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组成了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假使该种主体缺失或不完全,将致使票据无效。
基本当事人的类型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进而创设票据权利的人。在汇票和支票关系中,出票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负有直接付款的义务,是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据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在记名票据中,收款人为票据上清晰记载的权利人;在空白票据和不记名票据中,持票人即为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付款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上的款项的人。在汇票和支票关系中,付款人只承受或许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关系中,付款人承受现实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