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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商

外汇网2021-06-20 18:05:43 54
在金融证券方面,从事经纪商活动的人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运营,他们的首要作用是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证券转交给经纪人在交易所内买卖。经纪人对经纪商支付手续费,或称为回扣费。有些证券交易所规定经纪人不准向顾客供应相关证券交易的情形和消息,而经纪商则不受这一约束,所以经纪商在这些交易所较为盛行。供应情形和通报信息就成了经纪商们招揽顾客的首要手段。经纪商客的这一作用颇得顾客欢心。对于一部分水平高的经纪商,证券商甚至会全权委托他们办理经纪商证券业务,他们也从中分享利润。经纪商与经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不同于证券商与经纪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经纪商也不同于证券商,证券商运营证券买卖业务,相互之间可以执行证券买卖,而经纪商自身并没有从事证券买卖交易,只起中介作用。

经纪商应该具备的条件

依据居间举动的特点,经纪商应该具备下方条件:

(1)具有完全举动能力;

(2)具有居间能力和所从事居间业务的专门知识;

(3)应该是具有商业道德、恪守商业信誉者;

(4)经纪商应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士。

(5)有适当的资金。

经纪商的权利

经纪商在居间活动中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情形可被撤消经纪商身份。经纪商在居间活动中事有的基本权利是请求给付报酬。这项权利在居间活动促使合同成立后得以行使。

假使经纪商从事居间活动没有高达促成合同签订的效果,则无权请求予以报酬。报酬数额,事前有协议的,按议定数额给付;事前未议定的,按议定数额给付;事前未议定的,依照一般的习惯给付。报酬的承受,在经纪商受单方委托时,按协议由单方委托人承受;在经纪商受双方委托时,由双方委托人承受。

经纪商应承受的义务

经纪商应承受下方义务:

(1)据实数据及妥为媒介之义务。经纪商应将其所知的相关订约的各种情形,据实数据给各当事人。对显然无支付能力者或知其无订立该合同之能力者,不得为其媒介。

(2)对于委托人忠实之义务。经纪商应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之相对人合谋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假使委托人或相对人要求掮客不得暴露其姓名或商号,经纪商应承受此义务。同期,对存货数量、制作或保管技术、进货途径等,凡有约在先者,经纪商均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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