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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

外汇网2021-06-21 00:04:18 64
定义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供应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相关经济活动中或许造成的赔偿、支付责任 作出的保证,包含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类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 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运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允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看,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供应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相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举动。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时间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时间授信指一年在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行、授信后管理与困难授信管理等各类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士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有关人士。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士依照本指示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士对授信工作人士的尽职情形执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数据。决策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规模内执行,不得超越权限执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根据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违背程序或降低程序执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士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原因的干扰。 商业银行不得对下方用途的业务执行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股票、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余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获得下方有效准许文件之一的,或尽管获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准许的,商业银行不得供应授信:1.项目准许文件;2.环保准许文件;3.土地准许文件;4.其余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准许文件。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作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从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商业银行实行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行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从新决策的,不得实行授信。 商业银行对拟实行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首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首要条款提示”。 商业银行授信实行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士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执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执行证实。与贷款区别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体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余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含贷款,仍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含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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