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汇票又称“国际汇票”。汇票签发和付款举动发生于国外,或者汇票转让举动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汇票。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6年第19届会议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的规定,国际汇票是一种标有“国际汇票(……公约)”的书面票据,载有发票人指示持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宗特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并须载明凭票即付或在特定日期付款,以及发票日期和发票人签字。其中发票地、付款地等5项地点中起码须有两处位于不同的国家。
国外汇票的应用
在贸易上,一般均为用外国汇票做为付款方式。买方假使不付款就拿不足商品。另一面卖方假使没有寄送商品(无论是用装船或用飞机载运),同样也收不足现金.国外汇票连接运送和付款,使买卖双方皆有保障,是方便又值得信赖的方法,一般人皆乐于运用。运送由航空或船运公司负责,付款则由银行来处理,国外汇票有连接两方面的功能。
国外汇票的运用方式,有用信用证来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形式(L/C;letter of credit);也有不用信用证的形式,如付款交单(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买方务必支付汇票后才可获得装船单据;其他是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买方只要承兑了汇票,就可以领得装船单据.很显著,后者的条件对买方较为有利.
有关支票日期,有见票即付(A.S.=at sight;O.D.=on demand),和见票后三十天付款(at 30d/s=at 30 days after sight)等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