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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债券

外汇网2021-06-20 22:58:17 66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Bonds,简称为EB)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有权依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债券背景

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2008年为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丰富证券品种,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下方简称“《规定》”)。

2006年5月份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完善和推出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分离债的制度,2007年8月经国务院准许,公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起步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8月末,上市公司已经发行各种债券(包含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总计融资1525亿元。尤其是2008年至今,在股票市场调整较大、股权融资问题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发行各种债券融资高达再融资总额的50%左右,逐渐更改了单纯依靠股权融资、资源配置不合理、股票市场阻力大的情况。

债券特点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结构的公司债券,与发行其余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一般并没有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含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范围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制约。

产品对比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对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相似,也包含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人来看,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有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单价交换为标的股票。

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自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余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自身将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让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致使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改变,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债券意义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执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给予了一种可选择的途径。受于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分离债类似,债券中含有认股期权,所以其发行利率一般会大幅差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发行人可以节约大笔利息开支。在证券市场达到股票全流通的条件下,有助于股东利用这一金融工具执行股票市值管理,也有助于降低大股东受于缺乏筹资途径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是为上市公司股东给予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因运营上显现临时的资金问题,必须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得到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依据发行可交换债的规定,债券投资人将于12个月后分散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如此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打击,减轻限售股集中大范围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打击,对发债主体来看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批股票产生股价下挫导致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三是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将来的换股价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部分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分析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助于平稳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四是为机构投资人给予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助于增强股票市场和债市的连通。可交换债券的特点是,投资者同期得到了依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股票价格上涨,可以分享股价上升的收益,股票价格下挫,投资人则可以当作债券长期持有直至到期。风险分散和平滑的特点,使可交换债券比较适合追求平稳收益的投资人,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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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80905/18265277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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