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
目录 1、 什么是主债权 2、 主债权转让什么是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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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先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造成的不包含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造成到消灭,均为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达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规模。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看,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做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由于假使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规模也就没有确定。
主债权转让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形下,不更改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主债权转让务必满足够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务必是在保证阶段内发生的。保证阶段是担保银行承受保证责任的时限。依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阶段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伴随保证阶段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阶段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务必依法或依约做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根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又一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促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背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历主债务人的答应而事实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答应,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务必经银行的答应,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答应,银行又婉拒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看,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答应,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而且债权转让不得增长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可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受。一般,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觉得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假使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务必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受保证责任。
假使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期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要求银行承受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婉拒。但需要清晰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规模内承受保证责任。假使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受保证责任。诚然,银行也不能伺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