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执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供应婉拒承兑或婉拒付款的证明和中止时效的举动。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式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含执行票据提示、作成婉拒证书、中止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阶段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清晰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阶段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婉拒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执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婉拒为条件之一。
(2)作成婉拒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该供应被婉拒承兑或被婉拒付款的相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婉拒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务必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婉拒承兑或被婉拒付款的票据种类、首要记载事项;婉拒承兑、婉拒付款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婉拒承兑、婉拒付款的时间;婉拒承兑人、婉拒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所执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与婉拒证书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另外,由相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含医院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婉拒证明效力的文书;相关的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包含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时的相关司法文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都具有婉拒证书的效力。
(3)中止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止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
票据的提示期限、相关婉拒证明的方式、出具婉拒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