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高达100%。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执行风险控制,提升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转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事实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巨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巨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期,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有关服务的义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运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运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控股子公司建立巨大事项数据制度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数据巨大业务事项、巨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余或许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巨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依照授权规定将巨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须及时在会议终结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等重要文件,通报或许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巨大影响的事项。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转,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策划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余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控股子公司的成长战略与规划务必服从本公司策划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实施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类制度规定。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含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务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举动。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务必经公司执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数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准许后实行;胜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公司总的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转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余股东商量策划其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本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实施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将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士等办法达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士,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商量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统一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余巨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此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能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准许,并由董事会秘书分析能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士(包含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士)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与会议,股东代表和董事在会议终结后一个工作日间将令议有关情形按权限规模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若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与控股子公司会议的,其余与会人士无须再履行汇报职责。
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通过其余安排能够事实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方职责:
(一)应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付出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余巨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依照公司的意见执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参与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或作为董事参与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授权规模在内签署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会议,胜过其本身权限的事项,应首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其余人士签署控股子公司有关会议的,应首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准许。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造成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方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举动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给予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实施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举动执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余职责。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士和财务主管的设置由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士任免决定须在任命后两个工作日间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务必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或有关专业骨干人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士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监事。
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与奖惩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财务、巨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执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实行指导、监督;对控股子公司运营计划的上报和实施、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执行监督管理。
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及财务实行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执行整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行。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相关营运数据及财务报表,并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交有关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终结后15日内,供应上一季度的生产运营情形数据及财务报表。
(二)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0日内,供应第四季度及全年运营情形数据及财务报表。
(三)应本公司董事会或财务部的临时要求,供应相应时段的运营情形数据及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形数据务必能真实反应其生产、运营及管理情况,数据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运营情形外,还应包含市场改变情形,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形,着重项目的建设情形,以及其它巨大事项的有关情形。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数据上签字,对数据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精准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企业的事实情形制订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经公司审核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以之为标准在每个年度终结后,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士执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各控股子公司应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规范实施各类规章制度,主张创造不错的经济效益。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形给予奖励。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士若显现不称职的情形,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控股子公司运营活动和经济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照有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或撤换等建议。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数据制度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巨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巨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及巨大信息内部数据制度,清晰控股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控股子公司的主管是子公司信息数据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许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巨大影响的事项时,应该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有关的书面文本和会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分析能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或许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供应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公司在做出任何巨大决定以前或实行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以前,应该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及其余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该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规模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执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