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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工具

外汇网2021-06-20 18:05:05 66
简介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举动高达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中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为“维持货币币值的平稳,并以此促进经济的上涨。” 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工具和选择性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包含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包含911.html">贷款范围控制、特种存款、对金融企业窗口指导等。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多属于间接调控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多属于直接调控工具。在以往较长期间内,中国货币政策以直接调控为主,即采取信贷范围、现金计划等工具。1998年以后,取消了911.html">贷款范围控制,首要采取间接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提供总量。现阶段,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首要有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窗口指导等。

简述

为达到其最终目标有一个传导机制,并有一个时间过程,一般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转,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从而影响货币提供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

当前中国货币政策的操作指标首要监控基础货币、银行的超标储备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银行间债市的回购利率;中介指标首要监测货币提供量和以商业银行贷款总量、货币市场交易量为代表的信用总量。种类

依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下方三类:

一、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

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所采取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紧缩造成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首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含: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

②再贴现政策

③公开市场业务,被称为中央银行的 “三大法宝”。首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提供时和信贷范围执行调节。

二、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

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取的工具,以某些个别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运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也负债运营活动为对象,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质的方面执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首要包含:

①消费者信用控制;

②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③不动产信用控制;

④优惠利率;

⑤预缴进口保证金;

⑥其它政策工具。

三、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其它政策工具,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部分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执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含:

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执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首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制约、特种贷款;

②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首要有窗口指导、道义劝告。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5种,其作用与意义如下:

1、公开市场业务

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品种,首要包含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调剂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需求。

2、存款准备金

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提供能力,进而间接调控货币提供量。

3、中央银行贷款

运用再贷款政策、再贴现政策调剂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需求,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提供能力。

4、利率政策

依据货币政策实行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环境和利率结构执行调整,从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情况,达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5、汇率政策

通过汇率变动影响国际贸易,平衡国际收支。中国央银的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举动实施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供应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余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余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举动实施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释义】本条是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举动高达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依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为“维持货币币值的平稳,并以此促进经济上涨”。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要控制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进而控制货币提供,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为了调节金融,平稳货币,中央银行要运用经济手段,同期辅之以行政手段,控制和调节市场的信贷数量。

(一)依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适当的金融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提供量执行控制的制度。提取的金额被称为存款准备金,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称为存款准备率或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准备金;二是超标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运转的原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借以扩张或缩减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进而高达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比如提升法定准备金比率,由适当的货币基数所支持的存911.html">贷款范围就会降低,进而使流通中的货币提供量降低;反之,则会让货币提供量增长。超标准备金是银举动应付或许的提款所计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预案金,它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国的超标准备金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预案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首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后者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依据1983年9月《国务院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从新复苏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其作了清晰规定,把它列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首位。1998年3月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有关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相关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事宜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首要内容如下:

(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对象。本条第一项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可见,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准许设立的其余金融机构。

(2)存款准备金交存规模。我国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只对存款计提准备金。具体包含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谓一般存款是相对财政性存款来说的,包含企业存款、积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金融组织吸收的各类存款。

(3)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国家授权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依据放松银根或紧缩银根的需要执行调整,并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实行。

超标准备金是指银举动应付或许的提款所计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预案金,其特点是为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国的超标准备金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预案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首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后者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即使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在货币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这项政策工具也存在着显著的局限性,首要显现为下方几个方面:

(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导致的效果非常强烈,中央银行很难确定调整准备金率的机会和调整的程度,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随时调整,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每日控制货币提供情况的工具。而且在中央银行提升准备金比率时,没有充足超标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必然会被逼卖出其流动性资产,或增长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刻收回放出的款项等,这些措施全将增长中央银行的工作阻力。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喜欢对存款准备金率经常给予变动,而且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提升以前,会事先通知商业银行,如此会让得这项货币政策工具效果更稳定一部分。

(2)受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标准备金、货币乘数及社会的货币提供量均有较强烈的影响,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全将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存款准备金率有固定化倾向。

(3)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种银行和和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统一。受于超标准备金并没有是平均分布在各家银行,而且银行的范围大小有差别,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银行类别各异所以,存款准备金率“一刀切”式的变动对各家银行的影响就不统一,有的银行往往深陷严重资金周转不灵的窘境。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所谓利息,是指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处得到的报酬。而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期间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我国的利率分三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

