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印花税
外汇网2021-06-20 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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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民众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造成也是这样。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问题。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处理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长税收的办法来处理开支的问题,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取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谋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造成较之其余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持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民众仍有一个心理,觉得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形成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此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如此,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专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该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具有“听最少鹅叫”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首次在荷兰显现印花税后,受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元兑美元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期内,就形成世界上广泛采取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号起复苏征收。
(一)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举动税性质,2、征收规模普遍,3、税收负担比较轻,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一、印花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运营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余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根据
印花税依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施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1.从价计税情形下计税根据的确定。1、各种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根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根据;3、记载资金的运营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根据。
2.从量计税情形下计税根据的确定。实施从量计税的其余运营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根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1、千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运营账簿税目中的其余账簿,单位税额都是每件伍元。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六) 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该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施就地纳税。
(七)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施由纳税人依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买入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下方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总览缴纳的办法。
(八)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九)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供应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运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税人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助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助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下方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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