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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

外汇网2021-06-20 18:02:02 51
验资定义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依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形执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数据。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形执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形执行的审验。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司地实施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施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拦、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验资业务,应该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行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数据,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数据负责。

注册会计师实施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该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形能否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其余企业的验资业务,应该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形能否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企业变更验资程序

1. 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形,与其签定验资业务委托书;

2. 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有关资料,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能否符合法定程序,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能否真实,有关会计处理能否正确;

3. 与被审验单位交换审验意见;

4. 出具并签发验资数据书。

(二)所需资料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会议;

3. 政府相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准许文件;

4. 经准许的注册资本增长或降低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运营执照;

6.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准许证书;

7. 前期的验资数据及有关资料;

8. 注册资本增长或降低前近期一期的会计报表;

9. 被审验单位供应的相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等出资增长注册资本的有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 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相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 与减资相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数据或债务担保证明;

13. 与合并或分立相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数据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相关协议;

15. 相关股权转让的协议、会议、准许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 有关会计处理资料;

17. 被审验单位证实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形明细表;

18.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余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1、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委托人要解决好准备工作。委托人如已基本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出验资申请:

(1)出资的现金已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

(2)出资的实物已经历评估作价,并对技术、质量和实物数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3)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土地运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相关证件已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中方财产已办好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5)如属增长资本或转让资本,已完成法定程序并具备相关证件。委托人提出验资申请应填具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并连同下列附件,一并送会计师事务所:

a.审批机关签发的准许证书;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运营执照;

c.经审批机关准许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可行性研究数据;

d.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相关出资份额、股利分配的会议纪要和变更出资条款的协议等文件;

e.出资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的证明资料。

2、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书和附件後在实行查验前要解决好下方三点:

(1)应与委托人商定验资项目的性质、目的、规模、要求和双方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支付渠道、日期等,并在委托书内加以清晰。如会计师事务所表明承办,即在委托书内写明受理验资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托人,同期按约定日程开展工作。

(2)研究验资的首要根据。对相关验资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经审批机关准许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会议,以及相关会计报表和其余财务资料,均需仔细审阅,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形表。

(3)订立验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进程、方法、人士安排和验资着重等。

3、检查验证

依据《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掌握下列各类:

(1)企业的注册资本各方认缴份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应以大陆审批机关的准许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运营执照和合同、协议以及其余相关规定的文件执行查验。

(2)投资人认缴的出资,务必是自己所有的现金,以及自己所有而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该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投资人供应的各类凭证文件,要分别采取核对、审阅、查询、盘点、分析等方法,确定证件能否有效,计量能否合理,报告能否正确,手续能否完备。

(4)对於会计帐目不健全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其及时执行完善和补充。对没有建立帐目而不能供应应有验证资料的企业,须在查验前提请其建立帐目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制。企业不建立帐目和不供应应有的验证资料,注册会计师可婉拒接受委托。

(5)在验资中如发现投入资本或与投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等困难要认真填入验资记录,并要求企业於约定时期内对相关帐册凭证执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再由注册会计师更深一步验证核实。

4、出具验资数据

检查验证工作终结後,注册会计师依据获得的资料证据和验资记录,最後编撰验资数据。其一般要求如下:

(1)验资数据要分别主次,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地编撰,并徵求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应该给予接受。如对验资困难,双方不能获得统一意见,注册会计师应依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能否在验资数据中称明。验资数据经注册会计师签署後直接发送委托人。

(2)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婉拒出具验资数据:企业以伪造、变造以及有意毁灭凭证、帐目、报表、证明文件等手段隐瞒事实情形,弄虚作假,对验资结论组成影响的;企业对应该执行检查的项目,不供应合作,甚至阻拦检查的;企业坚持让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3)经验资後,如企业帐簿中实收资本科目所反应的金额同验资数据不符时,应执行帐面调整。

(4)验资数据应由企业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还要依据验资数据填写出资证明书,发给投资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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