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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创新

外汇网2021-06-20 18:04:57 56
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制度创新是指作为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更改以及该种变革所引起的金融运营环境与运营内容上的创新,包含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与金融监督制度的创新。

金融制度创新的诱因理论

西方经济专家从理论上提出了不少思路。

1、西尔柏的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

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威廉·L·西尔柏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成长》一文,详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并用直线程度模型加以表明。他觉得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清除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抑制而采取的“自卫”举动。西尔柏觉得,金融抑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外部约束,首要是政府等监管机构的管制,其二是内部约束,即金融企业策划的利润目标、上涨率、资产比率等。这两个方面的金融抑制,尤其是外部条件发生改变而造成金融抑制时,实施最优化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将令从机会成本角度和金融企业管理影子价格与事实价格的区别来谋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创新。西尔柏的理论是从利用微观经济学对企业举动分析入手,首要侧重于金融企业与市场拓展有关联的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交易创新,解释金融企业的“逆境创新”,而对与金融企业有关的市场创新,以及受于宏观经济环境改变而导致的金融创新皆不适应。而实际上金融创新并不是金融企业的孤立举动,金融创新是经济活动在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从新组合的反应。要使各种创新平稳下来,达到规范化、合理化,仍需要制度创新作保障,而制度创新并没有是指完善以前的制度,而是一种在市场规避型创新以前,顺应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无到有地形成新的制度内容乃至整体的制度体系。要求政府放弃以往对金融过程过多干预的政策,转而实行一种较为宽松的制度。假使说金融市场创新是对制度计划的规避,那么紧随其后的制度创新则是对市场创新的宽容和放纵。这是一种自发举动和自觉安排之间的辨证关系。

2、凯恩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经济专家凯恩(E.J.kane)于1984年提出来的。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制约性措施实施回避。规避创新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管制的举动。它代表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造成了金融创新举动。事实上,规避已经被觉得是合法的了。自此,凯恩设计了一个策划规章制度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制订经济规章制度的程序和被管制人规避的过程是相互适用和相互作用的,通过如此一个互动过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金融的控制和所以造成的规避举动是以辨证形式显现的,从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决策角度看,则可觉得是自由与管制的博弈。为了得到最大化的利润,金融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的管制,但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制度平稳时,政府又会增强管制,该种管制将致使新的一次创新。所以,金融制度的静态均衡差不多是不存在的,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持续交替,形成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凯恩的理论比西尔柏的理论涵盖更普遍,更重视外部环境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他不仅考虑了市场创新的起因,而且还研究了制度创新过程以及二者的动态过程,把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看作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力量与政治力量持续斗争的过程和结果。但规避理论疑似太绝对和抽象化地把规避和创新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与现实有一定差距,这首要显现为凯恩内心所设想的制度创新总是想管制型发展,而现实却是制度创新一直首要向以自由放任为基调的市场创新退让。

3、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 ) 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原因是减弱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有两层含义:减弱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能否具有事实意义;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致使交易成本减弱的反映。希克斯把交易成本和货币需求与金融创新联系起来考虑,觉得: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同的需求造成对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经济个体对需求预期发生改变;交易成本减弱的成长趋势使货币向更为高级的形式演变和发展,造成新的交换媒介、新的金融工具;持续减弱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创新,改观金融服务。交易成本理论把金融创新的源泉完全归因于金融微观经济结构改变引起的交易成本下滑,这未免太简单化了。由于金融交易成本的下滑并不是完全由科技进步引起,仍有其余诸如竞争、外部经济环境的改变等原因。

4、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

制度学派对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多,以戴维斯(S.Davies)、诺斯(North)、沃利斯(Wallis)等为代表。该种金融创新理论觉得,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该种看法,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看为金融创新。所以,政府举动的改变会引起金融制度的变迁,如政府要求金融平稳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尽管是以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为显著特质,但该种制度改变自身并不是“金融抑制”,而是含有创新的成分。比如1919年美国联邦积蓄体系和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他们均为作为政府当局平稳金融体系而采取的有力措施,他们尽管是金融管制的一部分,但也可以觉得是金融制度创新举动——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其余金融创新理论仍有格林(B.Green)和海伍德(J.Haywood)的财富上涨说、格利(J.Gurley)和肖(E.Shaw)的金融中介说等等。以上理论大多首要侧重金融实务而非金融制度,而且创新诱因也都首要针对微观主体来说。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金融当局推动的,即使很多制度创新的需求来自微观金融主体,起码,就外在制度或非隐性制度的创新来说是如此的。所以,作为涉及金融整体运行,助推主体较为特殊的金融制度创新,就不能简单地首要基于微观方面对其诱因加以分析和概括。

