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结算方式又称收付汇方式或支付渠道。由支付工具(指银行汇票、支票等支款凭证)、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信用(包含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构成。
外结算方式的首要类型
我国的对外结算方式首要有:信用证、汇付和托收三种。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依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允诺。该方式是一种比较妥善的出口安全收汇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的信用证,一般是凭跟单汇票(或只凭装运单据)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2.汇付是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入的支付渠道。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汇付有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方式。信汇是指买方将款项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出付款委托书,以信寄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的一种方式。电汇是由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的申请,立刻用电报通知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的一种方式。票汇是由付款人向进口地银行买入汇票寄给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人持汇票向出口地的相关银行取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3.托收是出口方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规定出口货物以后,制妥收汇条件为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的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和相关单证,委托中国银行通过其进口方所在地银行向进口方代收货款后汇给出口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依据国际惯例托收又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适用于收取货款尾欠、样品款、佣金、代垫费用或预收、预付货款,跟单托收适用于一般货款支付。跟单托收依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付款交单方式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承兑交单方式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后即可向代收银行获得货运单据,于汇票到期时才付款,我国对原苏联、蒙古、东欧贸易的结算方式,都用记帐外汇,双方通过国家银行记帐执行双边清算。结算方式首要采取立刻付款方式,少数也可以采取托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