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破产署成立于1884年,是官方接管人的组织,其使命就是公平、高效地处理财务困难,达到工贸部“推广并供应企业和破产活动的有效框架,以帮助投资人、企业树立信心”的目标。破产署虽是英国工贸部的下属机构,但在破产业务上是独立于政府的,债权人可以较为自由地参与破产程序。破产署在适当的法律框架下运行,仅存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其余地区则有不同的法律。另外,公司自愿清算活动不在其管辖规模内。
英国的官方管理人约有2000多人,有 39个地区办公场所,首要设置在大城市。其业务除处理破产案件外,还包含对破产企业董事追究刑事责任。官方管理人同期也隶属于适当的法院,需要就法院法令的实施与本身的法律职责履行事宜对法院负责。官方管理人执业不需要投保职业保险。
英国破产署的机构设置及业务
在破产署下设有一个遣散费支付办公场所,当破产的雇主应该为以前的员工支付遣散费及其余款项而未支付时,负责运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此类费用。每年该办公场所需处理9万件左右此类案件,并动用约1.8亿英镑给予支付。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之后,由破产署代位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向雇主索赔。
实践中,英国也经常遇到债务人无充足资产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形,这些案件由破产署指派官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原则上凡是私人管理人赚不足钱的案件就由官方管理人办理。政府从所有破产人的不动产中提取17%比例的收费作为破产和清算不动产基金,用于管理无财产破产案件的开支,但这一政策不适用于依法院令执行的IVA程序案件。另外,政府作为基金受托人还要从基金中收取适当的费用。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即指定一位官方管理人作为临时受托人(适用于个人破产案件)或临时清算人(适用于公司破产案件),以保护债务人财产或控制公司事务,等候召开申请听证会。在法院颁布破产令(个人)或清理令(公司)后,如未另行指定民营部门破产行业从业人士,官方管理人就形成受托人或清算人。另外,依据2004年4月引入的新程序,官方管理人也可以在个人破产的迅速跟踪自愿安排中担任监督人。在获取破产案件所需讯息和文件方面,法律赋予官方管理人大量的权力,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展开公众调查。
依据《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规定,管理人务必向破产署数据董事的不正值举动,假使涉及公众利益,将决定对某一董事颁布资格丧失令。除非该董事保证在2年到15年的阶段内不参与提高或公司管理,且保证被接受,否则将被宣称取消其董事资格。
破产署每年的开销约1亿英镑,约60%取之于从破产不动产中收费设立的基金,其余由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对被取消资格的董事的罚款以及政府拨款等保持。依据破产署统计,2003年到2004年度的开支为1.01亿英镑,总收益为1.006亿英镑,政府仅承受40万英镑的财政赤字补助。应该说,其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运转模式是非常有效率和成功的,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