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规模
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巨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首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当前我国已建立的单价调节基金首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从多地的经验来说,价格调节基金的首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助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规模首要涉及旅馆业、旅行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征收规模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含各种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运营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运营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含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运营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余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运营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含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复苏,谁受益、谁弥补”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升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运营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含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升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运用对象
(一)政策性补助。当政府对民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给实施有关政策的生产者、运营者产生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予以弥补。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民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强烈波动时,依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有关商品生产者、运营者或消费者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程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供应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助。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予以补助,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平稳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执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公布,向消费者、运营者、生产者供应的单价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余调控价格的有关工作。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运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征收要求
(一)此次规范和完善后的单价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号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背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征收规定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规模,提升征收标准。对违背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