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
外汇网2021-06-20 2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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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不良资产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余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一、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受计划经济影响,借款人还贷能力减弱。受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各商业银行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到了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这部分国有企业因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转,观念转变慢、技术水平低、产品老化多、服务意识弱,一时很难适应企业改革的进程。他们当中有的只求产值不求效益,重生产轻市场开发;有的不顾本身的经济实力,“借鸡生蛋”负债运营;有的因“三角债”困扰,首要依靠银行贷款保持生计,等等。同期,这些企业内部政企不分、资产产权混乱,且自身又受负债率高、富余人士多、设备陈旧以及社会负担重等困难的影响,偿还能力渐渐尚失。经对金融借款案件的调查,涉讼时借款人、担保人企业已事实上处在关、停、并、转不正常运作状态的约占此类案件的50%左右。企业资信证明和验资证明不实,致使贷款无法收回。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和公司登记除需具备法定条件外,仍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证明。但是,受于相关部门违背法定程序,致使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被合法登记注册。突出表当下:企业不惜以高利贷非法拆借注册资金,一旦注册,又将资金抽回归还他人,产生企业财产真空,名存实亡。对此,相关部门未加审查和干预,听之任之。银行利用职权私自动用企业的注册资金帐户。对注册资金的专用帐户,银行无视规定而违规操作,或出具虚假材料证明出资额已存入银行,或是在验资后以还贷名义直接将出资额划归银行。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失实。一部分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在审查会计凭证、报表和相关项目时,不执行调查,闭门造车,甚至仅依据销售发票或上级单位的批复执行审计,草率做出验资证明。另外,少数验资机构还随意更改验资数据报告,出具虚假的验资结论。上述情形的存在,致使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进而,形成不良资产。借款人规避法律、转移风险、非法运用贷款。运用贷款步入误区。企业在负债时不是从改观运营管理中迈出窘境,而是以贷款来偿还其在生产运营中造成的债务。另有一部分企业则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盲目地以贷还贷。这些企业给银行产生的表面现象疑似信誉很好,但这样循环,其向银行的贷款总额已远大超出企业自身的财产。企业财务制度混乱,资金去向不明。不少企业缺乏完善的帐簿,财务结算制度混乱,资金浪费严重,尤其是法定代表人滥用企业资金,但又不能从帐簿上反应资金的流向,当企业亏损、倒闭时,企业的资金去向就很难查明,甚至连应收款也无法反应,产生债权人申请实施其到期债权都无法达到。骗取贷款,非法运用,损公肥己。借款人为获取贷款,经常采取多种手段,一是用虚假的财产抵押;二是骗取担保人担保或与担保人串通一气搞假担保和无风险的担保;三是不择手段搞金钱交易,拉拢腐化贷款人和担保人,一旦贷款到位,几经转账后,贷款就被提取现金转为个人存单或转入个人信用卡,严重的甚至携款外逃。贷款到期后,根本无法找债务人,产生贷款根本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借企业转换机制,破产、合并、分立后逃避银行债务。企业转换运营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但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有些企业借转制之机,故意逃避和废除银行债务,首要显现为:一是推行企业破产,废除银行债务。一部分企业采取转移企业资产、隐瞒企业资产、调整破产企业的财务等办法逃避银行债务。二是推行母体分裂,逃避银行债务。不少企业为了本身小集团的利益,有意母体分裂,有的划小核算单位,把以前的企业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的先分流资产,再搞合并、兼并后的新企业承受债务,搞“金蝉脱壳”。三是推行国有私营,抵赖银行债务。个别企业通过租赁、承包等运营方式变更运营主体。受于新设立的企业与原贷款银行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致使银行要求其承受原企业的债务缺乏根据。四是企业转换产权、运营权后,原贷款的对象发生了改变。有的由对公贷款变为对私贷款;有的被兼并、解散的企业不再履行合同的担保责任;有的租赁、承包期满后原有的固定资产质量很难保障等,客观上加大了国家信贷资金的风险。担保环节疏漏较多,制衡措施不力。企业相互担保,形成担保环链,使担保形同虚设。一部分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互相担保,使担保流于形式,失去事实意义,更更深一步的则显现为乙为甲贷款担保,丙为乙贷款担保,最后由甲为丙担保,若乙向两个金融机构贷款时,分别由甲、丙担保。这些情形如得不足有效地制衡,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势必放大。担保形式的完整性与担保意思的失实性形成反差。担保合同虽盖有担保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但系担保人工作人士偷盖导致,贷款人起诉到法院后,担保人常以意思表明不真实抗辩承受责任。从民法原理上讲担保人盖章系一种表见代理,作为相对第三人的贷款人无过错而信赖之,担保人应承受保证责任,但贷款人未加核实也有一定责任。另外,行政命令担保,使担保失去了真实意向,更增添了担保的混乱。按习惯行政干预,赖债、逃债。实施到位难。伴随市场经济的确立,商业银行已形成自主运营、自打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其不能也无法再承受以往由专业银行承受的社会总出纳的职能。但是,受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个别政府、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仍习惯于按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向银行施加影响或直接干预银行信贷举动,使一部分资金直接流到了产品无销路、运营效益差、资信程度低的企业,人为地增长了银行的坏账、呆账、悬账率。银举动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国家信贷资金,运用法律手段追索贷款。但是,当法院依法实施已生效的判决时,往往有些涉案当事人所在地政府、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不仅不给予配合,反而唆使债务人逃债,有意给法院实施设置阻碍。需要表示的是,目前除部分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外,在很多情形下则是债务人有意采取能拖则拖、能赖则赖的办法。受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加上司法实施强度不强,客观上助长了一部分逃债赖债者的侥幸心理,致使银行的债权常常很难达到。二、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内部原因对借贷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形成不良资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该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形执行严格审查。经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分析发现,一是个别银行严重违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形不作审查就草率放贷;二是对借款人供应的抵押物、质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达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三是主管信贷的行长、科长在逐级审批时不认真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即随意准许放贷。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方缺乏能力。信贷担保是加深信贷管理,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法律制度。受于我国担保法颁布实行的时间不长,有些银行担保意识较差,显现了不少不符合规范的借款担保举动,担保人无代为履行能力的比例占据40%左右。具体表当下:第一,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有的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部分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形成担保人。因它们不具备担保资格和实力,致使了担保合同无效,或使担保流于形式,起不足代偿的作用。如,对企业、公司间互相担保审查不严。有的企业不具有代偿能力,如保证人本身已把全部财产抵押给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又为其余企业、公司担保贷款。企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甚至学校、医院、政府部门作为保证人。又如,“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企业、公司互相担保贷款,担保形同虚设。第二,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不实。担保法对抵押、质押的生效条件分别规定为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有些银行在贷款时,对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大面额存单等权利凭证也不要质押人按规定办理抵押移交给权利人。