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

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给市场利率。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在核心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改变决定了其余各种利率的改变。中央银行通过提升或减弱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借入中央银行资金成本,以高达压抑或刺激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致使信贷总量或货币提供量的缩减或扩张。

基准利率是我国中央银行达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策划基准利率的根据只能是货币政策目标。当政策目标着重发生改变时,利率作为政策工具也应跟随改变。不同的利率环境体现不同的政策要求,当政策着重放在平稳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当适时调高,以压抑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当适时调低。比如,1987年针对温度回升的经济空气,国务院提出“压缩经济空气”,普遍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央银行清晰提出“紧中有活”的货币政策,提升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从第四季度起,将年度性贷款和短时间贷款的利率由3.4‰和5.4‰提升到6‰。 1988年第四季度,面对经济过热和显著的通胀,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一连串旨在紧缩银根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其中包含继续提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年度性贷款利率和短时间贷款利率,由6‰分别提升为6.9‰和6.3‰,以控制信贷资金的过分需求。又如,1995 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通胀,中央银行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于元月一日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提升0.5个百分点。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此前,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举动。通过贴现,持票人得到差于票面金额的资金,贴现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得到票据的所有权。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将购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又一次贴现。从形式向上瞧,再贴现与贴现并无区别,均为一种票据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但从职能向上瞧,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所谓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策划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提供和需求,进而调节市场货币提供量的一种金融政策。再贴现政策分为两种。一种是长期的再贴现政策,这又包含两种:一是“压抑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好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升再贴现成本,进而压抑资金需求,缩减银根,降低市场的货币提供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差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减弱再贴现成本,进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长市场的货币提供量。其他是短时间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依据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随时策划好于或低地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标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进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再贴现政策的作用过程事实上就是通过变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预案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的过程。当中央银行提升再贴现率,使之好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这就必然降低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这使商业银行的预案金相应削减。假使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就只能缩减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范围,进而也就削减了市场的货币提供量。伴随市场货币提供量的削减,银根紧张,市场利率也相应上升,社将对货币的需求也就相对降低。而当中央银行减弱再贴现利率,使其差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减弱,这就必然增长其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再贴现,商业银行的预案金相应增长,这就必然会让其扩大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范围,进而致使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长。伴随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长,银根松动,筹资较易,市场利率相应减弱,社将对货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长。

即使再贴现政策从理论上来看,能够发挥很好的效果,但同期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这首要表当下:

(1)从控制货币提供量来说,再贴现政策并没有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中央银行处在被动地位。商业银行能否愿意到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或再贴现多少,决定于商业银行本身。其次,如商业银行都依靠于中央银行再贴现,就会增长中央银行的阻力,进而会降低其控制货币提供量的能力。又一次,再贴现率高低有限度。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萧条期间,再贴现率无论高低,都无法制约或阻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这也致使中央银行很难有效地控制货币提供量。

(2)从对利率的影响看,调整再贴现利率,一般并没有能更改利率的结构,而只能影响利率环境。

(3)就其弹性来说,再贴现政策是缺乏弹性的。一面,再贴现率的随时调整,一般会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性波动,这会让企业和商业银行无所适从;另一面,再贴现率不随时调整,又不利于中央银行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提供量。所以,再贴现政策的弹性是很小的。

(四)向商业银行供应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首要资产业务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特别是在原来实施计划经济的国家中,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的贷款对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实施货币政策、压抑通胀、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说来,再贷款的作用首要体现为: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运用额度,使货币提供量和市场利率发生改变。比如,当中央银行要缩减银根实施紧缩政策时,它可以提升再贷款利率,降低基础货币的投放量,增长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压抑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造成预告效果,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民众的预期。当中央银行提升再贷款利率时,显示中央银行对通胀的进度发出了警示,使厂商慎重从事更深一步的投资扩张;当中央银行减弱再贷款利率时,则表明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胀已经缓和,如此就会刺激投资和经济上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

依据本法和1993年3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94年2月颁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再贷款制度首要有下方内容:

