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假使在适当的时期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胜过票据时效而婉拒履行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时效的有关规定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婉拒承兑或者被婉拒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权利时效的分类
从一般民事法律来说,民事权利的时效分为三种:
一是获得时效,它是指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比如:好意获得无主物,占有人获得该物后,经历法定的一段时间后即获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该种时效的规定在外国的民法中作了规定。
二是诉讼时效,它是指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阶段,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里,假使没有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案件,当事人就无法依靠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消灭时效,它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假使连续没有行使该权利,则丧失该权利。对比较来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丧失的仅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只然而得不足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消灭时效是使实体权利消失,消除债务人的责任。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事实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有关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赶紧地支付票据金额,消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做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假使在二年之内,持票人连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受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胜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有关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产生票据债务长期得不足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做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婉拒承兑或婉拒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所以而丧失。
依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阶段,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