受于上述抵押、质押未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所以,当双方为同一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或持有质押权利凭证一方当事人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过这一法律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可按比例与其余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第三是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范。有的银行严重违规,直接为借款人指定保证人,有的与借款人串通,诱骗担保人在空白合同上盖担保章,有的格式合同仅列明由谁担保,不写保证期限、保证规模、保证责任的种类,仍有的竟严重侵犯担保人的权益,未征得保证人的书面答应,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等等。金融不良资产的对策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运营思想。目前,受于政策、体制等原因,银行不良资产的比重急剧增长,借款人不还或还不起已形成此类纠纷最为突出的困难。笔者觉得,要处理这一困扰银行的难点困难,首先,务必将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经济法规作为信贷务必遵循的准则,加强法制观念,提升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放贷,保证金融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其次,要依照法律准则规范市场竞争举动。商业银行法清晰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该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值的竞争”。各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务必遵循“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非公平竞争,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去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把商业银行间的业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三,以法律为准则行使贷款自主权,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市场需要,依照经济规律,合理配置资金,把资金发放到信誉高、效益好的企业中去,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做到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更好地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增强参与意识,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当前,银行80% 左右的债权来自于企业,搞活、放活大、中、小企业,加强企业本身的偿债能力,离不开银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对银行来看,也只有和企业改制积极配合,才可促进本身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升。笔者觉得,首先应重建适合市场经济的新型银企关系,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帮助企业确定改革形式和运营方向,着重要抓住下方三个环节,一要坚持扶强大、中型企业资金重组,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同期,还应适当加大对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助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其产品的技术含量,增长大、中型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二要增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积极参与企业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原有财产执行彻底清查和从新评估。临时问题但前景看好、扭亏有希望的企业,银行应适时雪中送炭,帮助企业解脱资金窘境,赶紧达到扭亏为盈;对一部分产品结构老化、资金利税率低下的企业要严格控制信贷投入;对个别严重资不抵债、长期拖欠银行本息的企业,银行应果断釜底抽薪,停止发放贷款,逐渐收回老贷款,促使企业破产、合并、兼并和起色建制。三要继续抓好优化服务,简化服务手续,加速结算速度,充分发挥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敏的优势,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及时为企业供应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企业赶紧建立适应市场改变的运行机制。增强信贷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银行面对的运营风险日益放大,为维持金融业的平稳,建立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机制已大势所趋。首先,各商业银行要率先树立“风险第一”的思想,加深风险意识教育。要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无所不在、无所不有,银行的每一项业务都存在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其次,应严格实施贷款通则规范的贷款手续,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重要文本务必给予规范,切不可含糊其词。第三,要加深对信贷人士的权力监督。经常对信贷人士行使权力的情形执行监督检查,这不仅是目前反对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系数、落实超前防范的必然要求。对信贷员的权力监督要实施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做到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第四,各商业银行都应依据本系统、本部门的事实,依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以行长或分管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审贷分离制度,即实施信贷管理与信贷运营相分离、调查与审查相分离、审查与审批相分离,杜绝关系贷、人情贷,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风险制衡机制。增强贷款监管,完善内外监管体系。商业银行法第六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类情形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该执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笔者觉得,防范和消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资产,增强贷款质量监管是核心。第一,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从现有的合规性稽核检查为主逐渐转向以风险监督为主;从对信贷范围量的核查转向对资本足够率质为内容的检查;从事后查处违规举动为主转向事前防范为主,从总的上控制贷款风险。第二,要抓住企业转制过程中贷款债权的落实工作,制止借款人逃债。应对贷款中的拖欠户给予内部通报,必要时可建立贷款“黑名单”,公开曝光,共同防范。对个别风险较大的关、停、资不抵债、亏损企业,务必依法实施收买、拍卖、转让、兼并等措施,避免把包袱甩给银行。第三,要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管。建议设立相似于检察机关的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形成外有监管、内有制衡的双轨制管理体系,人人参与,齐抓共管,以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 ">编辑]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第一,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法是最简单的定价方法,即依照原贷款的账面价值以及预定的将来现金流收入作为定价,这也是不良贷款所能得到的最高定价。账面定价法的优点有三:第一,简单易行,只要贷款逾期胜过一定期限,被界定为不良贷款后,就可以按账面原值执行剥离;第二,交易成本低,买卖双方无需聘请中介机构执行评估,也不需要历经漫长的谈判过程,进而节约了大笔经纪费用和谈判成本;第三,账面价值法在我国有着特殊的作用,即在规避一部分理论禁区和避免导致民众有关国有资产的争论方面,有着其余方法没有的优势。账面价值法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没有考虑不良资产在有无抵押物、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企业的将来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同,没有体现区别对待;其次,不良资产自身就是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本息的贷款,依照该种定价方式剥离不良资产,使资产管理公司必然亏损,买入者的积极性被挫伤,进而使不良资产的处置深陷窘境,很难更深一步推行下去。第二,会计估算法。即事先确定不良贷款卖出的折扣率。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抽样调查获得不良贷款损失的经验报告。比如某地抽样的经验报告显示,次级贷款损失几率在10%~30%;可疑类贷款损失几率在50%~75%;损失类贷款损失几率在80%以上。该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能够节省大批的经纪费用和谈判费用,同期也顾虑到了不良资产或许发生的损失;但它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毕竟是一种几率统计方法,对于具体的贷款项目来说,过于简单,而且该种方法确定的底价精准性相当低,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变动程度较大。第三,商量定价法。商量定价法是指银行与买入者共同商量的定价,该种方法避免了账面价值法的一刀切的做法,予以买卖双方较大的协商余地,利于交易的促成,尤其适用于买入者规模较窄、价格对需求量的弹性作用较大的情形。此外,在双方商量时,还可以就其余一部分附加条件执行协商,比如资本结构设计等等,以在价格之外执行利益调整,这也加大了交易成功的机会性。但该种方法的缺陷也是很显著的,一是交易成本很高;二是处置效率低;三是很难监督交易双方促成有损于第三方的交易,道德风险较高,容易导致其余冲突。