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管部门
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涉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模以外的金融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经历十年的成就运转和发展,中国华融全面完成了政策性资产处置目标任务,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脱困、维护金融体系平稳运行、最大限度降低国家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华融积极稳健推动商业化转型,旗下已拥有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以资产运营管理为主,以证券、租赁、信托、投资为依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依托辐射全国的32家分支机构和多元化的业务平台,发挥综合优势和协同效应,为客户供应一揽子多项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中国华融当前正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加速推动公司商业化转型。计划用五年的时间实施“三步走”战略:一是大力推动实行“大客户”战略,彻底走市场化路子;二是适时引进优秀的战略投资人,走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的现代金融企业发展路子;三是择机上市,达到公司逾越式发展。
中国华融实施统一法人、授权运营的运营管理体制。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运营运转全面负责。总部拥有全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的运营管理中心、风险管控中心、决策指挥中心、资源调配中心、运营服务中心和业务创新中心。中国华融把抓好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各类工作的“重中之重”,守在风险底线,保证各类业务健康发展,在总部和各办事处成立了两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委员会,各子公司成立风险管理议事机构,建立了风险数据制度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总部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为增强对子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指导,中国华融总部设有监事会工作部,建立子公司监事会联席会议制度。中国华融建立了符合事实需要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05年8月通过国际权威认证机构英国标准协会(BSI)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认证,形成国内首家通过认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管理层
总裁:赖小民
副总裁:郑万春
副总裁:隋运生
纪委书记:戴克维
副总裁:徐肇宏
副总裁:梁志军
副总裁:王克悦
副总裁:章琳首要业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规模:
收购并运营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含商业化收购)
追偿债务
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形成的资产执行租赁或者以其余形式转让、重组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规模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
对管理规模内的实物资产追加必要的投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准许的其余业务活动资产处置业务运转
收购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间政策性收购了中国工商银行4077亿元,涉及7.2万户企业的不良资产。
权利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收购的不良贷款,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华融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运营规模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行重组。
实行细则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收购的不良资产,综合运用卖出、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物执行处置;对债务人供应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证券承销等方面的服务,最大限度回收资产,降低损失。依照财政部统计口径,截止2004年,华融公司总计处置政策性买入不良贷款3036.04亿元,资产处置率高达74.47%,总计回收现金413.35亿元,现金回收率16.82%。
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
2004年初,国家财政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正式实行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华融公司资产处置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第一年开局不错,2004年不良资产处置综合收现达156.4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其中,依照财政部目标考核责任制口径,2004年,华融公司共处置债权资产545.04亿元,回收现金102.74亿元,现金回收率为18.85%。同期,运营成本更深一步减弱,公司每回收百元现金费用成本为3.88元,较上年降低2.46元。
在盘活不良资产的同期,为了帮助国有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国有企业转换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到扭亏脱困,国家推出了实行债权转股权的巨大举措。截止2004年底,华融公司已经组建债转股新公司368个,华融转股金额628.57亿元。实行债转股后,华融即形成企业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持股阶段,依法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华融持有的股权,可依法向国内外投资人转让,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截止2004年末,华融已向债转股新公司派出董事、监事1638人次,派出人士参与债转股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4000多次,认真履行了出资人的职责。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积极发展与国内社会中介机构、金融同业的合作关系,在资产管理、债转股、资产评估和企业重组等方面执行了紧密合作。华融先后与100余家国际金融机构、战略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建立了紧密联系。
在归纳首次国际招标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华融成功地举办了第二次大范围对外资产打包处置国际招标。截止2004年底,第二次国际招标对外处置资产项目全部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准许,并完成了资产交割。其中,2个资产包向花旗集团卖断,11个资产包由华融与瑞士银行、摩根大通、雷曼兄弟、Goldman Sachs、摩根斯坦利成立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处置。这次资产处置是中国目前为止最大范围的不良资产国际招标,也是亚洲地区最大范围的不良资产交易活动。本轮国际招标是华融公司利用市场化运转机制,通过国内外投资人竞争,进而发现和决定不良资产的单价,加速不良资产处置的又一次积极试图。通过这次国际招标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加速了华融公司的资产处置进程,提早收回了部分现金,提升了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益。
2003年成功实行的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是华融公司向资产证券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该项目根据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按市场化运转模式,将将来若干笔资产的处置收入集中整合成便于投资的受益权,调动市场资金参与资产处置,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监管政策框架推出的一项全新的资产处置业务交易方式。2004年,据权威信用评级公司出具的追踪评级数据,资产处置信托项下优先级收益权的信用等级追踪评级结果为AAA级。当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受托处置进度顺遂,截止2004年底,已总计收回现金13.07亿元,预计2005年2月20号将提早赎回全部优先级受益权,此后余下资产收益将全部归华融所有。开拓市场
上市
为了提高资产质量,挖掘资产的潜在价值,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华融全方位开拓以证券承销和企业重组为着重的投资银行业务,陆续与一部分资产管理规模内的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主承销商服务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呈现不错发展态势。2004年,投资银行业务获得了新的进度,作为证监会发布的首批67家保荐机构之一,2004年完成了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A股股票发行上市保荐项目。继2002年8月由华融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股票成功上市,首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份公司新股发行上市主承销商的先河之后,2003年9月成功地完成了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5000万A股的主承销和上市推荐,当前又有1个主承销项目正在证监会审核,3个项目已完成辅导和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工作,仍有3个项目正在辅导和验收阶段。公司股票承销业务居同业领先地位。截止2004年末,华融公司总计与90余户企业签订了共计130余项管理咨询和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成立五年来,华融公司先后采取多种形式完成了一批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为运营深陷窘境的上市公司本质性改观运行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国债现券交易和国债回购等理财活动。
受托管理和处置原中创公司资产的工作有了新进度,截止2004年底已总计收回现金6.32亿元,其中2004年收现3.32亿元。
托管
2004年8月,华融公司开始全面参与德隆系风险处置工作。2004年8月26号,华融公司与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托管协议》后,又陆续对金新信托及德恒、恒信、中富三家证券公司等德隆系金融企业实施了停业整顿和托管运营。截止2004年底,基本平稳了德隆系实业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维持了德恒、恒信、中富三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正常执行,完成了新疆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和德恒、恒信、中富三家证券公司的债务登记,起步了个人债权收购工作,完成了三家证券公司重组处置方案的设计和上报,初步达到了托管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展示了统筹运转巨大项目的能力和雇员队伍不错的专业素质及精神风貌,上涨了知识,积攒了经验,锻提炼队伍,为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拓展了空间。
改革和发展方向
