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的规定与理论根据
规定
分析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运营活动有无影响能力的标准,在国际上一般为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不足20%或25%的股权,我国曾经在1992年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50%,采取成本法。在1992年颁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比例为25%。当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意见稿)将这一比例定为20%。
成本法下,投资企业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成本入账以后,除非投资企业又一次买入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恐会买入被投资企业股份部分卖出,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其长期投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始终维持不变。被投资企业数据的利润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予证实,直到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理论根据
该种处理方法的理论根据是:即便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两家企业形成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被投资企业依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所以投资企业应当在被投资企业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而不应在被投资企业制造运营成果时证实投资收益。
理论根据第一段无关,成本法还可用于对被投资企业开成控制的情形。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
投资公司买入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此时被投资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
(2)
投资公司收到股利,借记应收股利,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或借记相关负债帐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被投资公司借记应付股利,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3)
当被投资企业用投资企业购受前的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股利时,以及发放清算股利时,这些应作为投资成本的部分偿还,借记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贷记长期投权投资。
(4)
当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的特点
(1)长期股权投资依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形,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造成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可证实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证实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造成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得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胜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一般情形下,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总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胜过投资以后至上年底止被投资单位总计达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依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成本法的评价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应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所以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够适用对被投资公司运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剧大影响的情形,且被投资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依据审慎原则,应采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从新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成本法转权益法企业的账务处理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比例或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财务人士在执行会计核算时,遇到企业追加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往往容易混淆权益法下的三级明细科目,不能供应正确的会计信息,且会影响运营成果的精准性。本文以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表明此种情形下,如何执行会计处理及应注意的几个困难。
M公司于2004年3月1号以800万元买入N公司股票,占N公司事实发行在外股数的10%,M公司采取成本法核算。2004年5月1号,M公司收到N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30万元。2004年3月1号,N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200万元。2004年N公司达到净利润600万元,其中3月~12月达到净利润500万元。M公司于2005年4月1号以1425.5万元买入N公司发行在外股数的15%,2005年5月1号M公司收到N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102万元。2005年N公司达到净利润870万元,其中1月~3月达到净利润170万元,4月~12月达到净利润7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2004年3月1号投资时,M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80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0.
2004年5月1号M公司收到现金股利时,应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300000.
2005年4月1号M公司追加投资后,占N公司事实发行在外股数的25%,对N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具有巨大影响,应采取权益法核算,并对原采取成本法核算的对N公司投资执行追溯调整,正确计算权益法下各三级账户金额,这是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核心环节。
追加投资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8000000-300000=7700000(元);
2004年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8000000-62000000×10%=1800000(元);
到2005年4月1号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1800000÷10×13÷12=195000(元);
到2005年4月1号应证实N公司净损益的比例=(5000000+1700000)×10%-195000=475000(元);
成本法转为损益法的累积影响数=(5000000+1700000)×10%=670000(元),因以前年度损益类账户已结平,故应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2005年4月1号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8000000-300000-1800000=59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5900000
——N公司(损益调整)670000
——N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60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77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75000.
2005年4月1号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14000000
贷:银行存款14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6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损益调整)670000.
计算又一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即新投资成本与应享有N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14255000-(62000000-300000÷10%+5000000+1700000)×15%=44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股权投资差额)4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4400000.
一般来看,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达到净利润应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但本例中因追溯调整造成的损益调整金额已转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故2005年5月1号M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全部冲减“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借:银行存款10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1020000.
2005年12月31号,M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7000000×25%=175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损益调整)175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7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因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与追加投资新造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次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新股权投资差额如金额不大,可以并入原股权投资差额一并摊销。2005年12月31号,M公司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1800000÷10×9÷12+4400000÷10×9÷12=4650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46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损益调整)4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