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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投资损失

外汇网2021-06-20 19:49:46 41

债权性投资损失

目录

1、 什么是债权性投资损失

2、 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

3、 债权性投资损失的帐务处理

4、 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

什么是债权性投资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本年发生的短时间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债权性投资净损失。

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撤消,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证据: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消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布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执行清偿,并对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证据:借款人死亡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借款人遭受巨大自然灾害或无意中事故,损失重大且不能得到保险弥补,的确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的确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企业对其财产执行清偿和对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证据:借款人遭受巨大自然灾害或无意中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力还款经济鉴证证明。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撤消,但已完全停止运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运营执照,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

证据: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撤消,但已完全停止运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接连两年以上未参与工商年检,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

证据: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承受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余债务承受者,经追偿后的确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的确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受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实施,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实施,法院裁定结束、终止或中止实施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法院强制实施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其中中止实施的,还须供应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情形和生产运营情形的鉴定数据。

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期又无其余债务承受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

证据: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受于上述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获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够抵偿有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

证据: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以及有关证明。

企业发生的各种垫款(包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代理兑付企业债券等发生的垫款),凡受于上述原因无法收回的金额。

证据:垫款证明和有关证据。

金融企业经准许采取打包卖出、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卖出、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卖出转让价格差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证据:资产处置方案、卖出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帐证明及资产帐面价值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金融企业因内部操作不当形成的损失

证据: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损失专项表明。

金融企业因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受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表明,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万元下方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表明,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10万元下方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表明,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受的净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受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经国务院专案准许核销的债权。

证据:国务院准许文件或经国务院答应后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准许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余债权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的帐务处理

对于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包含企业运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依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根据相关交易结算机构供应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证实。多出内部业务授权规模的交易损失,企业应该追究业务人士的经济责任。

对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余债权投资损失,假使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依据被投资方请算数据证实;假使被投资方仍未终止的,可以依据与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证实,但投资期限未满的,相关协议应该执行公证;假使涉诉,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证实。

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

债权性投资损失:

(1)13号令第四十一条?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损失执行处理。

(2)13号令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含经准许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余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准许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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