(1)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凡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持有《运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形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务必具备下方条件: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归还人民银行贷款有信誉;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较短。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具体划分为20日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2)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务必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注明借款用途,表明借款原因,讲清资金运用情况,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种类和贷款期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务必坚持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务必收回。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的,人民银行有权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户扣收。

(3)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检查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情形。对发现贷款运用不符合规定,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形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纠正不力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该行贷款、收回或提早收回对该行的贷款,并建议其上级行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

值得表示的是,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尽管都能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二者有很大区别:第一,贷款的对象不同。再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商业银行,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供应贷款的外,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余单位和个人供应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第二,贷款的根据不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一般用于处理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困难所以期限较短;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分为短时间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第三,贷款的作用不同。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在“总闸门”的地位,由于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范围和结构。同期,再贷款依旧我国当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调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运营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货币政策目标开展运营活动。而商业银行的贷款则不具有上述作用。

(五) 买国债、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首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中央银行买进或出售有价证券或外汇代表着执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以高达增长或降低货币提供量的目的。当金融市场上资金缺乏时,中央银行就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有价证券,向社会投入一笔基础货币。这些基础货币假使是流入社会大众手中,则会直接地增长社会的货币提供量,假使是流入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的扩张和货币提供量的多倍增长。相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泛滥、货币过多时,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出售有价证券,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买入,不定期是由其余部门买入,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流回,引起信用范围的缩减和货币提供量的降低。中央银行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活动,以高达扩张或缩减信用、调节货币提供量的目的。

依据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的差异,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公开市场。所谓广义的公开市场,是指在一部分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公债和国库券的数量有限,所以,中央银行除了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之外,还买卖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担保的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以高达调节信用和控制货币提供量的目的。所谓狭义的公开市场,是指首要买卖政府公债和国库券。由于在一部分发达国家,大批发行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且流通规模普遍,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只需要买进或买出政府公债和国库券,就可以高达调节信用、控制货币提供量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是国债、其余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外汇,当前首要是外汇。就国债来说,中国人民银行以买卖国债的形式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从而影响货币提供量的降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第一批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在1996年4月9号,这次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以1996年财政部发行的无纸化短时间国债为操作工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联机网执行逐笔交易,交易风险由交易各方各自承受。人民银行在国债券市场场执行国债买卖,买卖的对象不是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而是国债一级平台商。国债一级平台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债务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就外汇来说,受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统一的外汇市场已经形成,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数额较大,人民银行通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同样会起到吞吐基础货币的作用。

公开市场政策已形成很多国家里央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优点在于:(1)中央银行能通过此项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情况,进而直接影响市场货币提供量。(2)运用公开市场业务的首要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选择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各种债券的时间、地点、种类及数量,而无须像再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变动贷款条件或贷款成本的间接方式激励或制约商业银行的信用举动,也无须考虑商业银行能否配合。(3)公开市场上中央银行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范围可大可小,交易方法及步骤都可以依据需要安排,如此更能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精准性,也能比较精准地调控货币提供量。(4)公开市场业务不象法定准备率及再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举动惯性。在中央银行依据市场行情觉得有必要调节方向时,转变业务有很大的灵活性。(5)中央银行可以运用公开市场政策,执行经常性、接连性的操作。(6)金融市场情形一旦发生改变,中央银行能快速更改其操作,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提供量。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余货币政策工具

本款为一弹性条款。受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金融体制的改革也正处在深刻的变动当中,在该种环境下,经济、金融事态往往容易发生很难预料的改变。对于该种情形,中央银行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而不能仅限于法定的几种类型。所以,本条在此作了灵活规定,但为了设定了一个制约性条件,即除本条规定的五项货币政策工具以外的货币政策工具应由国务院确定。如此规定的首要目的在于保证人民银行依据经济、金融事态的事实改变,采取及时、灵活、有效、形式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达到。

从人民银行事实操作和外国中央银行的长期实践来说,国务院确定的其余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有如下几种:贷款限额、信贷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特别存款账户、窗口指导以及货币发行等。

(1)贷款限额。所谓贷款限额是指中央银行运用指令性计划对国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最高额度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它分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和中央银行贷款限额两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为控制贷款的总 “笼子”,中央银行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最后贷款者”的职能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多种形式融通资金的总称,它是全国信贷总范围的决定原因。