">编辑]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容1.通过制度创新处理中长期贷款占比居高不下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困难。

从2004年末以来银根的紧缩,贷款涨幅有显著的下跌,但是中长期贷款却任然维持十分平稳的上升,压缩的贷款大多是短时间贷款,致使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明显匮乏,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困难有所加重。该种情况显示中国的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尤其是风险定价的能力。

2.从融资结构人手处理当前严重依靠银行贷款的融资格局。

过渡依靠银行贷款致使中国的M2/CDP连续上升,提升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不平稳性。由于长期融资不发达,致使银行体系不仅承受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承受的短时间融资的功能,还必须承受长期融资的功能,在有的领域事实上相似股本融资功能,比如在转轨期间银行对于一部分无资本金企业的贷款,以及期望银行对本来期望执行股本融资的中小企业执行债务融资。无论是压缩中长期贷款,依旧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或许许多地需要从银行系统之外找处理的办法,尤其是要发展中介融资市场、股权融资市场。假使这些市场不发达,大批的银行贷款新添的部分用在长期性的基建,或许使中长期贷款压缩的余地十分有限。

3.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人手处理中长期贷款居高不下致使的资产负债不匹配困难。

为提升资产的流动性,可以采取资产的证券化、允许商业银行执行主动的负债(比如允许商业银行依据资产运用的期限发行大额长期存单等主动的负债工具),致使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管理资产负债的匹配,减弱资产负债不匹配导致的风险。此外应提升金融决策效率,无论是宏观决策依旧微观决策,均为建立在大批金融信息的采集与分析基础之上的。

金融制度创新的步骤

戴维斯和诺斯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上涨》一书中表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得到追加利益即潜在利益的现成制度的变革。他们觉得,制度创新存在一个时滞效应,需要由那些可以预见潜在利益,并首先发起制度创新者构成的“第一行动集团”以及那些可以帮助“第一行动集团”得到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的“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完成。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把“第一行动集团”具体划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自此建立了三级水平的制度创新模式。并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创新较优的结论。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为金融制度的创新给予了基础。

金融制度的创新是金融在制度方面上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也遵循制度创新的五个步骤,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第二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提出金融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动集团”依据最大利益原则对方案执行比较选择;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付出,达到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展开,即在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两个层次上展开。所以,金融制度创新也就相应地分为由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业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在大部分情形下,由微观组织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是合理的,但在下方情形下,由金融监管当局(政府)担任创新主体的选择更可行:(1)金融市场仍未得到充分发展,(2)存在私人微观金融组织进入的阻碍,(3)潜在收益不能量化带微观主体,即外部性强,(4)制度创新涉及到强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创新的预付成本过大。

金融制度创新的类型

从创新的主体来说,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分为需求诱导型创新和供给主导型创新。需求诱导型创新是指单位创新主体(如金融企业)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致使本身利益(润)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和实行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以产权界定清晰和自主决策为制度条件。供给主导型创新是指金融当局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行的创新,它以大批的公共产权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在需求诱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中,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是在金融市场第一线的金融企业家,他们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为得到利润而执行制度创新,并独自承受风险,因此他们只有在潜在制度创新收益大于清除各种潜在风险的成本才或许发生制度创新举动。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中,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充当“第一行动集团”,受于法律赋予金融监管当局相应的权力,一旦它发现局部或整体性制度创新方案的预期收益大于零,就可以借助行政力量强制性局部试点,该种试点由权力部门降低了外部性及不确定原因,因此风险较少。在需求诱导型创新方式中,“第一行动集团”不或许持久地独占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这是受于以利润为目标的金融企业为分享这一利润会模仿“第一行动集团”的创新举动,事实上是创新制度的模仿与扩散过程,也正是由于模仿、扩散、创新才引起金融制度结构的改变;而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下,人为设置的试点显示,未经准许的金融企业不得模仿试点单位的做法,如此创新的潜在收益就无法被扩散。可见这两种制度创新方式各有利弊,因此只有联系金融制度目标及有关约束条件,并对之执行成本—收益分析来分析二者各自适应的对象及规模。

在世界规模内,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制度创新是商业银行在利益的导朝下自主执行的需求诱导型创新。政府举动首要是适应市场发展,对新显现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规则并没有积极参与,仅仅以法律或制度形式等方法加以证实。20世纪30年代以后,市场固有的缺陷致使市场无法造成出规范竞争、制约垄断的制度安排,“市场失灵”经常影响到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30年代大危机的暴发即是印证。“市场失灵”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举动来干预经济金融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特别是当市场有机会损害政府利益时,政府为了本身的利益,达到本身效应最大化,就会介入市场。实行规范市场的各种制度安排,强制性地推行经济制度的变迁。这一阶段,由政府来主导的供给主导型创新更为明显。

