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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20 19:15:09 6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6年5月14号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下方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运营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巨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运用、兼并重组等巨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该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清晰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增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形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形执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该依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该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聘用求职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相似岗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但应该清晰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依照国资委相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该经董事会审议准许,并依照相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依照相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行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渠道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该具备下方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该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不错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转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巨大违法举动,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产生企业巨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运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该回避:

(一)依照国家有关干部任职回避工作相关规定应该执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准许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或许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余重要利益的;

(三)在巨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该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助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渐规范企业首要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机构主管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运营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首要职责包含: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巨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首要包含:

(一)贯彻实施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策划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行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期、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增强和改进运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策划财会人士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士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供应财务会计数据;

(六)助推实行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首要包含:

(一)组织策划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形;

(二)组织策划和实行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实施情形,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行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策划和实行长短时间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策划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策划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行大额资金筹集、运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行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数据企业财务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形。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首要包含:

(一)研究策划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试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执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巨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首要包含: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巨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运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供应资金保障和实行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巨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拨、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数据巨大财务事件,组织实行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该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含:对企业巨大事项的参与权、巨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实施情形的监督权、财会人士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开支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巨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与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余巨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巨大运营决策,具体包含:

(一)拟定企业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策划企业资金运用和调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巨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巨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巨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实施情形的监督权具体包含:

(一)依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准许的巨大决策实施情形执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转和资金收支情形执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实施情形执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士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主管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该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该参与组织财务部门主管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开支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运用,应该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首要主管联签制度;对于应该实行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士不得开支。

第二十四条企业举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婉拒签字:

(一)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背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背企业运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或许产生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做出的巨大运营决策应该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答应见或者相关建议未被接纳或许产生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应该及时向国资委数据。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该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该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形给予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该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阶段的履职情形执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该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该对总会计师工作执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数据应该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该将述职数据报送出资人,出资人依据企业财会管理情况对总会计师工作执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数据应该环绕企业当年巨大运营活动、财务情况、资产质量、运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数据本人的履职情形,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执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该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形评估,应该依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形,具体应该包含下方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形;

(二)企业运营成果及财务情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形;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形;

(四)在企业巨大运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形,有无巨大运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形;

(六)其余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该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首要主管对企业供应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供应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主管对企业供应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或许存在困难的财务会计数据,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数据。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供应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背国家财经法规产生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显现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举动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该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产生巨大损失的,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举动,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数据的,应该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产生巨大损失的,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期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显现巨大财务决策失误产生巨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巨大运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产生失误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予以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产生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余渎职举动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主管、财务审计部门主管和其余相关人士应该承受有关责任的,一并执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者未按规定清晰分管财务主管及相似岗位人士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该由企业首要主管承受。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事实情形,策划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行细则。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策划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有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2006年5月14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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