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受托人(Fund Trustee)
什么是基金受托人
基金受托人是指在基金资金的信托关系中,接受基金组织委托而承受管理和运营或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
基金受托人的类型
一般有两类:
①接受基金组织委托,承受管理和运营基金资产的机构。这类机构一般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人。②接受基金组织委托,承受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基金经理人运转基金资产的机构。这类机构一般称为基金保管公司或基金保管人。在基金组织关系中,这两类受托人缺一不可。基金受托人的资格
受于对保管公司分别赋予其不同的职能,所以各国的制约条件也不统一。但一般要求保管公司应由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积蓄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等)担任,并应符合适当的条件。依照《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机构应符合下方条件:
(1)有接连五年以上运营金融业务的业绩和前两年接连盈利的记录;(2)自申请之此前接连两年内未承受主管机关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处罚;(3)务必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该部门的帐户须单独设置。独立核算。深圳市规定的条件是:(1)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法人机构;(2)属于全国性的国有金融机构或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3)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4)委托人与经理人之间的相互持股比例不得胜过对方股本总数的10%,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担任对方的董事或经理。我国台湾地区的基金管理办法则首要从消极的角度,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保管公司:(1)投资于本基金经理公司股份总值的10%以上;(2)担任本基金经理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3)本基金经理公司持有其10%以上的股份;(4)本基金经理公司担任其董事或监察人。其首要立法目的是保证基金经理公司与保管机构分设,防止彼此间的控股关系或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