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投资理财文章详细

套牢问题

外汇网2021-06-20 17:59:19 111
套牢困难

目录

1、套牢困难简述

2、套牢困难与合作竞争[1]

3、套牢困难的案例

4、参考文献

套牢困难(Hold-up Problem)

套牢困难简述

......

套牢困难的提出因为Williamson(1979,1985),以及Benjamin Klein,Robert Crawford,and Armen Alchian(1978),后来这一概念在经济分析中越来越普遍接受,并形成由Grossman、Oliver Hart、Moore建立起来的著名的现代产权学派以及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础。其首要思想为,假使一项交易活动,需要一方投资,而一旦投资就不能收回形成沉没成本,而相关交易的单价的条款却不能事先确定,只能事后确定,那就存在着如此一种情形,在先期投资人已经投入的情形下,后者会借机剥削前者的利益,这就是套牢举动。套牢举动的后果是形成投资的不足。

所谓“套牢困难”,是企业理论中的一个经典困难,它指的是在两家企业以市场合同形式建立的供求关系中,受于资产专用性的原因产生一方对另一方的依靠,进而致使投资不足。譬如,在汽车产业中,受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零部件企业很容易对整车企业的采购形成一种依靠:由于你已经为配套生产这家企业所需要的零部件执行了大批的专用投资,不或许轻易转产其余产品———事实上你已被“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一旦被“套牢”,就会深陷被动,很难再与对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由于他可以以终止合同相要挟。为了避免自己被套牢,深陷被动,理性的选择是不执行或者尽量少执行专用投资。但如此做的结果是企业投资不足,整个汽车产业也不或许是高效率的。

套牢困难与合作竞争[1]

依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套牢困难”不或许在市场制度框架内得到处理,唯一的出路是一体化,即让供求双方以收购兼并或联合的方式合为一体,使以前的外部市场关系内部化。但一体化企业制度自身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一个汽车厂把所有(恐怕多)生产配件的企业都收归自己旗下,范围必然过于庞大,致使管理效率减弱,成本增长。

但是,在现实中,近年来诸如日、美等国的汽车企业均为以分包等市场合同形式筹集零部件提供的,实践证明该种做法的效率也很高。他们是如何克服“套牢困难”的呢?研究发现,日、美等国汽车业通行的并没有是一般的市场合约,而是一种以长期合同为基础的“准市场”模式。经历长期背信弃义、以邻为壑式的“理性”博弈,民众发现,依靠该种方式得到的利益迟早会承受相似的报复。从长期来说,得益和损失大体相当。为了避免两败俱伤,民众开始选择合作与互利,把短时间的一次性市场合同关系变为长期合作、紧密协调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该种模式下,双方尽管仍维持着市场合约关系,但该种合约关系具有了长期平稳、互利合作的特点。配件厂可以放心地执行专用性投资而不用担忧遭到解约或被“套牢”,整车厂也可以期待零部件厂对自己的需求予以全力配合,保证接连平稳地得到优质零部件提供。该种做法当前在西方国家日益盛行,已形成一种广泛趋势。

“套牢困难”的合作处理,显示市场经济并没有是只讲理性、只顾效率的,其中也有很多互利合作与双赢的基因。对市场经济中的个体理性不应该过分夸大,不应该片面理解,假使一切从个体利益出发,只讲合法不讲合情,完全不顾及利益有关者的利益和情感,从长期来讲也未必能导致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的今天,有些人却念念不忘经济人理性,把个体效率的追求扩张到极致,疑似不如此就不足够表明我们是在搞市场经济。一个新鲜的例子是今年“五一”黄金周阶段,很多银行放假停业。从理性上表达,银行的做法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或许依旧一种合理的商业举动。但是,该种做法却在消费者的信任、感情上失了分。一旦消费者将来有了许多选择,他就会不带任何留恋地弃你而去。这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形下,绝不是什么好信号。不仅这样,即便从理性角度来说,该种做法也已显著落伍于代表时代潮流的既竞争又合作的观念。

套牢困难的案例

重庆杨武与吴苹夫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全国乃至世界都开始关注这一事件。群众、法学家、新闻人,讨论的热热闹闹。作为一个学过一点经济学的人,我尝试完全以经济学的眼光,对这个困难执行一点分析。

说杨吴夫妇在折迁过程中,借助开发商已经投入的成本,要价太高,不道德,对他人不公平,是这场争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看法。其实,该种现象,在经济学中是很广泛很正常的举动,经济学称其为敲竹杠,或者是套牢(hold up)。

一个简单的套牢交易例子,可以加强印象:

假定一个项目,甲方已经投入了100元,仍需要乙方的投入10,否则这个项目就无法开工。假使乙方不投入,则项目不能开工,甲方的投入也不能收回,甲方将损失100,这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向自己支付适当的款项才投入。这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多少呢?他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比100元略微少一点的钱,比如99.99元。由于支付比不支付好,所以甲方会支付99.99元。这就是套牢。一个投资人,防止这件事的发生,是一个正常的投资策略困难,而你没有顾虑到,怪得了谁呢?

