低而无法偿还对外债务产生的。如阿根廷公共债务总额占GDP的比重2001年末为54%,受阿比索贬值的影响,2002年年末已上升到123%。2003年阿根廷需要偿还债务本息达296.14亿美元,相当于中央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的2.9倍。
(三)银行系统脆弱
在多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包含东欧国家,货币危机的一个牢靠先兆是银行危机,银行业的弱点不是引起便是加重货币危机的发生。在很多低收入国家,银行收入过分集中于债款收益,但又缺乏对风险的预期能力。资本不足而又没有承受严格监管的银行向国外大肆借取贷款,再贷给国内成困难的项目,受于币种不相配(银行借的往往是美元,贷出去的一般是本币)和期限不相配(银行借的一般是短时间资金,贷出的往往是历时数年的建设项目),所以累积的呆坏帐逐渐增多。如东亚金融危机暴发前5年—10年,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信贷市场的年上涨率均在20%—30%之间,远大超过了工商业的上涨速度,也胜过了积蓄的上涨,进而致使很多银行向国外举债。自此形成的经济泡沫越来越大,银行系统也就越发脆弱。
(四)金融市场放开过快
很多研究材料显示:一部分拉美、东亚、东欧等新兴市场国家过快放开金融市场,特别是过早取消对资本的控制,是致使货币危机发生的首要原因。金融市场放开会导致大范围资本流入,在固定汇率制下致使事实汇率增值,极易扭曲国内经济;而当国际或国内经济显现风吹草动时,则会在短时间内引起大范围资本外逃,致使货币急剧贬值,自此不可避免地暴发货币危机。在转型经济国家里,捷克本是一个较为成功的范例。1992年末,捷克经济显现恢复迹象,物价平稳,财政盈余,外国直接投资增长,国际收支情况不错。但是,为加入经合组织,捷克加速了资本项目放开脚步。1995年10月生效的新《外汇法》规定了在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和在资本项目下的部分可兑换,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义务。受于银行体系脆弱和有效监管缺乏,1997年末大批短时间外资外流,最终引爆了货币与金融危机。据统计,在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就匆匆放开金融市场的国家已有3/5发生过金融危机,墨西哥、泰国均为比较经典的例子。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危机频频发生,先后肆虐于西欧(1992年—1993年)、墨西哥(1994年—1995年)、东亚(1997年—1998年)、俄罗斯(1998年)、巴西(1999年)、土耳其(2001年)、阿根廷(2001年—2002年)等国家或地区。大部分遭受危机侵袭的国家差不多走过了同样的道路,最后尝到了同样的苦果。这一历程可概括为:固定汇率一迅速上涨一币值高估一财政赤字持续增长、国际收支连续恶化一货币贬值、金融危机、经济直至社会危机一全面衰退一被逼作休克性调整,最后接踵而来的是一个十分痛苦漫长的复苏期。
风险防范
就历史经验来说,货币危机的暴发,一般都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能量储蓄,最后由某一个或几个原因引爆。综合国外的经验教训,应对货币危机的防范措施首要有下方几种:
(一)适时调整汇率
建立与本国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汇率制度。经济专家们越来越倾向:低收入国家应确立起相对平稳、适时调整的汇率制度。相对平稳便于贸易与投资,降低有关汇率风险。适时调整是要避免币值高估或低估,以免给货币投机留下可乘之机。有条件的经济大国应该使汇率愈加灵活,以降低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国内金融市场与当局货币政策的影响。困难的核心是,在实行某一种汇率制度的过程中,务必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以便使该汇率制度在适宜的环境中运行。欧洲货币体系在1979年—1983年间,每7个月调整一次。1983年—1987年间,每18个月调整一次。而在1987年—1992年这段期间,没有作过任何汇率调整,事实已变为一种固定机制,事实证明该种机制使欧洲无法应对德国统一导致的利率上升的打击。一般来看,货币贬值在短时间内可以导致好处,但会延缓产业结构的升级,所以从长期来说,不利于一国竞争力的提升。新加坡依据市场供求,通过有步骤地推动货币增值政策,持续达到产业升级,进而加强长期竞争力。
(二)适度储备范围
