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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

外汇网2021-06-20 18:07:17 91
词语释义

基本信息

词语:集资

拼音:jí zī

注音:ㄐㄧˊ ㄗ

英译:[raise funds;collect captal (money) for a business;pool resources] 从各方面聚集资金

释义:聚集资金。

示例

《人民日报》1981.12.14:“把一切应当集中的资金都集中起来……筹款、集资也要防止失去控制,防止信用膨胀。”

《当代》1987年第2期:“他想到了集资办学这条路子。”

例句:集资办校背景知识

以往,为了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曾经搞过各种集资举动,都受于缺乏充足的体系运行致使挫折。历史认识

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

集资是从企业内部得到资金,让自己下属拿出钱来入股就是集资。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范围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一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通过资源互补达到企业的成长进步;另一面,社会上存在大批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升值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款达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达到。受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资人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人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首要取决于其能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转失利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能否在充足保护社会投资人的目标上高达合理的程度。

即使缺乏愈加有效的区分标准,集资活动依据集资对象和规模的不同,而区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的集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募”,但该二用语并不是法律用语)。受于特定和不特定集资对象在投资理性和影响社会平稳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法律对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活动的合法性具有愈加清晰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制约集资人资格、严肃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等方面。

假使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相关部门准许,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余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余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予以回报的举动的话,是不能集资的,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相关部门准许,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余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余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予以回报的举动。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准许,包含没有准许权限的部门准许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准许集资。二是允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余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并非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看,具有以上四个特质的集资举动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分析非法集资的根本特质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允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举动。非法集资案例

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号,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历任何部门准许的情形下,以处理资金问题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至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行的集资情形看,该公司是以“入股”处理企业问题为幌子,实行非法集资举动,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法律对非法集资的定义

刑法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案应用

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困难的解释

三、依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举动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余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准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举动。

举动人实行《决定》第八条规定的举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其举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运用集资款执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余欺诈举动,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执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个人执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重大”。

单位执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单位执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重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能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务必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余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仍有返还的意图,但其自身的集资举动是违法的.

非法集资数额高达600万元,已经组成了犯罪。刑法上有关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举动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依据大批法院判决显示,多数情形下全将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其他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首要是举动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依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下方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假使公司主管属于第一种情形,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困难,首要就是罚金,假使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不组成犯罪

对于下面的投资人来说,假使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组成犯罪的,由于最多导致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没有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组成犯罪,不能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清晰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承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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