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Arab Monetary Fund,AMF)
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简介
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是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平衡国际收支,促进阿拉伯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性金融机构。1975年2月在巴格达举办的阿拉伯各国中央银行行长全体会议和阿拉伯经济统一委员会中央银行行长第七次会议通过会议,决定成立该组织。1977年4月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正式成立。成员国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的22个成员国。总部原设埃及开罗,1979年4月埃及因与以色列签订和约而被冻结会员国资格后,总部迁至阿布扎比。其宗旨是向阿拉伯联盟成员国中国际收支有问题的国家供应援助;给财政上有赤字的国家供应优惠贷款;使所有成员国得到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增长阿拉伯国家的财源,达到阿拉伯的经济一体化。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指派理事2位构成。下设实施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工作。1983年4月,基金组织的核定资本由2.88亿阿拉伯记帐第纳尔增到6 亿,分为5260股。资金首要用于向成员国发放中、短时间贷款。成员国为平衡国际收支,有权提取数额为其实缴额75%的贷款。如显现国际收支危机,借款数额可提升到100%。任何成员国一年中得到的贷款总数为实交资本的1倍。贷款在3年内偿还,按统一的优惠利率(3~7%)计息。
与各国联系合作只限于中央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盟中央银行和美联储等组织合作紧密。其下属的经济政策学院每年招收大批成员国的经济、金融人士,聘请阿拉伯国家、欧盟国家的专家任教。
近年来,该基金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维持了紧密的合作,并与欧盟中央银行和美联储维持了紧密的联系。秘书长表明,非常期望与中国有关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合作与交流,如交流金融、经济领域改革经验,召开研讨会等,并期望有机会访华。
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宗旨与首要职责
宗旨是向阿国供应货币金融政策和改革方面的技术评估和支持,促进阿国经济发展。
首要职责是:
(1)在成员国财政预算显现失衡的情形下供应帮助;
(2)为阿拉伯国家间货币兑换供应指导价格、协助清除各国间货币兑换的阻碍;
(3)为阿拉伯国家货币合作供应方案,助推阿拉伯国家达到经济一体化,加速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4)为成员国供应对外投资咨询和建议,保证各类投资的保值和升值;
(5)助推阿拉伯金融市场发展;
(6)研究运用结算货币-阿拉伯第纳尔和阿国实施统一货币的可行性;
(7)在成员国金融和经济面对困难时负责执行协调,保证全体成员国的利益,提出处理困难的方案;
(8)扩大成员国间支付渠道的多样化,促进成员国间贸易往来。
该基金会通过向成员国供应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短时间、中期贷款,为成员国向其余金融机构贷款开具信用证明;协助成员国在阿拉伯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向成员国提出各种金融、经济改革方案和要求,助推各成员国的经济和金融改革。
组织机构
由中中央银行长委员会、管理与实施委员会、秘书处构成。中中央银行长委员将是最高领导机构,拥有全部的管理权,每年4月在阿布扎比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形在二分之一成员国要求下可召开紧急会议。管理与实施委员会直接隶属于中中央银行长委员会,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并向行长委员会推荐秘书长人选。行长委员会每5 年任命一届秘书长,现任秘书长为贾西姆·玛纳伊(巴林人,至今已连任11年)。秘书长为基金会最高行政长官,领导管理与实施委员会,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①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策划阿拉伯经济一体化和会员国之间贸易自由化政策。董事会由会员国各委派一位董事和副董事构成。董事和副董事任期5年,董事会每年起码开会一次。假使二分之一会员国或拥有二分之一投票权的会员国要求开会,或依据实施理事会的要求,董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不论认缴资本多少,每一个会员国均有75票表决权。另外,每认缴一股资本,便增长一票。
②实施理事会,为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任命的总裁和选举的8位常务理事构成。常务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阿尔及利亚和沙特阿拉伯各有一位常务理事,其余6位常务理事由会员国依据其利益构成6个集团选举造成,一个集团推选一位。
③ 总裁,为实施理事会主席,任期5年。总裁设立并领导贷款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以便策划信贷和投资方针,向实施理事会提出信贷和投资的具体方案。
资金来源
首要是会员国缴纳的比例。基金组织最初核定资本总额为2.63亿阿拉伯第纳尔(1阿拉伯第纳尔等于3特别提款权),分成5260股,每股为5万阿拉伯第纳尔。
注册资产约12.7亿美元,自成立以来总计向阿拉伯成员国给予了120亿美元的贷款,其中80亿用于各成员国执行金融政策改革,40亿用于支持阿国间贸易活动。
业务活动
①向国际收开支现逆差的会员国供应短时间和中期贷款,并为其借款供应担保,以增长会员国的借款能力。为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会员国可提取借用其缴纳资金的 75%,或借用全部缴纳资金,但均需在3年内还清。另外,会员国还可以从基金组织得到其余贷款,但在1年内其额度不能胜过其缴纳资金的2倍,而且,在任什么时候候,贷款余额也不能胜过其缴纳资金的3倍。一般贷款须在5年内偿还,缓期贷款在7年内偿还,贷款利息按特许的统一利率计算,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②协调会员国的金融货币政策,就会员国的经济情况交换意见,磋商处理存在的困难。
③管理会员国存放的资金。
④对会员国的金融机构供应技术援助,如帮助策划银行法规、平稳货币计划和外汇改革方案,搜集和处理相关金融经济统计资料等,目的是使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逐渐达到阿拉伯经济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