我国从1985年开始对贷款执行限额管理。当前贷款限额管理仍是我国中央银行控制信用总范围、调节货币提供量的重要工具。一面,利用它能制约基础货币的派生能力;另一面,有利于从宏观上控制信贷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集中资金来保证国家着重建设和支持经济平稳、协调发展;此外,贷款限额管理具有可控性强,操作简单、直接、收效快等优点。

(2)信贷收支计划。计划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部门的中央银行也务必对全社会的信贷范围和货币提供量实施计划管理。所以,信贷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领域内,利用计划机制,对全社会的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金运用的数量及其组成执行综合平衡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计划,并没有是各商业银行的信贷计划的简单总和,而是以商业银行所编制的信贷计划为基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货币政策的决策和金融宏观控制的客观要求,在总量、部门、地区和项目等方面执行综合平衡之后,编制的全国信贷收支总范围及其基本组成的计划。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是综合性的计划。

(3)现金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现金货币提供量及其流向,进而调节信贷范围和货币提供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现金收支计划与信贷收支计划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期也有很重要的区别。二者的联系首要是:现金是通过信贷的途径进入流通的,信贷收支的范围和投向直接影响着现金收支的范围和投向。从实践来说,该种联系首要表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第一,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一部分。信贷收支中,既有现金收支,也有转账收支。信贷收支包含现金收支,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一个构成部分。

第二,现金收支影响信贷收支,信贷收支制衡着现金收支。现金收支对信贷收支的影响首要表当下两方面:一是现金收支的范围制衡着信贷收支的范围,现金作为基金货币,它的范围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信贷范围的大小;二是现金收支的范围制衡着信贷收支的组成,现金收支和转账收支组成了整个信贷收支,如其余条件不变,现金收支范围大,转账收支范围则小,反之亦然。信贷收支对现金收支的影响表当下:一是财政性存款变动必然会引起现金收支的变动;二是农贷的发放和收回、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的发放和收回,以及存款的存入和提取,都影响着现金收支范围的扩大或缩减;三是积蓄存款的增减制衡着现金收支的范围;等等。

第三,信贷收支计划的差额与现金收支计划的差额始终均为统一的。由于,转账收支导致银行系统内部各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此多彼少,收支总是平衡的。但是现金通过银行在社会流通,开支的时间和数额不统一,通过一定途径流回的时间和数额也不统一,故现金收支总是不均衡的。受于转账收支部分始终平衡,而现金收支部分又往往不均衡,所以,信贷收以差额与现金收支差额总是统一的。

即使现金计划与信贷计划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但毕竟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两个不同的工具,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

一是两个计划的作用不同。信贷计划首要是用来控制全国的信贷总范围及其组成,而现金计划首要是用来控制现金货币收以运动情况。

二是两个计划反应的内容不同。信贷计划是通过存款和贷款的增减改变、货币的投放和回笼来反应信贷资金来自于国民经济的哪些部分,运用到哪些部门,反应出信贷总范围及其货币提供总量的改变情形;而现金计划是通过现金的投入和回笼的各个途径来反应现金货币从哪些途径回笼,从哪些途径投入,反应显现金货币运动的状态。

三是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编制方法不同。信贷计划的各个项目是按余额或增减额编制;而现金计划的各类目是按收付发生额编制的。所以,信贷计划的各指标是时点数,现金计划的各指标是期间数。

(4)特别存款。特别存款是中央银举动了维持金融部门的平衡协调发展,避免个别部门或某类贷款的过速上涨,要求某个或某几个金融部门向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特别存款。特别存款属于选择性信用控制工具,不是一项广泛性措施,也不是一项长期的、接连的措施。

(5)“窗口指导”。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中央银行执行“窗口指导”的特殊形式。从1987年起,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建立了比较平稳的行长碰头会制度。在碰头会上,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数据即期的信贷业务进度情形,中央银行则向专业银行表明对经济、金融事态的观点,通报货币政策意愿,提出改进专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建议。

(6)货币发行。中央银行适时适量地控制货币发行,有计划地控制导入流通的基础货币,进而有助于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达到。

