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举动。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依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规模执行从新分配组合。同期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余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答应分立的会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5)分立前原公司做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形的表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原公司运营执照复印件;
(9)其余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务必报经审批的,还应该提交相关的准许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余特殊情形的,则应供应相关部门的准许意见。
因新设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登记
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准许文件;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答应分立和解散的会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6)分立前原公司做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形的表明;
(7)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8)公司运营执照正副本;
(9)其余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注销务必报经相关部门准许的,提交相关部门的准许意见
新设分立下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立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经历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布解散。
企业经准许采取新设分立方式时,应该对原企业各种资产执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种资产及债权债务执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分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立企业,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均以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将注册资本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评估价值好于注册资本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所以,应税新设分立情形下,受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也允许按评估价值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统一。但是,在免税新设分立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当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差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