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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外汇网2021-06-20 20:44:29 51
信用证银行依据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证。

信用证

买方向卖方允诺付款时供应的一种银行信用保证书,即银行(开证行)依据卖方(受益人)要求,开立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允诺。

信用证作为商业活动中重要的结算工具,有悠久的历史。尤其是从19世纪中叶开始,伴随国际贸易的成长,快速得到普及,已形成贸易货款的首要结算方式之一,被普遍采取。

特点 ①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作付款保证,承受第一付款人责任;②它虽因为贸易合同,但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③信用证业务处理以单据为根据,而非货物。

作用 ①保证。对买方,付款后即能获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通过装船条款和检验条款控制装运期限和货物装运前的质量、数量;对卖方,只要依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供应合格单证,在当地银行即能获得货款。②资金融通。买方开证时只交部分押金,卖方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后可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或押汇。受于双方都能得到银行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结算方式对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的成长起到促进作用。

内容 ①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银行的责任规模;②受益人务必履行的义务和供应的货运单据;③开证银行负责对通知行、代付行乃至偿还行的指示、索偿和寄单方法等规定。

结算程序 大体包含:①买方申请开证;②买方银行开证;③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④卖方装货备单;⑤卖方银行索汇;⑥买方赎单提货。

相关当事人 首要有:①开证申请人;②开证行;③受益人。在事实业务中,往往仍有通知行(或转递行)、议付行(或代付行)。在不同的情形下,还会有保兑行、偿付行。

种类 依据能否供应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依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消信用证和不可撤消信用证;依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依据相关第三者供应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依据付款情形有:即期信用证和缓期信用证;依据运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游信用证;依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①不可撤消信用证和可撤消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指开证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非经各相关当事人答应,不得修改或撤消,只要卖方供应与信用证条款吻合的货运单据,开证行务必履行付款义务。该种信用证对卖方收取货款有保障,故在国际贸易中广为运用。可撤消信用证不必征得卖方答应,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有权随时撤消。该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无保障,国际贸易中极少采取。

②跟单信用证。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单据,如提货单、保险单、库单等。国际贸易中一般都运用该种信用证。中国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的首要是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

③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前者指一家银行开出,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卖方供应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均为不可撤消的。后者是指不经另一方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可撤消的信用证均为不保兑信用证。

④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前者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跟单汇票和单据后,立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运用最广。后者是指付款人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跟单汇票或单据后,不立刻付款,俟汇票到期或规定的到期日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含银行承兑信用证、商业承兑信用证和缓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买方获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⑤预支信用证。允许卖方在装货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⑥循环信用证。信用证被卖方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从新复苏原金额再被运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到达时为止。

⑦背对背信用证。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余银行以原证作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该种另开的新信用证一般是中间商在转售他人货物或办理转口货物时,因两地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为保证处理付款困难所采取的一种办法。

⑧对开信用证。在两批不同商品的换货或易货贸易中,买卖双方同期向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在这类信用证中,双方既是这次易货交易的进口商同期又是出口商,在来料加工或弥补贸易中经常运用对开信用证。

⑨光票信用证。不附带《托收统一惯例》中所叙述的商业单据的信用证。它一般要求供应汇票或发票。旅游信用证是光票信用证的一种。

⑩承兑信用证。由指定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执行承兑的一种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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