综上所述,上面分析的六个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本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举动达到货币政策目标,在实施货币政策中可以运用的。同期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运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中国变革

一、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简述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渐渐演变形成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提供能力,进而间接调控货币提供量。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含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预案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胜过法定准备金的预案金叫做超标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标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标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标准备金的大小和超标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依据具体情形自行掌握。

(二)、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差不多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历经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积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必须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导致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举动适当集中资金,支持着重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压抑通胀,两次向上调整了法定准备率。1987年从10%向上调整为12%,1988年9月更深一步向上调整为13%。这一比例一直维持到1998年3月20号。

中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统称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维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各家银行运营的特点从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差于6%,建行、交行不差于5%,农行不差于7%。

到了1998年,伴随中国经济形式的改变和银行体制改革的推动,当时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显现了不少缺陷,务必执行改革。经国务院答应,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3月21号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了巨大改革,首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预案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向下调整到8%,超标准备金及超标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预案金存款差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显现透支,人民银行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底日计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给予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规模。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1999年11月18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号起向下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向下调整到6%。

从2003年9月21号起,中国人民银行提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到7%。

从2004年4月25号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首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足够率、资产质量情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足够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足够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衡资本足够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此项政策调整不影响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生活。顾虑到中国各种金融机构改革进度的差异,仍未执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依据目前的宏观经济事态,从2004年4月25号起,中国人民银行将资本足够率差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升0.5个百分点,实施7.5%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余金融机构仍实施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率每次调整次数 时 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程度 备注

31 2008年12月25号 14% 13.5% ↓0.5%

30 2008年12月05日 16% 14% ↓2%
(向下调整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向下调整工行、农行、 中行、建行、交通银行、 邮政积蓄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 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29 2008年10月15号 16.5% 16% ↓0.5%

28 2008年9月25号 17.5% 16.5 ↓1%
(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积蓄银行暂不向下调整外, 其余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向下调整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向下调整2个百分点。)

27 2008年06月25号 17% 17.5% ↑0.5%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向上调整。)

26 2008年06月15号 16.5% 17% ↑0.5%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向上调整。)

25 2008年05月20号 16% 16.5% ↑0.5%

24 2008年04月25号 15.5% 16% ↑0.5%

23 2008年03月25号 15% 15.5% ↑0.5%

22 2008年01月25号 14.5% 15% ↑0.5%

21 2007年12月25号 13.5% 14.5% ↑1%

20 2007年11月10号 13% 13.5% ↑0.5%

19 2007年10月25号 12.5% 13% ↑0.5%

18 2007年09月25号 12% 12.5% ↑0.5%

17 2007年08月15号 11.5% 12% ↑0.5%

162007年06月05日 11% 11.5% ↑0.5%

152007年05月15号 10.5% 11% ↑0.5%

142007年04月16号 10% 10.5% ↑0.5%

132007年02月25号 9.5% 10% ↑0.5%

122007年01月15号 9% 9.5% ↑0.5%

11 2006年11月15号 8.5% 9% ↑0.5%

10 2006年08月15号 8% 8.5% ↑0.5%

9 2006年07月05日 7.5% 8% ↑0.5%

8 2004年04月25号 7% 7.5% ↑0.5%
(并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7 2003年09月21号 6% 7% ↑1%

6 1999年11月21号 8% 6% ↓2%

5 1998年03月21号 13% 8% ↓5%

4 1988年9月 12% 13% ↑1%

3 1987年 10% 12% ↑2%

2 1985年 中央银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

1 1984年 中央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积蓄存款40%

二、中国中央银行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的改革

(一)、再贷款政策

再贷款,即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向商业银行供应贷款。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就可以高达控制和调节货币提供量和信贷范围的目的。

改革以来中国的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与信贷范围管理配套运用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按再贷款期限长短不同,中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可分为三种类型: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为了提升再贷款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近年来。中央银行已把再贷款的着重放在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上。由于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期限短,有助于中央银行依据经济情况执行及时的调节。再贷款作为中国中央银行的首要资产业务,80年代末期在资产总额中占75%左右,90年代后再911.html">贷款范围尽管有所下滑,但仍占较大比重,到了1999年再贷款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也约为43.49%,对比美国的情形,再贷款额仅占美国中央银行资产总额的1%左右。巨额再贷款保证了信贷计划的实行,是中国货币直接调控的一大特色,但同期也是货币失控的原因之一。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的货币提供调控手段要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货币政策工具也面对着巨大的更新,再贷款政策的作用会渐渐弱化。

