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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

外汇网2021-06-20 11:37:01 65
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或许是受款人,也或许是最后的被背书人,仍有或许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与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含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付款请求权的获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获得票据,才可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获得分为原始获得和继受获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获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获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余前手权利人,而最初获得付款请求权,包含发行获得和好意获得两种方式: 发行获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举动即通过票据的交付,达到票据的事实占有,进而获得付款请求权。好意获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巨大过失受让票据,进而获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获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获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获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获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获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获得:票据法上的继受获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获得。至于转让的方式,或许是背书,也或许是单纯交付。另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与付款人因承受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获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获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获得。包含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获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力争抗辩切断以及好意获得等。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依适当的法律事实而造成,也依适当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务必在法定阶段内行使,且应遵循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假使合法持票人在票据时效阶段内未能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则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也可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者怠于保全权利而归于消灭。

1、因付款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显示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假使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假使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历一定阶段,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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