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lender/usurer)
什么是贷款人
贷款人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由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依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下方权利:
(1)要求借款人供应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2)依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运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早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仍未运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承受或已承受损失时,可根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承受下方义务:
(1)应该发布所运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供应咨询。
(2)应该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应该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时间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胜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胜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应该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运营情形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贷款人信息权
贷款人信息权是指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供应与借款相关的信息。它的主体是贷款人,一般为银行,对象是借款人(有时还包含担保人),标的是借款人供应与借款相关信息的举动,其内容是借款人要求借款人供应与借款相关信息的权利。它是一种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属于债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其自身也是保障债权得以达到的重要权利。贷款人有权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内容首要包含两类:一类是贷款合同签订前相关借款人以往的资信情形、负债情形、运营能力及发展前景等信息;另一类是贷款发放后相关贷款的运用情形、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形、偿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未清晰运用贷款人信息权的概念,但是有关内容均对此有所体现。
贷款人有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该依照贷款人的要求供应与借款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真实情形。”第202条规定:“贷款人依照约定可以检查、 监督借款的运用情形。借款人应该依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供应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该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形执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达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执行严格审查。”
3、《借款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情形,了解借款方的计划实施、运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形。借款方应供应相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一、应该如实供应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供应者除外),应该向贷款人如实供应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形,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该接受贷款人对其运用信贷资金情形和相关生产运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形时,应该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期采取保全措施。”第22条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一、要求借款人供应与借款相关的资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运营活动和财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