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往来的内容
当前,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含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含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具体包含: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预案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举动。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本身资金紧俏,可将通过办理贴现获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表达,相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相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往来核算要求
1、要有助于资金分开。 2、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及时清算。 3、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往来帐户应严格掌握。 4、要有助于畅通汇路。 [编辑]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构成 金融机构往来由四个方面构成 ,一是与中央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包含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备付金等款项,以及中央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包含中央银行 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二是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即联行往来;三是与其余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含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四是与其余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即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余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这里所说的资金往来包含本、外币资金。各金融机构对往来资金均按规定或相互约定的利率相互计息,其获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事实操 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往来收入和开支核算过程是:金融机构将相互占用的资金每天分别计算借方和贷方发生额,自此推算出一个计息积数,定期结算一次 ,贷方积数乘以利率,得出该期间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反之,为金融机构往来开支。金融机构往来业务能否缴纳运营税的规定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获得的收入,不征收运营税。(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获得的收入,包含买入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运营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