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元债市(The Asian Bond Market,ABM)
亚元债市(The Asian Bond Market,ABM)1971 年12 月,新加坡发展银行由新加坡政府充当其担保人,推出总值1000 万美元、固定利率为8.5%的10 年期亚元债券。自此一个以新加坡为中心,和既有的短时间亚元市场相辅相成的亚元债市开始形成。亚元债市形成初期发展迟缓,这首要与当时世界经济衰退相关。直到1976 年,亚元债券券市场的活动才开始趋于活跃,进入80 年代后,亚元债市又有所击穿,1980 年到1987 年共发行了120 笔,发行金额总计达77.69 亿美元。
具体介绍
日元债市的筹资者规模很广,包含工商企业、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和地方组织等,从地理分布看,亚太地区的筹资者占据很大比重,其次,[[[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欧元兑美元金融机构也渐趋活跃。 1986—1993 年,我国机构共在该市场发行6 笔亚元债券,发行金额总计6 亿美元。
新加坡亚元债券的首要种类有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与可转股债券等,面值货币以美元为主,其余货币如德国马克、澳元、加拿大元等都曾用于亚元债券的发行。从发行期限看,一般地可转股债券期限较长,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期限较短。
亚元债市的一个不足之处是二级市场不完善。即使二级市场上有美国银行及投资机构和日本的证券公司等作为造市者,但受于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多是平台商,国际性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参与交易的不多,而且欧洲金融机构也不积极支持亚洲发行的债券,所以二级市场的深度仍显不够。金融管理局曾故意识地增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将债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其交易量很少。
相关文件
在新加坡公开发行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债券,一般要受3 种法规的规范,即公司法、证券业法和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挂牌条例。债券发行计划书是筹备发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计划书的预案也包含了其余文件的准
备。计划书中首要对发行者的相关情形给予详尽披露;计划书中包含的其余文件首要有:(1)认购协议。系债券发行经理与发行者之间的协议;
(2)经理协议。是债券发行经理之间的协议;
(3)包销协议。是债券发行经理与包销者之间就债券包销促成的协议;
(4)销售协议。发行经理与销售商就债券销售促成的协议;
(5)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发行人与信托人或财政代理之间的协议;
(6)支付代理协议。对支付代理的职责加以清晰;
(7)代理银行协议。代理银行是发行人指定的决定及发布债券利率环境的银行。代理银行协议则是发行人与代理银行间的协议;
(8)债券。债券上务必包含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中相关债券的条款。
外国机构发行债券的计划书内容,很难全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注册机构可以豁免发行人全盘遵守。所以,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应在计划书拟定后向注册机构提出若干豁免申请,同期向财政部提交申请,请其宣称发行人为依法规定的公司。
发行程序
亚元债券的发行涉及面广,手续复杂,所需时间也相应较长。一般来看,从正式准备发行到事实发行,
需7 个星期左右。具体程序如下:第一周:发行人选择一家金融机构为领头经理,并与其商量下列事项:
发行时间表、经理团的构成、选择信托人、支付代理、挂牌场所、挂牌代理及印刷商,草拟计划书;由领头经理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请注册、与证交所洽商挂牌、向发行人递交初步包销邀请名单;
第二周:准备计划书、认购协议、经理协议、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包销协议及支付代理协议;领头经理起草邀请电传及表明信等文稿,发行人及包销团与信托人或财政代理就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执行磋商;
第三周:发行人与领头经理将经修订的初步计划书及其余文件呈交公司注册官,以办理注册手续;向证交所申请挂牌;最后确定经理团或包销团名单;
第四周:研究市场情况及债券期限;从公司注册官处取回已注册的初步计划书及其余文件;向欧洲清算系统(Euroclear)或塞德尔(Cedel)申请结算代码;
第五周:分发初步计划书、包销及销售协议,表明信等;向新闻媒介公布新闻;
第六周:归纳认购额,执行分配;印制最后定稿的计划书并呈交公司注册机构和证交所;印刷债券;举办签署仪式;
第七周:确定利率生效日、付款日,由信托人或财政代理派送债券;公布债券发行公告。
亚元债券的上市
亚元债券要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务必向交易所申请准许。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列明债券及发行人的基本资料;另外还要呈送债券样本、认购协议、代理银行协议、信托契约或财政与支付代理协议,发行人和担保人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等文件的副本。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要求申请挂牌的债券务必满足够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
(2)发行人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5000 万新元;
(3)发行人近期3 年税前收入总计不少于54 万新元;或近期3 年中任何1 年的税前收入不少于18 万新元;
(4)发行人须按公司法规定发布发行计划书;
(5)假如订立信托契约,务必与公司法中相关条款吻合,除非发行人已被宣布为依法规定的公司;
(6)在新加坡务必有一个支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