第四,市场定价法。市场定价法是将不良资产在特定的市场上执行拍卖,由市场决定其价格高低。该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是它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最高的,可以吸引许多的投资人,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报价,因此对参与者来看也是最公平的;二是投资人一般在买入不良资产以前已经对该项资产执行了充分的评估,有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三是值得节约交易时间,及高额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提升双方的积极性。但是,受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将令遇到一部分政策上的难题,如市场定价与贷款账面价值偏离太远,或许导致民众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此外,拍卖时或许会显现信息不对称困难,一旦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则要么影响价格,要么影响到整个拍卖过程,使拍卖失利。另外,市场定价法要求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当前我国尚不具备这一条件。第五,分级计算法。依照国际通行做法,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分级计算法则是分别予以每一级贷款一个折扣率,越往后,折扣率越低。该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操作方面,适合于大范围资产转移。缺点是评估的精准性较差,单纯考虑贷款等级,忽略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差异。第六,中介机构评估法。即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执行评估定价。中介评估机构对银行不良资产执行评估定价所反应的资产价值比较真实合理,其优点是比较公正客观,能够较好地体现具体资产的价值。缺点是其成本较高,对资产评估业的要求也较高。对资产评估机构来看,不良资产评估定价仍是个全新的课题,如与企业资产评估如何结合,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指标的运用,债转股部分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经验可循。当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大范围开展的条件。以上六种评估方法及其优劣比较见下表。通过上面的分析可见,受于不同不良资产的价值决定差别较大,对不良资产采取统一的评估和定价方法不仅不科学,而且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所以,总的上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定价思路应该视其具体情形采取分类分别定价的思路。一是以资抵贷物的评估。对于少数质量相对较好、市场交易条件优越、或者处置方式特殊的以资抵贷物,可以考虑采取普通的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等方式执行定价。对于那些受于本身质量、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原因很难处置,交易价格大程度差于市场价值的以资抵贷物,应该考虑采取清算价格法。在实践中需要采取这一方法执行评估不良资产有:自身不能连续运营的资产;急需变现的资产;所处市场环境较差的资产等。二是债权资产的评估。应当说,在国内对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当前还没有规范性要求,但可以依据不良债权的特点,采取运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方法,评定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事实偿债能力,客观确定债权的清偿率,在此基础上得出资产的事实价值。对这类资产评估,首先应对企业总资产和债务情形执行总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债权的清偿率,最后确定债权价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但面对的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运营利润为负的情形下,对其总的评估应该采取模拟破产法执行以保证最终评估结果与市场交易认可价格的统一性。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况截止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 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对比,不良贷款余额降低了669.2 亿元、次级贷款降低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长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降低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首要商业银举动 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举动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举动150.6亿元、外资银举动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对比,分别降低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截止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总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总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由以上报告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滑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亦在持续增长,但是从总的来说,事态任然严峻,假使不赶紧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放开的进度。诚然,对金融不良资产执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执行正确的评估。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一、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供应定价基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根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首要有以资抵债、实行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务必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自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业绩供应重要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含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余资产执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又一次执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务必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事实处置变现值执行比较才可反应事实运营损失,才可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运营业绩。(三)为防范道德风险供应重要措施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对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期受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原因的影响,致使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好于其余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施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增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执行检查和审核。 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困难(一)评估理论严重落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很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均为以迅速变现为目的。截至当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首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 /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执行评估。同期受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很难采取现行市价法执行评估。而采取重置成本法则承受《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运用的房屋成新率不差于30%、设备成新率不差于15%等规定的制约,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资产管理公司尽管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执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策划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导致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所以,也并没有具备整体的代表性。