1997年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有关改进国有商业银行911.html">贷款范围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号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施“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率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这标志着中国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巨大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将从以往依靠911.html">贷款范围指令性计划控制,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引导,并以指导性计划实施情形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

这一信贷管理体制的巨大改变,也代表着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再贷款政策工具执行调整,而且在后来的几年中再贷款的功能的确发生了一部分显著的改变:首要显现为再911.html">贷款范围在逐渐缩减,对货币调控的能力下滑。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911.html">贷款范围为15373.9亿元,到了2004年下滑到了9376.35亿元。假使从相对比重看,下滑的更显著,1999年再911.html">贷款范围占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范围为43.49%,2004年中该比重下滑为11.92%。需要表示的是,在再贷款总的范围下滑的情形下,中央银行一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大幅增长再贷款,发挥它们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998年到2001年,人民银行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逐年增长,总计增长了800多亿元;另一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是逐年增长,2000年、2001年、 2002年分别增长了333亿、200亿、260亿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关实施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3月25号起实施再贷款浮息制度。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规模内,依据宏观经济金融事态,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发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程度的制度。实施再贷款浮息制度不涉及企业和居民个人。再贷款浮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期限在1年在内、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时间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以 20日在内再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2.7%,加点浮息后为3.33%。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2.97%的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浮息分三年逐渐到位,且到位后加点程度减半实施。

实施再贷款浮息制度是稳健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逐渐提升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有助于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升再贷款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再贷款利率制度逐渐过渡到国际通行做法。

(二)、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举动,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政策的调整不仅可以影响到市场中货币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再贴现利率的调整会影响市场的利率环境,进而对经济造成巨大影响。

中国再贴现政策的成长是建立在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的。1980年,依据中共中央有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用市场调节搞好经济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着手研究票据贴现困难,并决定先在两个区办事处试点。1981年,人民银行上海市杨浦和黄浦两个区办事处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之后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安徽省天长县支行又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后上海市分行向总行提出了《有关复苏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请求数据》,总行对数据作了批复,肯定了其试点,并决定在重庆、沈阳、河北等部分地区执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试点。经历几年的探索,在归纳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开展这项业务。

伴随票据业务的成长,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着手开展再贴现业务,更深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

1986年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再贴现试行办法》,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1988年,针对全国大规模的贷款拖欠情形,作为清理拖欠的一项措施,提出执行银行结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票据化。1988年12月,经国务院准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商业汇票的结算、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手续作了清晰的规定,1991年国家在组织清理三角债工作贴现,进而更深一步助推了银行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成长。同年9月份,针对商业汇票推行以来显现的一部分困难,比如有些企业和银举动套取银行资金,违背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等,人民银行颁发了《有关增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业汇票的运用和银行票据承兑与贴现举动。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94年,人民银行先后颁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贴现办法》和《商业汇票办法》,提出要增强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对于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以往的信贷范围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渐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的间接控制,降低信用放款,增长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同期,人民银行也开始将再贴现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加以运用,实行金融宏观调控。1994年l0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专门安排了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行业以及棉花、生猪、烟叶、食糖四种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贴现政策已真正开始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在控制货币提供量、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对于票据的推广运用以及贴现给予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6年再贴现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再贴现由国家支持的“五行业,四产品”辐射到各行各业,形成基层人民银行处理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问题的首要渠道。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又使再贴现业务发展承受了打击。由于商业银行把防范信贷风险、保全金融资产放在其业务发展的着重。银行在控制总量的同期,严格票据签发的审查,进而使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量大为减弱。

1998年后,再贴现业务真正迎来前面发展和深化的阶段,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率的确定方式,与再贷款率脱钩,单独公布再贴现率,使之第一次形成基准利率,加深了再贴现率的货币政策信号作用。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更深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具体内容包含:一、更深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速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将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授权,切实增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窗口的作用;二、依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规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的商业汇票,经金融机构贴现后,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同期,对一部分资信情形不错、具有相应票据业务基础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把再贴现作为减轻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的一项政策措施。三、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升业务效率。适当简化再贴现业务操作手续,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同期表示,人民银行将更深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再贴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渐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信息查询和监控系统。

