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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理论

外汇网2021-06-20 21:05:44 66

简介

在该理论看来,在以上条件下,特别是在存在自然垄断和外部性条件下,不受制约的竞争会让经济效率承受损害。自然垄断产业的根本困难在于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冲突。政府的单价和进入管制可以高达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统一。由于进入管制只允许一家生产进而高达生产效率,而价格管制将价格制约在社会最优价格处,进而

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基本观念是法律应该反应“公意

满足配置效率的要求。而当存在外部性,市场显现失灵时,政府管制可以提升社会福利。

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该反应“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部分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如果形成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立法也或许“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力,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该种情形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该种异化。该种理论以政治领域(追求公益)和经济市场(追求私利)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体主义(如超人民的国家,神秘的“公益”)和利他主义的如果。

博登海默觉得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一定规模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共同福利”、“共同利益(commongood)”这些术语一样,“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代表着分配和行驶个人利益时绝不可以超越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分析上述不同的论述,公共利益“否认说”从功利主义角度对公共利益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和反思,从有利于祛除“公共”或“集体”等这类概念所经常带有的虚幻的形而上学意义上来看是积极的。但就此否认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现实,要么将公共利益看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要么将公共利益归结为虚无的幻想,是与一般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识相抵触的。而“正义说”实质上是把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来追求,该种理论为公共利益的先在性给予了根据。但其归纳过于抽象、甚至无法揭示公共利益相对确切的内涵。而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在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时反其道而行,以公共利益的对立概念个人利益为立足点,将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为“在分配和行驶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该种界定方法值得借鉴。

性质

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再加上

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民众公共利益包含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便是在该种情形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部分基本的属性。

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再加上,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造成的共同利益。不管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均为客观的,特别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这样,那是由于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即使它们或许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清晰地意识到。

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部分成员,那么它就应当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广泛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而且该种受益不一定显现为直接的、显著的“正受益”;公共利益承受侵害实际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发展阶段

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的成长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重视的是生产者自身的利益,第二阶段则开始重视消费者的利益。第一阶段中又称“Grangerperiod”也就是反独占的农业社会运动,学者从研究美国的农夫,觉得农夫被下游厂商剥削,下游厂商独占之下形成差别定价,而让独占厂商享有过分集中的经济力量(economicpower),经济力量形成之后又继续在社会以及政治上产生影响力,而政治力量应当立法来阻止独占产生的垄断力。受于对于企业自身的不信任,所以期望立法来制约厂商的权利以及控制企业在市场上的活动。

第二阶段的理论着重由强调保护生产者改为保护消费者。管制的首要目的在于防止产生市场无效或是不公平的市场惯例。当独占造成时,管制的首要目的在于回复某种程度的竞争,比如由于范围经济而产生的自然独占,管制要监视的是利率与利润后面的福利水平。

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

通过上述对公共利益的特质的分析,民众可以清楚地目睹要单纯从主观的角度定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问题的。所以,需要有许多的客观性、程序性的标准来对公共利益执行界定,而且此时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第一种是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来界定,具体表当下立法机关确立公共利益的概括性条款;第二种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现实中大批

公共利益理论运用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

的实务运行过程也正是由其来行使的;第三种是由司法机关综合各种情形对公共利益作出分析,一般首要是在处理具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案。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立法、行政、司法主体都无法单独有效地行使,而应由三机关相互配合、共同行使。“立法者只能对此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分析标准则由行政机关来行驶。惟在显现纠纷和矛盾时,法院才予介入,对两造各执的理由执行分析,确定争执的困难能否属于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抽象、不确定的特点致使民众很难给其下一个科学确切的定义,但这并没有代表着不能确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从上述归纳的公共利益的基本特质出发,民众起码可以从下方几个方面来对公共利益执行考量:

1.比例原则。

土地征用、拆迁务必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但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并没有代表着任何土地征用举动均为正值的,国家可以随意地行使有关权力,它务必同期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因为德国,它具有三层涵义:一是政府采取的手段的确可以达到政府期望达到的目的(必要性原则);二是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在各种可选择的手段中对个人或组织权益有最少侵害的(妥当性原则);三是受侵害个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应胜过政府所要达到的公共利益(狭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在于制约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它要求政府机关在实行征地举动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达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假使为了达到行政目标(公共利益)或许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种不利影响制约在尽或许小的规模内,使两者处在适当的比例状态。当征收、征用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余代价较小的方式是现实时,则无必要征收征用。

2.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根据立法上概括的公共利益标准征收(征用)后,是否给社会造成比原本由原财产人运用的“更高的”公益价值。而“更高的”公益价值并不是仅指受益人数量多少的困难,而且还包含该征收(征用)之目的之“质”的困难,此种“质”取决于所涉及的利益较其余利益能否具有显著的价值优越性。比如,“相对于其余法益(特别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而且,即便是多数人受益,也不能建立在少数人的痛苦之上;即便多数人答应,也不能剥夺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由于公共利益具有功利性价值,而人权具有目的性价值,无论如何,公共利益的增益不能以剥夺人权或牺牲人权为代价,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理,否则将或许致使“多数人的暴政”。换句话说,公共利益应当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整体性抽象,其体现为每一个个体利益都能得到改进,即便“帕累托改进”很难达到,起码也要恪守“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底线。

3.公平弥补原则。

运用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产生公民权利的广泛损害或特别损害。此,在谋求公共利益而必须让少数人作出牺牲时就务必确立公平弥补的原则。正如麦迪逊所笃定:政府的存在自身就是人性不牢靠的表明。有权利损害必有救助,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只有做到公平或公正的弥补,才可使公民个人的权利损害减弱到最低限度。而各国法律中对弥补的表述不一,有“公平弥补”(德国与法国)、“适当弥补”(美国)、“正值弥补”,但他们在计算弥补金额时却考虑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而中国宪法修正案中即使增长了征收和征用时予以弥补的规定,但是在计算弥补金额时考虑的原因较小,结果往往予以弥补的金额很低,产生了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侵害。

4.正值法律程序原则。

公共利益的证实过程应该充分融入正值法律程序之理念。由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和社会共享性要求对公共利益执行证实时务必保证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有充分的话语权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根据“公正程序应该包含五个方面,程序的合法性,主体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决策的自治性和结果的合理性”,民众觉得有必要从下方几个方面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

如何依照上述原则、标准正确地界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界定方式的困难。各国法律中均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其表述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式,即在宪法和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仅原则性地规定“只有处在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行使征用权”,但对见底哪些属于公共利益的规模未加清晰界定。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其他是列举式,即在同土地征用的法律中详尽地列出那些公共利益的情形才可行使征用权,最典型的有日本、韩国、印度等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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