就货币危机国家(地区)来说,货币危机的最终生成与当局外汇储备不足紧密有关,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能成功击退投机者的攻击,最后首要依靠的是雄厚的外汇储备。但是,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会更改该国基础货币的投放结构,降低中央银行对货币提供量的控制,放大本币的增值阻力;同期,在国际储备货币币值强烈变动之下,伴随外汇储备的增长,维护外汇储备安全的成本就越来越大。所以,应依据一国的进口、外债以及干预市场等支付需要,确定适度的外汇储备范围。
(三)健全金融体制
健全的金融体制要依靠:企业具备充分的财务管理能力,不错的财务结构,使资产与负债的比率维持合理的水准;具有充足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金融机构;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市场竞争机制基础上的银企关系;有效监督机构特别是独立的中央银行,以避免由于政治需要而影响中央银行的正确决策。金融体系是构筑在信用基础之上的,信用的丧失会动摇金融平稳的基础。为减弱东亚金融危机的打击,新加坡快速采取的对策是提升对金融体系的信任,增长金融机构运营的透明度,积极放宽对金融市场制约,向下调整最低现金比率等,提升银行部门竞争力。
应对
受于各国国情以及政治、经济以及外部环境不同,应对危机的方法与手段则有较大差异。但是,经济世界化下货
币危机的暴发有着显著的共性,突出的状况就是“传染性”,所以一部分有效的应对危机的措施对他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控制资本外流
在显现急速、大范围资本外流时,一是由政府单方面宣称控制资本外流。发达的金融大国日本,通过立法规定,当显现非常情形(包含:国际收支平衡很难保持、日元汇率急剧波动、资本移动对金融或资本市场导致不良影响)时,相关部门可对资本交易实行管制的权力。尽管有关法律几经修改,但是“非常情形”的总原则依旧保留。经济学术界对马来西亚于危机阶段决定对资本外流施加控制表明支持,但是觉得,控制资本外流的措施产生的长期不利后果大于导致的短时间好处,由于这会激励国内逃税和资本外逃,冲击外国投资人的积极性。二是由IMF等国际组织出面斡旋,宣称“冻结债务”,防止发生债权人(国际银行、投资家)单方面撤资;建立一种能够以适当方式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分担损失的机制。
(二)实施本币管制
比如,为阻止国际炒家攻击马来西亚货币林吉特,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9月1号宣称对外汇实施管制:外国人兑换林吉特及对外账户间的资金调动须经中央银行的准许;所有金融资产买卖只能通过授权积蓄机构执行;外资基金在股市投资需持股一年后才可将股票变现汇出国境。受于林吉特不能在国外交易,投机炒家无法积攒巨额林吉特乘机炒作,马来西亚所以免受投机狙击。货币管制措施不仅遏制了林吉特外流,还使流失在外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大批回流,阻止了外在金融风暴波及本国经济,平稳了林吉特的兑换率和国内的消费价格,创造出一个有助于经济恢复的环境。
(三)快速金融调整与强力金融监管
1999年巴西政府为平复金融动荡,首先调高银行利率,防止资金大批外流,平稳金融市场。当市场相对平稳后,又及时分期向下调整利率,减轻对企业的打击。对金融动荡中参与股市炒作、有违规举动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执行调查,对查出有违规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予以经济制裁。中央银行还发布了一连串措施以增强金融市场管理,规定任何银行和企业不得联手执行投资基金的操作和交易,任何银行不得为自己管理的基金执行担保,任何金融机构不得用自己发行的债券对自己的业务执行担保,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务必按季向中央银行数据对上述规定的实施情形。增强对外汇交易的监管,使交易透明化,对外汇交易在时间和数量上执行制约。这些措施的实行有力地冲击了金融机构的不法举动,对平稳金融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http://wiki.mbalib.com/wiki/%E8%B4%A7%E5%B8%81%E5%8D%B1%E6%9C%BA(2)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0804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