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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外汇网2021-06-20 17:59:01 48
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点表当下: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即投资人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人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含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投资人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运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人仅仅持有能供应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没有对企业资产或其运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含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运营(外国企业)、合资运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运营等。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立场,其中包含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原因,而以法律原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运营举动的制约、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观或更改投资环境 ,都务必利用法律手段执行调整。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含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激励与制约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相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含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构成部分是,低收入国家的外资法和涉外投资法。

资本输入国法制

外国投资法 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成长,而策划的有关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激励、保护与制约措施等法律规范。又称有关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资法,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宪法或其余特别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当中。中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外国投资法体系。

受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跟随不同。总体来看,广大低收入国家固然激励外国投资,增速本国经济的成长;但受于长期受殖民统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成长,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所以对外资制约较严。社会主义国家侧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企业的管理权。工业发达国家间资本相互渗透利用,对外资的制约则较宽。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首要包含:

①投资规模

指允许、激励或禁止、制约外国资本的投资部门。

②外资审查。、

一般分实质上的审查和程序上的审查。实质上的审查,指有关外国投资项目能否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成长及国际收支的平衡,投资项目与国家计划的衔接,可行性研究等。程序上的审查,指有关申请的法律程序,必要的资料报表、审查机构及其权限和投资项目的准许等。

③资本组成

一般包含现金、设备、机器、土地、房屋、交通、运输等有形资产及专利权、商标、技术资料、技术秘诀等无形资产。

④出资比例

各国立法不一,有的规定上限,有的则规定下限。低收入国家一般规定,在合营企业中外资不得胜过49%,旨在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企业的控制。中国只规定下限,不得差于25%。发达国家一般无比例规定。

⑤投资期限

一般不作严格规定,伸缩性较大。

⑥原先及利润的汇出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投资人可将其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 。但低收入国家为防止资本大批外流,有时也设有一定制约 。

⑦征税及税收优惠

各国税率不一。假使一国期望大批引进外资,其税率就会规定得低一部分,反之则高一部分。低收入国家为激励某些高科技工业、新兴工业、出口工业以及利润再投资,法律上还规定更为优惠的税率。

⑧运营管理与劳动雇用

低收入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董事长须由本国公民担任,外方只能任副职或技术经理。此外,低收入国家为本国公民的就业并培养技术力量,一般规定对合营企业中雇用外籍人士有适当的制约,或外籍员工与本国员工有适当的比例。

⑨国有化与征用

指接受投资国政府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适当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实施征用,收归国有。⑩有关处理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资本输出国法制

海外投资保险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有关国际私人投资的重要法制之一,即资本输出国依国内立法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人给予激励和保护的国内法制度。首要包含:

①政府保证。

投资人为了避免其投资因接受投资国实施国有化、征用、外汇管制,或发生战争、革命等而遭受损失,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的投资保险。经准许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保险契约所规定的条件向本国政府索赔。这一制度从1948年美国开始实施以后,德、日、法、英、荷陆续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其保险规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别风险,由国家机构实施,并常常与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故又称国家保证 。

②保险规模

仅限于政治风险,而一般商业风险不在保险之列。政治风险首要指外汇险(又称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 )、征用险和战争、革命、内乱险。三种险别的保险费率各国立法不一。

③保险标的

仅限于私人投资的新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投资的种类可以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直接投资为限,一般不包含间接投资。

④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指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被保险人一般限于本国国民、法人及社团。

⑤损失弥补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受保险责任的机构,应依契约或法律规定,弥补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有的国家规定弥补全部损失,有的则规定只弥补部分损失。

⑥代位权

依各国的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受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人给予弥补后 ,本国政府可代位获得该投资人所享有的对接受投资国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余权利,向接受投资国政府求偿。

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 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不只有上述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而且仍有有关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它同国内法规范一样,均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并共同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不同构成部分。首要有:

①国际条约。包含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②国际组织的会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类会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会议等。③国际惯例。相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④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逾越两国以上运营业务的企业供应适当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含: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运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发表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 济理事会通过的《 有关国 际投资的太平洋地 区宪章》、国际商会发表的国际投资指南、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尽管守则自身还只有规约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觉得起码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决定的守则,应形成国家共同遵守的举动准则。伴随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动守则在调整各国间私人投资关系上,将起着更为现实而具体的作用,形成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有关国际投资法的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首要包含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激励与制约、有关处理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等。

——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第3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相关外国投资保护与激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点表当下:(1)限于海外私人投资。(2)限于私人直接投资。(3)国际投资法是包含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制和国际法制的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法律体系。

——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第362-36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看,有如下首要特质: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含国内法关系,又包含国际法关系。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包含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部分有双边投资公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还包含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会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其余辅助渊源等其余渊源。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在于:(一)保护国际投资;(二)激励国际投资;(三)管理外国投资。

——余劲松 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首要特质:(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含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包含各国私人逾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逾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人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资人与其母国的关系。

——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第256—265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的首要构成部分,包含低收入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者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困难的各种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世界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指定的相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一国的涉外投资法,一般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低收入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则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 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显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相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含国际间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含国内关系,也包含国际关系。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投资法的主体相统一,包含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相关国际投资的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制;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含国际间相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相关文件、国际惯例等。作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激励和管制国际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东道国依旧对投资人母国来说,国际投资法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重性。一般来说,投资人母国通过国内法中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与东道国的双边协定及参与多边条约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同期也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相关的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条约对资本输出加以制约。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5-238页

国际投资法即相关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调整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造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孙南申:《国际经济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图书

作者: 余劲松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3-1

版次: 2

页数: 383

I S B N : 9787503622281

包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 国际法

内容简介

本教材讲述了国际投资法主体制度、企业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海外法制、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伴随经济世界化的成长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无论是我国的依旧国际的投资法制都发生了很多新的改变。为了反应国际投资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本教材第二版在1997年第一版的基础上执行了全面审查,修正和删改,力求完整、精准地阐述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二是吐故纳新。依据我国入世后外资法的修改以及国际上投资法制的成长,对已过时的内容执行了更新。而且,增添了一部分新的内容,力求反应国际投资法的成长前沿。其中,对“BOT的法律困难”、“中国对国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投资的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社会有关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立法的付出”等困难的阐释,是此次修订的着重和闪光点。

本教材第一版曾获司法部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

作者简介

余劲松 1953年生,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199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作学术研究。现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首要著作有:《跨国公司法律困难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副主编)、《比较外资法》(副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主编)、《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主编)等。1988年获香港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奖,1991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评为“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得到者”,1993年其作为首要合作者的教学成果获“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简述

第二节投资环境法制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投资法的作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跨同公司

第四节国家与国际组织

第三章国际投资的企形式

第—节合资运营企业

第二节合作运营企业

第二节外资企业

第四节企业形成的方式

第四章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第—节石油资源国际合作开发概

第二节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

第三节特许协议的法律困难

第四节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第五节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第六节BOT的法律困难

第五章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第一节外国投资法简述

第二节外资进入的条件

第二节企业运营活动条件与管理

第四节对外资的保护与激励

第六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晦外投资的激励与管理

第二节晦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三节中国对国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第七章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双边投资条约

第二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投资的协议

第四节国际社会有关跨国公司和国际投

第五节国有化及弥补的理论与实践

第八章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简述

第二节商量与凋解

第三节东道国当地救助

第四节外交保护

第五节外国法院诉讼

第六节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节《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第八节我国有关处理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

首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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