从创新内容来说,它首要包含金融交易制度创新、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单个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组织结构或体系的创新)以及金融保障制度创新等。金融交易制度创新即环绕着金融交易运转方式执行的制度创新。创造新的金融交易载体,更改金融交易流程增长金融交易的形式,起步新的金融交易资源,乃至建立具有针对不同交易对象与工具而又具有新特质的金融交易空间 (新类型的交易市场)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内容。金融组织制度创新是环绕着金融组织方式包含其结构优化的目的而执行的创新。单个金融组织的创新是为适应竞争所引致的金融业务创新而显现的,受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中金融组织的设置及分工不同,金融组织创新的内容与形式也不统一,从各国金融组织发展与创新的结构看,大差不差有下方创新金融组织:住宅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各种保险组织、养老基金组织、互助基金、金融公司和跨国金融组织等。

金融组织结构的创新,从业务方面看,大体沿着银行、证券、保险和各种金融中间体四种客体形式创新,从运营主体方面看,一般趋势无非是国有商业金融、国有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包含多种股份制金融)四种主体形式。这四种主体形式和四种客体形式可概括为双重四元金融创新模式。金融保障制度创新则指环绕着保障社会金融活动依照特定的交易、组织制度安全和高效运行而执行的制度创新。金融保障制度包含各种旨在保障一般金融交易活动公平、顺遂地执行,提升金融运行效率尤其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当事人权益的金融法律、规章与政策干预准则。其中的核心部分是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着重在于在激励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创新的基础上,实施保护性管制和预防性管制,并非是一般性的抑制;在于适时适当监管,并非是时时事事监管。适当的金融监管及其它保障性制度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背景。当背景条件发生改变,以及显现新的风险原因时,金融保障制度自身务必执行相应的调整乃至创新。

">编辑]金融制度创新的限制因素1.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变迁。

作为一国经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金融制度必然要受制于基本经济制度,金融制度创新也只能在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内执行。经济上实施高度集权的国家与强调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国家对比,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在活力与空l司规模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后者比前者在金融制度的选择上相对自由,产权关系亦相对明晰,市场竞争亦更为激烈,自此造成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也就强盛,空间也更大。诚然,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没有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经济社会的成长,它不仅存在着内部的局部调整,有时也会造成大程度的变迁,也不消除在特别情形下,发生质的剧变。一般说来,金融制度创新的活跃程度与基本经济制度变迁的强烈程度正有关。

2.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新金融制度快速、有效地投人运行的能力有关。

金融制度创新务必克服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靠性,这需要造成重大的沉没成本。。一般来看,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金融制度变革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其创新的综合成木就会小一部分,实行难度也不会太大;反之则相反。此外,大范围的金融制度创新还不可避免地面对着制度创新风险困难,即新的金融制度是否在很短的时期内替f忆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运行,如此,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地造成某种制度真空,假使不能快速填充,金融混乱必然造成并形成重大的转换性损失。

3.金融资源的稀缺程度。

金融制度创新的首要动机是提升金融运行的效率,达到稀缺金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最优配置。在其余条件相同的清况下,一国金融资源较为紧俏时,客观上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减轻该种冲突的需要就更为强烈;反之则相反。而现实中,受于其余制约性条件,即金融资源稀缺的国家往往技术基础能力不足,经济、金融放开度太低,甚至政治、社会、人文等等,产生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高的国家(一般是不发达国家),其金融制度创新的进度事实上落后于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低的国家(一般是发达国家)。

4.金融竞争的激烈程度。

竞争是创新的基本活力之一,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创新的效应与其制度变迁成本是不对称的,后者常会好于前者,这客观上会压抑制度创新的冲动。

5.经济、金融的放开程度。

一般来看,放开程度较强的金融系统会有较强的制度创新欲望,由于它有内生和外在的创新动机,而封闭性的金融系统只有内生的创新动机,尤其是当金融系统由封闭转向放开时,受于其原始状态与外部金融系统差异过大,其创新动机一般都特别强烈。

6.金融技术进步态势。

金融制度创新一面需要金融技术的支持,另一面又从金融技术进步中获取活力。当信息技术的进步给予了相应的条件后,这类制度创新便会击穿技术短板和供给的成本制约而迅速得到实行。此外技术进步进度的加速总是致使大批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显现,而要保证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正常运用,客观上致使有关金融制度做出适当的创新反映。当前,伴随英特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成长,相应地,电子货币、网上支付跟随快速发展,现行的金融制度根本无法加以规范和约束,因此相应的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就十分强烈。

参考文献 ↑ 沈志文.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0/02 ↑ 吴亚.对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分析和思考.将来与发展.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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