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体制可以规范为从事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价证券买卖等相关一切金融活动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它包含金融组织体系、货币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保险制度以及金融市场管理制度等。
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金融管理体制要与整个经济体制相适应,保证整个经济体制的正常运作,促进经济体制的持续完善。一种合理的金融管理体制能够灵活地调节信用范围和信用结构,也能够使信用范围和信用结构与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维持大体的统一。
金融管理体制类型
金融管理体制是各个国家对金融实行管理的制度。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与平稳以及金融活动的正常执行,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各国政府广泛都规定对金融业的运营和市场金融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一般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和其余金融管理组织执行。当前,世界各国金融管理体制有下方几种不同类型。
(1)两级多元的金融管理体制
两级多元的金融管理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几家金融管理组织共同执行监督管理。该种体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是由联邦储备体系、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州银行管理部门、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全国信用联合社管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联邦及州两级金融管理组织,分别对金融业的相关业务和市场金融活动执行监督管理。。美国的这些金融管理组织尽管有所分工和执行协作,但也显现了监督管理工作上的重叠、漏洞和冲突。在该种体制下,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承受几家组织的监督管理,而没有一家是最后负责者;同期,一家管理组织往往监督管理几家不同类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时也会显现管理上的疏忽。几个联邦级和50个州级金融管理机构各自依据不同的法律实施管理,两级管理权限又往往划分不清,持续地显现各种冲突和争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效力。
实施该种金融管理体制的仍有其余一部分国家。如加拿大的金融监督管理是由联邦和省两级,依据各类银行法案也由几个部门执行,但受于每个组织各自监督管理确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互相间不存在着重复现象。对比来说,优于美国。
(2)一级多元的金融管理体制
一级多元金融管理体制是由中央一级几家金融管理组织共同执行监督管理。该种体制以法国为代表。法国的银行管理体制是由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和法兰西银行等共同构成。国家信贷委员将是政府策划贷币信用政策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金融体系的业务活动,并有权对它们公布监督管理的指示;准许金融机构的注册和撤消,审定金融机构间的合并;对注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策划规章。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国家的货币信用法规;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公布业务运营规定;对违背银行法规的执行制止或制裁;协同法兰西银行检查和监督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银行规章委员会依据政府的方针和法规策划信贷机构的一般性规定,包含资本和股份额、分支机构范围、运营原则和会计制度等。法兰西银行是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参与策划和贯彻实施国家的货币信用政策,对银行的信贷直接执行监督管理。受于法兰西银行总裁是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的副主席和银行委员会主席,事实上,法兰西银行在所有金融管理组织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财政部的政府监察员也负责监督各信贷机构的业务活动能否符合相关的规章条例。另外,法兰西银行协会和金融机构同业公会在监督银行和金融机构上也发挥适当的作用。
德国和日本等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也属该种类型。德国首要是联邦信贷监督局和联邦银行对银行业和市场金融活动执行监督和管理。联邦银行收集并评估各银行送交的业务数据,联邦信贷监督局依照这些业务数据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执行监督管理。日本是以大藏省为主,日本银行参与监督管理。大藏省依据日本银行法,准许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建立,并对它们的业务活动、资产情况、财务情况执行检查和监督。日本银行首要是通过“窗口指导”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它们执行监督管理。近年来,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地位有所改观。
(3)单一金融管理体制
单一金融管理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单一金融管理组织执行监督管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该种金融管理体制。
采取该种体制的西方国家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英格兰银行作为典型的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业务和市场金融活动执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该种监督管理是十分严格的。依据英国的银行法案,一切吸收存款的银行包含外国银行以内都务必向英格兰银行注册登记,经准许后才可营业。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及其业务活动执行监督管理,各银行要向该行提交业务数据。英格兰银行有权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情形,而且测定它们的资本与负债比例、风险比例和抵御汇率风险改变能力。尽管英国的财政部也有时插手金融管理,但差不多是以英格兰银举动主。此外,英格兰银行是英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代表。该委员会负责策划和修改证券市场交易条例,准许和接纳新会员,讨论和处理证券交易中的巨大困难。
其余国家象荷兰、印度、埃及、巴西和菲律宾等国也都由中央银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市场金融活动。
(4)中国金融分业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l0年远景目标提纲》中表示:“增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实施分业运营和分业管理。对金融机构进人市场、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程度、主管任职资格执行全面监管,防止发生巨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奠定了中国金融分业管理的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加深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之一。受于金融机构是运营货币及其余金融工具的特殊企业,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巨大影响。所以,务必增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进而促进国民经济连续、协调、健康发展。由于金融业的特殊作用和特殊性质,务必增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能之一。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可以增强对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维持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持适当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加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进而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实行。所以,该法在总则中即清晰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行监督管理,并在第五章中把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稽核、检查、监督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完善了监管的法律手段,大大提升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为今后加深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机构运营举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长期以来,有关金融制度采取分业管理依旧全能银行制度一直是有所争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进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目前我国银行与信托业、保险业及证券业分业管理的格局。
