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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

外汇网2021-06-20 18:05:39 43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不测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计划履行合同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组成不可抗力的不测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无意中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无意中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首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受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其他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无意中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原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消除合同或推迟履行而不承受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原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期存在的情形下,当事人才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首要为下列:

①消除合同。一般来看,假使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形成不或许,则可消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该种情形下,可以消除合同。

②推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导致临时障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推迟履行。比如,受于不可抗力使交通遇阻,或许推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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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当事人本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形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原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产生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或许会致使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务必变更或消除经济合同;也或许致使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造成,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承受的在保险规模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造成出赔偿关系。当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期,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含: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数据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

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规模。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消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导致临时障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缓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形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1.不可抗力首要包含下方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举动,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下方困难值得注意:

(1)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差于法定规模,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力争免责;如大于法定规模,多出部分应看为此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消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下方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阶段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无意中事件。事实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无意中事件作为免责条件。所以,多数学者力争无意中事件不应当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没有能克服的客观情形。组成不可抗力务必具备下方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务必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诚然,该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不是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不是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受于它显现的几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视不计,把它消除在正常情形之外,但结果该种偶然事件真的显现了,这类事件依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形下,分析其是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形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假使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适当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该种专业知识的一般一般水准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该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形下,依据举动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纪、发育情况、知识水平、职业情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原因来分析合同当事人能否应当预见到。 B.不

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务必是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致使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有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由于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此造成的事件,假使能够通过主观付出克服它,就务必付出去做,否则就不足够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民众不或许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或许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即使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规模,而且受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规模理解也不同。依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相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规模首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看,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统一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阻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强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举动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期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规模。实际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期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规模。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规模事实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或许发生的事件。假使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形发生了改变,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依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形能否组成成不可抗力;其他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规模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受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含:不可抗力事件的规模,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规模规定的不同,首要有下方三种方式:

1.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受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刻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供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2.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受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3.综合式,马上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受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余不可抗力原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显现一部分无意中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统一。我国法律觉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没有能克服的客观情形。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期所能顾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阻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受于当事人一方的有意或过失所产生的,对其发生以及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没有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改变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所以,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首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规模、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一)不可抗力的规模

有关不可抗力的规模,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规模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或许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期,再加之“以及双方答应的其余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清晰、具体,又有适当的灵活性。当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取综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执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消除合同,一种是缓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及其对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事实影响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获得免责权利,务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期内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或许给另一方产生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假使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产生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清晰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有关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供应时,则大部分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答应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1)务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期内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或许给另一方产生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假使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产生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最幸亏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清晰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答应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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