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信用部分贷款(IMF Credit Tranche)
IMF信用部分贷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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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信用部分贷款(IMF Credit Tranche),即IMF会员国申请的贷款额度胜过25%,到125%的贷款。信用部分贷款分为4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会员国用完储备部分贷款之后,可依次运用第一、二、三、四档信用贷款。申请运用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条件较松,只需呈交克服国际收支问题的具体计划,就可得到准许。其余三个档次称为高档信用部分贷款(Higher Credit Tranche)。运用信用部分贷款,档次越高,审批手续越严。会员国运用高档信用部分贷款时,除了供应令IMF满足的国际收支改观方案外,还须制订全面的财政平稳计划和采取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货币、汇率、贸易政策等,而且在贷款运用过程中,还要接受IMF的监督,以督促借款国计划方案的实行和履行。
信用部分贷款是指基金成员国胜过其基金账户中储备部分额度而向基金借取的普通贷款,它将使基金持有该国的货币胜过其额度的75%(最高可达 200%)。如前所述,普通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成员国配额的125%,减去25%的储备部分贷款后,余下的100%部分称为基本信用额度。基本信用额度分为四个档次,每一额度部分相当于成员国配额的 25%。其中第一信用部分为低档信用部分,第二信用部分至第四信用部分为高档信用部分(表1)。
表1
成员国借取信用部分贷款时,务必首先向基金提出申请表明贷款用途,同期须向基金提交拟处理金融问题的计划,经基金审查符合《基金协定》条款、基金政策和提款条件后方准许提款。其中第一信用部分贷款的条件较为宽松,并可在基金准许后一次性提用。第二至第四信用部分贷款的条件较为严格,该等贷款务必符合基金的具体政策规定,其首要要求包含:贷款目的应符合《基金协定》的条款和原则;提款用途应属于基金协定和基金政策所要求的国际收支平衡、平稳金融情势、保持货币汇率及与其有关的项目;该项贷款资金运用应届于临时性用资,且不属于用资重大而或许致使资金持续外流的项目;申请国提交的改观金融问题的计划方案应具可行性并足够在短时间内处理困难等等。在基金组织准许申请国第二至第四信用部分贷款后,基金仍需安排不胜过 3年的备用期,以分阶段放款;在申请国提款以前,基金还会通过磋商为申请国策划出运用贷款的举动准则和分阶段指标,以监督贷款运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