(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造成背离较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执行分析,策划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士执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评估结果策划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足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因为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期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面,受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原因,也致使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造成较大背离。(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根据不足,偿债能力分析失真受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很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接连、不完整、不健全。有关的其余评估资料更不完备,受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供应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而依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相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执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形下无法供应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很难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进而给委托和评估导致适当的问题。而当以如果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执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运营活动中的首要资产在执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受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供应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期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给予了可乘之机。(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与评估咨询数据质量的冲突突出评估咨询数据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根据,应该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举动、衡量处置效果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于我国当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首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在“服务于处置”如此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冲突,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期内完成评估咨询数据,中介机构很难完全依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数据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期也产生了国有资产的大批流失。笔者觉得,伴随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显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成长,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首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渐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愈加趋于合理。资本运转手段的加强将令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显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更深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策划相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所以,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归纳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情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策划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原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产生的影响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原因。非市场原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紧密有关的。要想处理这个困难,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依据具体的非市场原因执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执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顾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形,进而使处置结果愈加合理和恰当。(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持续归纳工作,丰富经验多年至今,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批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利的教训,同期,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亦在持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均为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所以,应当对这些案例执行搜集整理,建立报告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原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供应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渐达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致使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事实、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给予了许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给予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根据,有助于提升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五)增强评估行业建设,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增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执业人士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不错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升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策划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成长起到助推作用。评估人士应维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士具有丰富的知识。所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士务必下功夫学习有关知识,维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实施评估程序,正确运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士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实施相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士在实施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原因,提高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如果前提和运用规模,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六)要增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金融资产评估涉及到各方各面的困难,涉及到好几个部门,而各个部门都或许行使干预权,对评估执业提出各自不同的要求,致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士无所适从,这就需要增强协调。通过协调,统一政策,统一要求,降低冲突,而这个任务靠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个人是很难完成的,只有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出面才或许得到比较好的处理。 参考文献↑ 刘澄,曾琳,祁卫士.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商场现代化2007年05X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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