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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法

外汇网2021-06-20 21:02:05 59
简介

衡量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衡量完工进程可以采取下方两种方法:

1.工程预期(或事实里程数,如完成建设公路的里程数)

2.事实发生的成本占预期总成本的比率。

会计学中, 一旦确定随生产的进程证实收入, 依照配比原则的要求相应的成本费用也应跟随证实。

适用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牢靠的计量

2.有关的经济利益很有机会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程能够牢靠确定

4.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牢靠证实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依据该方法证实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包含二个步骤。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程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程,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程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总计事实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程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程=总计事实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程=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依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程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该种技术测量并没有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士现场执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部分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计量和证实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依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证实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期证实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证实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程)-以前会计年度总计已证实的收入

当期证实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程-以前会计年度总计已证实的毛利

当期证实的合同费用=当期证实的合同收入-当期证实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需要表明的是,完工进程事实上是总计完工进程,所以,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证实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分别建造合同的实行情形执行处理。企业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注意的困难

(一) 选择适合本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程的方法。一般,对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企业可采取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程。但在实务中,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选用总计事实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程,该种将完工进程与成本挂钩,有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也代表着完工进程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使有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应工程项目的运营成果,所以,企业在事实工作中,应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数据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类基础工作,精准计算合同成本,使成本核算具有牢靠的基础。

(二) 正确确定各类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一般,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期签订一组合同。在上述情形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造成不同的核算结果。所以,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一般情形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证实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假使一项合同包含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三) 企业当期证实的合同收入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证认可的收入能否统一。在实务中,建设单位(发包方)按工作量签订单认可的收入大多差于企业按完工进程计算证实的收入,这一面是由于工作量签证一般落后于结算收入认可的会计阶段,另一面,事实发生的成本胜过预计成本,致使依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程被高估。所以,为遵循会计的客观性和审慎性原则,加强会计证实的可信度,企业可采取按完工进程计算的收入与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收入两者孰低来证实收入,使证实的收入被限定在建设单位所认可的规模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为利用完工进程调节利润的情形发生。

(四) 分包成本入账能否及时、精准、完整,是企业合同成本证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建造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采取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即分包单位)执行施工,所以,对企业(总承包商)来看,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的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的工程的工作量,企业在确定总的工程的完工进程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程。尤其是企业依据分包工程进程支付的分包工程进程款,应组成企业总计事实发生的合同成本来确定完工进程。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以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则不应列为总计事实发生的合同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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