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余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取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供应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假使该证件并不是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受风险和费用的情形下,卖方可以予以协助以获得提单或其余运输单据.
依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代表着买方务必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运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供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务必供应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或许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余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务必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余许可和手续
卖方务必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余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余许可和手续
买方务必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余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务必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务必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依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务必在卖方依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务必承受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务必依照下述规定承受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于买方未依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依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余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务必支付
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余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务必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及
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依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依照B7规定予以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余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余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务必予以买方表明货物已依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务必予以卖方相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务必自付费用向买方供应证明货物已依照A4规定交货的一般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受风险和费用,卖方务必予以买方一切协助,以获得相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运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报告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务必接受依照A8规定供应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务必支付为依照A4规定交货所需执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务必自付费用,供应依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依照有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务必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相关当局强制执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余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务必予以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获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或许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务必向买方供应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余义务
买方务必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予以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依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取越过船舷交货,则采取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将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受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依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获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余官方准许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供应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一般单据。假使买卖双方约定采取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报告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余官方准许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予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供应的相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显著的差异,这首要表当下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规模很广,所以,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期,除务必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务必在FOB后加之“船舶”(Vessel)字样。假使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供应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造成的其余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相关装船的各类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统一。假使采取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当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受;而采取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务必清晰装船的各类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的负担困难,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首要包含下方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依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受。所以,采取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相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余各类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以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受包含理舱费以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执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以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受包含平舱费以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执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很多标准合同中,为显示由卖方承受包含理舱费和平舱费以内的各类装船费用,常采取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导致为了显示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造成的,并没有更改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表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供应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清晰。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务必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之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一般运费。
《2000年通则》表示,CFR是世界普遍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运用C&F(或C and F,C+F)该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清晰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取越过船舷交货,则应运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将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受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获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余官方准许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受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供应一般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取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报告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余官方准许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受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供应的相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一般运费以外的相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造成的各类费用以及包含驳运费和码头费以内的卸货费。
(二)运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差于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机会显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形。所以,卖方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受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由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显现这类情形,会让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运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事实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一般采取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清晰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显示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含驳运费以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形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该表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导致为了清晰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更改。《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供应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