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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外汇网2021-06-20 18:06:06 64
简介

产品名称: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纪: 不限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产品特色

本附加合同保险阶段为一年。若在保险阶段届满日的10此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看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阶段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无意中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制约),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务必且已住院医治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间所开支的住院阶段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事实开支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事实开支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医治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事实开支的医治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事实开支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事实开支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总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医治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产生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受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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