各国的银行业与证券业不论是分业运营依旧混业运营,都有其现实和历史背景,而且其选择分业依旧合业的理论根据不同。焦点首要有两方面:一是风险,二是效率。从风险角度看,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银行业与证券业假使混业运营,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强烈动荡或银行操作失误时,银行的信用将承受严重威胁,银行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使银行破产风险增长,损害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
也有人从多样化可以分散风险的角度,觉得银行全面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可分散风险,平稳收益,使银行和整个金融制度愈加平稳。诚然,假使有完善、严格的风险监管体系和控制手段,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风险也会控制在可容忍规模之内,如德国的银行一直从事证券业务,但其完备的监管体系使银行的安全性仍然比较高。
从效率角度来说,金融市场中的专业化分工有助于提升效率,银行业与证券业在各自的领域内发展,促进本行业业务的纵深开拓,以专业运营来提升效率。
从西方分业或融合的历史经验来说,分业运营的风险较少,分业管理也比较容易,易于控制,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平稳。两业融合的综合效率较高,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比较问题,不易控制风险。从理论上讲,分业管理是金融业发展初期的合理模式。
从中国国情出发,当前金融业正处在逐渐成长发展阶段,尚缺乏两业融合的条件,现阶段务必采取分业管理。
第一,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尚在建立当中。我国宏观调控体系尽管逐渐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迈进,如公开市场业务的试运行等等,但仍不能解脱行政手段的参与。现阶段采取严格的分业运营和管理,可保证经济的平稳,而且较易执行监管。
第二,金融市场有待完善。当前中国金融市场正处在发展当中,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体制和市场秩序仍未完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虽已确定了两业分离的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规模,但是规范证券业举动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仍未出台,缺乏两业融合的法律法规环境。
第三、中国的资本市场当前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市场的投机气氛浓厚,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比,其波动程度大,人为操纵成分多,消息市特质显著,更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实行严格的监管。
第四,中国现阶段的金融体制和银行制度处在完善当中。经济高速上涨的要求和资源投入的约束促使货币信用有潜在的膨胀倾向,大批资金有机会流向证券、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通过有效的分业管理,可以合理地配置资金,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持续扩大,在促进竞争、改观服务、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期,增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助长了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活动,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1993年与1994年,大批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进入证券市场、信托机构和房地产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承受很大影响,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和金融秩序的平稳。
中国现阶段实施金融分业管理,可以增强对银行、保险、信托及证券业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中国金融机构规范、稳健地运营,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保护投资人利益,同期可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供应有利环境。
中国的金融管理体制
金融管理体制是指金融机构的设立、法律地位、职责、管理权限及彼此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新中国金融管理体制从建立到当前共历经了复合型中央银行体制、混合式中央银行体制和单一式中央银行体制3种形态。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几经变动和改革,已经形成以中国人民银举动中心,商业银行和其余银举动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制。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也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管理金融货币事务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是管理金融货币事务的国家机关,是中央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前身是专业银行。它是依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而设立的,以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的银行。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首要有下方几种:
(1)各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
(2)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
(3)城乡合作银行,它们均是实施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各商业银行应该履行的职责有:依据金融业务的基本规章,策划具体业务制度、办法;依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在规定的规模内实施利率浮动;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实施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按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施薪资资金监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管理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依照规定拥有和支配利润留成资金;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从事相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
各商业银行应依照规定的业务规模,分别运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及个人积蓄存款等业务,并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从专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由国家直接管理首要承受政策性业务的银行。我国当前的政策性银行首要包含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大政策性银行。
(四)其余金融机构
其余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余从事金融业和金融活动的经济实体,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首要包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邮政积蓄机构、典当行等。
其余金融机构均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权力,执行业务活动,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职责,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