假使用套牢情形分析这次钉子户事件,那就是,在开发商与当地住户的商量过程中,是一户一商量的,它只要与其中的一户高达协议,那么他的套牢举动已经开始了,伴随他与后面的住户高达协议的越多,他被套牢的程度就越来越高。所以越晚促成协议的住户,那么得到的交易价格就会越高。所以,在同开发商高达协议的过程中,越晚促成协议,对自己越有利。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交易现象,不存在所谓的道德困难。假使你没有预计到该种情形,或者不晓得如何应对该种举动 (应对措施很多),那只能表明你本来就不应从事该种交易,一旦你介入,那你就应该遵守游戏规则。

我们再举一个类似的更最常见例子,那就是股东对一家公司的收购。假使一家股东由于预计到自己完全掌控一家企业会提升企业价值时,就会收购这家公司。而其余股东预计到收购会提升股票业绩时,在卖出股票时,就会提升股价,结果致使收购方就无利可图,最终收购举动有机会不成功。这就是由 Grossman & Hart(1980)的著名文献的首要思想。

结果,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假使有人想收购,那么,他就要对这家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要约,依照预先规定的单价收购所有愿意卖出股权的股人的股票。假使所有持股人都觉得出价不合理,则要约收购将失利。

所以面对存在套牢机会的交易,的确存在着差于最优交易水平的情形。那么如何处理该种情形呢?是求诸于第三方,确定一个合理的单价吗?非常遗憾,对于这个困难,产权理论没有为第三方的介入,留下丝毫空间,市场规则,无情地把第三方一脚踹了出去。经济理论对于交易价格,从来没有合理的单价一说,只有均衡价格,评估价在所有的经济理论中,从来就没有形成均衡价格的资格。不晓得中国的经济理论大师,法学大师,竟然在这上面犯了错误。

有人说,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政府是代管人,所以作为代管人的政府有权力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单价。现代产权理论,恰恰表明该种产权配置的不合理性。产权理论觉得,假使一个项目需要两个投资方,缺一不可,那么,最合理的产权安排方式,就是这一项目,由一方拥有。拿土地和房子来看,要使房子有价格,需要土地,也需要为建房子而付出的投资。没有土地就没有房子。那么,合理的产权配置就应该由房子的一方同期拥有土地。对于产权理论,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研究,我一直以为,产权利理论的目的,在于明晰产权。但是,当我自己对产权理论学习后发现,我被误导了,产权理论研究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明晰产权,而是研究产权如何配置,才可够克服由于套牢而引起的投资不足的情形。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开,这是一种非常荒谬可笑的产权分配制度。有人说,没有土地难道要房子飘在空中?这是对该种荒唐的产权配置政策的绝妙讽刺。

从其他方面来看,依据产权理论,资产所有人有最终裁决权,那么,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政府是不是有最终决定权呢?回答能否定的,所有人的最终裁决权,并没有是绝对的。他只能对合同未规定的内容实施裁决权,对于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条款,所有权人已经失去了最终裁决权,他务必按合同办事,这就是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内容,也是产权理论的内容。就此房地产来看,有关土地的运用权已经执行了清晰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未规定的情形,土地所有权代理人的政府,已经不能借所有权来行事权力,他务必按合同执行行事。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产权理论也不支持所谓的合理价格。什么是公共利益?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就是达到效益最优化的投资,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投资。套牢致使投资不足,但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引入所谓的评估价格,促使双方促成协议,就能达到最优投资了吗?这显然是一厢情愿,产权理论从来就没有想过如此的处理方案。其实略微想一下,我们可以知道,除了市场,我永远也不会寻到其他机制,能够发现合理的单价。当无法寻到一个合理的单价,假使这一价格定得过低,则会引起投资过分,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我国的房地产投资那么强盛,已经表明土地价格过低,引起了过分投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样,经济学从来就没有觉得过,政府天然地代表公共利益,政府是一个博弈场,永远代表在博弈中最有话语权人群的利益。假使一个人群在博弈中没有话语权,那么这个人群在政策策划中其利益就会排在最未位来考虑。

那么对于重庆这件事,有没有一个可行的方案呢?从产权角度看,一个合理的机制可以如此,由当地小区的住权人,以土地所有权入股,构成一个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委托建筑企业建设楼房。或者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股权执行买卖,假使建筑企业想占有收益,他可以收购项目股东的股份。该种方法既简单又明晰,但是面对土地出让金这个天外横财,政府会放手吗?

所以,可以说,这次钉子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套牢交易的举动,处理套牢交易并没有是求诸于第三方。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第三方确定的公平合理价格,而只存在均衡价格。房屋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产权安排是一个非常荒谬的制度安排,是这次事件的发生的根源,这从其他方面也表明了产权计划的重要性。即便政府拥有土地管理的代理权,他也没有权力行使最终裁决权。

假使说投资能够动员周围人的福利提高,这属于投资的外部效应。如何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始终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难题。其中一种处理方法是,对于外部负效应,则向造成外部负效应的单位收取费用,如对于污染企业收取污染费。而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单位,政府则供应资助,以高达最优的社会福利。从本案来看,应该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政府理应对其执行补贴,当下政府不但从中得到土地出让金,而并要损害原住户的利益。该种匪夷所思的政策,的确不是经济学所能理解的。

参考文献↑ 王跃生.“套牢困难”与合作竞争(学术随笔)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