2004年初,国家清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商业化收购和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走市场化、商业化的路子。2004年4月,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投资业务等三项新业务市场准入政策的出台,是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商业化业务有了政策根据。2004年9月,华融公司率先获准开办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对部分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等三项业务。当前,商业化业务正在全面铺开。公司章程
为规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方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策划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中文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方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CHAMC")。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云路10号,100045。
第三条 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独立承受民事责任。公司的首要任务是收购、管理、运营、处置、回收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降低资产损失。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包含注册资本、财政拨入的营运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运营收入。
第六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管,公司的证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运营规模
第七条 公司运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1、收购并运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2、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3、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
4、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
5、资产管理规模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6、资产管理规模内的担保;
7、直接投资;
8、发行债券,商业借款;
9、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10、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
11、资产及项目评估;
12、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
13、经金融监管部门准许的其余业务。
第八条 公司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剥离计划确定。公司接收不良资产时,应有工商银行供应的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执行评估、审核的文件,以及财政部认定的文件。
第九条 对已被公司收购的工商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及债务人由对工商银行的负债转为对公司的负债,由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确定的运营规模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行重组。
第三章 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出资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者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额100亿元,由出资者全额拨付。
第十一条 出资者享有如下权利: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准许监事会数据;
3、对增长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会议;
4、受国务院委托,就公司的合并、兼并、变更、分立、股份化、解散等巨大事项做出会议;
5、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财政情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数据;
6、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应享有的其余权利。
第十二条 出资者承受下方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如实缴纳出资额;
3、不得侵害公司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务必承受的其余义务。
第四章 公司总裁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总裁负责制。公司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位副总裁代行其职权。公司总裁、副总裁由监事会提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资格审定后由国务院任免。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裁。
第十五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
2、策划并组织实行公司运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运营计划;
3、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职工薪资水平和奖惩方案;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国务院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士;
8、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9、国务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余职权。
第十六条 总裁承受下列责任:
1、因公司内部管理原因产生巨大损失;
2、公司运营决策失误产生损失;
3、公司违法运营所应承受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总裁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为最高举动准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余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余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6、未经国务院答应,不得兼任其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余运营组织的主管;
7、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其余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对公司运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向出资者及相关政府部门数据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十一人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证监会代表、审计署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代表、外部专业人士、公司管理人士和公司职工代表构成。财政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证监会代表、审计署代表和中国工商银行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派出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管理人士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造成或者更换;公司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其余成员提名和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主席任免。 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代表担任,副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代表担任,并由国务院任免。
第二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总裁以及财务主管不得兼任监事。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经全体出席会议监事的二分之一答应,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公司的巨大战略决策;
2、对修订公司章程提出建议;
3、审定公司的运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运营计划;
4、检查公司财务,审查公司财务报表;
5、对公司总裁的运营业绩执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6、对总裁、副总裁实施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举动执行监督;
7、提议召开高级管理人士会议,研究运营管理中的巨大困难;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不得违背下列规定:
1、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余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泄漏公司的秘密;
4、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其余禁止性规定。
第六章 公司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总公司、分公司制。经财政部答应,中国人民银行准许,该公司可依据业务需要,在业务量较大、不良资产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分公司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管理。分、支公司依据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设在北京,并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具有投资银行功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业务发展需要,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委托其对不良贷款执行日常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职员包含工商银行划拨的工作人士和社会聘用求职的各种专业人士。实施全员合同制,并按市场化原则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财政部答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后可解散:
1、生存期终结;
2、出资者会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股分化等需要解散;
4、公司违背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运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执行清算。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数据,报相关主管机关证实,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其余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生存期暂定为10年。依据需要,经财政部答应,中国人民银行准许,公司生存期可提早终结或延长。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征求监事会意见,报财政部审议、准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期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准许设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