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 出售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照回购协议先出售再按固定价格购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出售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执行明细核算。
三、出售回购金融资产款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依据回购协议出售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事实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依照计算确定的出售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开支”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事实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开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仍未到期的出售回购金融资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