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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制度

外汇网2021-06-20 18:08:10 70

什么是股票发行制度

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务必遵循的一连串程序化的规范,整体来说,表当下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股票发行制度的种类

股票发行制度首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适当的市场发展情况。在市场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当渐渐地更改,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当前成熟股票市场广泛采取的发行制度。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成长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平稳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取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获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假使获得了政府予以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获得了政府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场。所以,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首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本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首要职能是执行技术指导,如此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高达发行股票的目的。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广泛采取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发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高达所发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务必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精准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分析和决定。该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人的要求都比较高。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分析企业能否高达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期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执行本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形,而且务必符合相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执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运营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执行本质性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能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分析和能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下表比较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异同。

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比较内容 审批制 核准制 注册制 发行指标和额度 有 无 无 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有 首要推(保)荐人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对发行做出实质

分析的主体 证监会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发行监管性制度 证监会本质性审核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

分担本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

审核中介机构

实质审核 市场化程度 行政体制 逐渐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

健全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在短短的10年中几经改革,获得了很大成绩。从审批方式看,由特许方式转变到审核加额度管理方式,再转变到当下的审核方式。从发行方式看,大差不差历经了五个阶段:

(1)限量发行认股证,然后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中签号码。该种方式产生了排队买入认股证和倒卖认股证的困难,迅速被废止。

(2)无限量发行认股证,清除了排队买入认股证的现象,但使认购成本增长。以最先采取该种方式的青岛啤酒股票为例,其溢价发行价格为6.38元,但受于中签率太低,使发行成本达到6.39元,两者相加,使原始股的事实买入价格高达12.77元,而同期向香港发行的H股股票价格仅为港币3.836元。

(3)采取专项定期存款方式。如青岛海尔“存款模式”,在规定时期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存款单,面额500元,1年期,利率10.98%,中签存单可买5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7.38元,另加手续费0.6元,中签率18.98%,共吸收存款2.63亿元。又如万国承销的济南轻骑股票,在全国第一次以全额保证金定期特种存款方式发行新股,每份记名存单面额3 340元,期限6个月,每份中签可以买入500股,发行价6.68元。中签率为100%,发售成本仅0.34元,创最低纪录。

(4)上网发行。其一是股票投资人用自己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全额认购,资金冻结4个交易日,中签的资金转为股票,其余资金解冻;其二是按投资人所买入的股票金额执行配售,每1万元可享有一个认购号,中签的再用现金买入新股。

(5)在网下向机构投资人执行市场竞价认购,如首钢股份、宝钢股份等,就是先向机构投资人询价,然后再以此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中国证监会10日发布了《有关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困难的通知》(下方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举动的监管要求》。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在2005年1月1号施行。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国外机构投资人(QFII),以及其余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人。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总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总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执行初步询价,并依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下方的不胜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胜过50%。询价对象应允诺将总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但当前仍有不少困难,如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的完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一级市场被大机构所控制等等。

今后我国股票的发行制度改革之路依然任重道远。首要设想是:

1.在完善核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向注册制演进。1999年7月1号实行的《证券法》,清晰规定了将实施核准制,这相对于原有的额度制和审批制来看是个进步。但现行的核准制仍有很多困难,如过分强调人为原因,中介机构的作用未得到本质性的增强等。今后,发行制度的改革应继续向注册制的方向演进,加深市场准人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加深中介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加深信息披露的公开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2.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机制市场化。当前,新股定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二级市场挂钩,但价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议的结果,广大投资人的作用还很弱。只有让价格真正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使证券市场发挥其价格发现的功能,才可真正体现发行公司、承销商和投资人各方的利益,清除目前证券一级市场稳赚不赔、聚集大批认购资金的怪现象。

3.加深中介机构的责任与权力。政府的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创造条件,逐渐退出发行审批领域,把各种审批权力交由市场来完成。如此既可以提升配置效率,减弱企业筹资成本,也可以克服政府介入所导致的权力腐败。政府淡出市场后,对市场组织和监督将首要由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因此它们的作用和责任应持续增强。

4.增强对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第一次发行的上市公司来看,提升其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客观精准地预期其盈利水平,这是市场和投资人发现其市场价格的现实基础。现实的情形是,对发行公司的过分“包装”比比皆是,股票发行导致为了“圈钱”,完全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对该种恶劣的举动一定要坚决查处并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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