伴随制度建设的规范,再贴现业务的范围也发展快速,2000年全国商业汇票总计发生额7445亿元,商业银行总计办理贴现6447亿元,中央银行再贴现2667亿元,同比分别上涨47%、158%和132%。到了2003年全国总计签发商业汇票2.77万亿元,同比增长1.16万亿元,上涨 72.2%;总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4.44万亿元,同比增长2.12万亿元,上涨91%。12月底,已签发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余额为1.28万亿元,同比增长0.54万亿元,上涨 73.5%;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余额8934亿元,同比增长3669亿元,上涨69.7%。反映出再贴现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正在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公开市场业务

(一)、公开市场业务的内涵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首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平台商执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达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二)、中国公开市场业务的演变

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含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1994年初,伴随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行以及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联网营运,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于1994年3月正式起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适时调节国内外汇供求,平稳人民币汇率,对保证以结售汇为特质的外汇体制改革的顺遂实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9号正式起步了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初步建立了操作的技术网络系统,策划了有关的交易规程和办法。中国的公开市场操作实施的是一级平台商制度。1996年,参与公开市场操作的金融机构是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行共计14家,1996年12月末,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加盟使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高达17家。在交易方式上,公开市场业务采取的是回购交易方式。从1996年4月9号到1996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共执行了51次短时间国债的“逆回购”业务,回购总量43亿元。

1997年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被暂停了,首要原因是依据1996年的货币政策的需要,中央银行应收回基础货币。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仍未持有国债,只能执行“逆回购”交易,受于该种操作的效果是投放基础货币,与当时的政策目标相异。

1998年5月26号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复苏交易,有了较大发展:交易的品种包含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交易的对象扩大到29家商业银行;交易范围逐渐扩大,当年总计交易量为2827亿元。

1999年至今,公开市场操作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提供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行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了2001年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范围高达16781亿元,交易量比1998年上涨了4.9倍,而且在交易方式上也有了显著的改观,以往首要以回购交易为主,2001年现券交易量增长快速。

2003年,中国人民银举动了处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对象困难,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调控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人民银行在4月22号到6月30日的10个发行中日,以价格招标方式贴现发行17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总量为1950亿元,其中3个月期900亿元,6个月期750亿元,1年期300亿元。中央银行票据的发行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方式的创新和货币政策操作的现实选择。

2004年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针对外汇占款迅速上涨、财政库款波动较大等流动性改变的新情形,全年着重增强了流动性管理体系建设,更深一步完善了公开市场业务制度,积极推动公开市场操作创新,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显现了比较主动的局势。依据货币政策调控的总的要求,全年不同阶段分别采取适度从紧和相对中性的操作取向,灵活开展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和回购操作,有效对冲外汇占款,达到了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适度、结构合理、改变平缓和货币市场利率基本平稳的目标。公开市场操作的前瞻性加强,透明度更深一步提升。中央银行票据发行体系渐趋成熟,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公开市场操作的创新方面具体包含:

一是增长操作频率。为更深一步提升公开市场操作的效率,从7 月27 日起,星期二上午增长短时间正回购操作;从8 月5 日起,每星期四上午固定增长中央银行票据发行操作。如此,每周操作频率由星期二操作一场调整为操作两场,即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正回购操作各一场;星期四固定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并依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适时执行正回购操作。

二是调整中央银行票据交易时间。为更深一步提升中央银行票据的流动性,从8 月5 日起,将中央银行票据的交易流通时间由发行日后第二日(即T+2 )调整为次日(即T+1 );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前的停止交易时间则由兑付此前10 日(即T+10 )调整为前3 日(即T+3 )。

三是适时开发新的操作品种。依据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于2004 年12 月开始发行三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并于年末开始发行1 年期远期中央银行票据。

四是改进技术支持系统。2004 年11 月,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与支付系统成功达到联接,并对公开市场业务系统执行了升级改造,开始以DVP 方式执行债券、资金清算,大大提升了清算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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