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混业运营表明图
伴随世界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持续高涨,混业运营已形成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含欧洲、美国和日本,都实施混业运营。
金融混业运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形看,混业运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运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运营才有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1]
定义
狭义
它首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运营关系,金融混业运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执行业务交叉运营。
广义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运营关系,金融混业运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执行业务多元化运营。
发展历程
早期
早期的运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批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运营。
但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暴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白宫为了增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严格制约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很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运营的格局。
20世纪80年代
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强度逐渐增强,以前的分业运营与监管的机制影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升。在该种环境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执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首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运营的趋势。
90年代以后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伴随金融管制的松懈和金融创新活动加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更深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速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运营迈进的脚步。
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号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运营的制约,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成长方向。
特质
混业运营具有两个特质
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该种混乱既包含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混乱,又包含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本身管理的混乱表当下混业运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矛盾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模式
中国金融业混业运营情形
世界各国的混业运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
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含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含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以内的大量的一连串金融服务。
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余业务。即商业银行要执行投资银行业务,务必以原银举动母公司,此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务必派人士参与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运营不当而亏损时,只会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受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假使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与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余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自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运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规模内运营证券业务。
比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期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
区分/比较
混业运营发文
即使同属于金融业混业运营体制,但不同模式组织形式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业务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
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
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和英国银行没有相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维持适当的距离,不造成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
避免利益矛盾的程度不同
英国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均可得到多元化运营的收益,又能防范多元化运营造成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取多元化收益有大量业务和条件制约,对其运营造成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余业务,又可以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其余业务,很难避免各业利益的矛盾,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风险防范方式不同
美国和英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余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运营的影响。但德国全能银行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
从总的向上瞧,混业性金融机构在供应全方位服务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助于减弱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单价中受益。对比之下,专业性机构受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运营倾向于效率性,而分业运营倾向于安全性和平稳性。假使能处理混业运营的安全性和平稳性困难,混业运营将好于分业运营。
优缺点
优势
1、全能银行同期从事运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运营有助于减弱银行本身的风险。
3、混业运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减弱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施混业运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如此便增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助于优胜劣汰,提升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缺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造成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造成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问题的困难;或许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2]
在中国
中国的混业运营之路有诸多现实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期内不会有所更改。其次,一部分金融机构对混业运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运营的道路,有着显著的盲目性。又一次,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业运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本身分运营务的规模。
混业运营的商业模式承受企业热衷,包含方兴未艾的SHO生产价格指数NG M也属同种模式,伴随多种业态竞争加重、利润摊薄后,今后采取混业运营的商家肯定将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